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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志

 

  戶口田畝田賦鹽餉陸餉水餉雜稅存留經費

  古者取民之制,准諸什一,而又不忍盡民之力以供上之用。蓋賦役惟均,用之有時,千古弗易矣。臺初開闢,國計之所由出、民生之所由賴,有田有賦、有身有役,理固然也。然因地變通、因時制宜,待人舉行者,正自不乏;易之薄之,生食為用之道,何一非當事者之所宜盡心耶?

  戶口

  田畝

  田賦

  鹽餉

  陸餉

  水餉

  雜稅

  存留經費

  ·戶口

  實在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戶仍前。

  廉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戶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戶仍前。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戶仍前。

  ·田畝

  按臺地田園各有上則、中則、下則之殊,總以十分為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歸版圖。清查舊額田園,實在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六絲七忽一微。內: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四毫三絲零七微(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七毫三絲七忽二微,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三毫三絲二念四微,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三毫六絲一忽一微),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八毫三絲六忽四微(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釐二毫二絲五忽四微,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四絲八忽六微,下則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釐七毫六絲二忽四微)。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四毫四絲九忽。內: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三絲六忽(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釐五毫,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四毫三絲六忽),園七十九甲五分四釐五毫一絲三忽(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釐五毫一絲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釐五毫四絲五忽四微。內:田一十五甲三分五釐一毫四絲九忽(上則三分五釐五毫,中則二甲五分一釐五毫二絲九忽八微,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釐一毫一絲九忽二微),園一百零一甲零三釐三毫九絲六忽四微(上則一甲五分零九毫三絲三忽,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四毫八忽六微,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釐五絲四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釐九毫九絲八忽六微。內:田三十七甲零三釐八毫九絲一忽(中則三甲零八釐二毫四絲四忽,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釐六毫四絲七忽),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一毫零七忽六微(上則三甲七分二釐零一忽,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一毫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釐一毫三絲五忽。內:田二十六甲九分四釐一毫三絲五忽(上則一分五釐,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釐一毫三絲五忽),園六十九甲九分九釐(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釐七毫,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釐三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九毫八絲四忽。內:田一十二甲二分八釐六毫五絲一忽(中則六分三釐零八絲一忽,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釐五毫七絲),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釐三毫三絲三忽(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釐九毫,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四毫三絲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釐一毫一絲一忽,內:田五甲六分一釐一毫五絲四忽(上則五分一釐,中則八分四釐四毫二絲,下則四甲二分五釐七毫三絲四忽),園八十二甲二分一釐九毫五絲七忽(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釐三毫六絲,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五毫九絲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三毫七絲九忽。內:田五甲二分五釐七毫八絲(中則二分四釐六毫,下則五甲一釐一毫八絲),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釐五毫九絲九忽(中則四甲四分一釐,下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五毫九絲九忽)。又奉文各里自首報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釐一毫零二微。內: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一毫零二微(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釐四毫一絲九忽,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六毫八絲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絲。內:下則田一甲二分五釐,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八絲。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釐。內:下則田九甲九分二釐,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釐。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釐二毫。內:下則田八甲九分三釐,中則園二分,下則園九十五甲零三釐二毫。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釐。內:下則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釐。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釐。內:下則田二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內:下則田二分,中則園二甲,下則園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內:下則田一甲七分,下則園五甲九分。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絲。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甲一分三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五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千九百九十八甲二分九釐一毫四絲二忽二微。內:田四百七十四甲一分五釐六毫九絲六忽(上則一百零二甲五分六釐,中則一百三十二甲零七釐八毫七絲四忽八微,下則二百三十九甲五分一釐八毫二絲一忽一微),園一千五百二十四甲零三釐四毫四絲六忽二微(上則二十九甲二分五釐九毫三絲四忽,中則一百五十甲零一分九釐七毫八絲七忽六微,下則一千三百四十四甲五分七釐七毫二絲四忽六微)。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一萬零五百六十甲零一分一釐四毫九忽三微。內:田四千三百五十九甲八分零一毫二絲六忽七微(上則九百五十九甲七分七釐七毫三絲七忽二微,中則九百一十九甲六分七釐二毫零七忽二微,下則二千四百八十甲零三分五釐一毫八絲二忽三微),園六千二百甲零三分一釐二毫八絲二忽六微(上則二百三十四甲七分一釐一毫五絲九忽四微,中則一千五百一十八甲零二釐六毫三絲六忽二微,下則四千五百四十七甲五分七釐四毫八絲七忽)。

  ·田賦

  國朝議定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上則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舊額田園,實徵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六千八百一十三石三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九圭。

  ·鹽餉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五毫。

  ·陸餉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八十三兩六錢零四釐。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釐。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二百零九錢一分六釐。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八十五兩六錢八分。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六十六兩一錢六分四釐。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百四十三兩七錢五分二釐。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十九兩零二分八釐。

  康熙五十五年編審於欽奉恩詔事案,奉文:新增人丁,永不加賦。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五兩二錢零八釐一毫九絲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釐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釐。

  陸餉,共計徵銀六千一百六十七兩五錢一分一釐三毫九絲二忽。

  ·水餉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計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尖艚五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四兩二錢。杉板頭船九十七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

  港潭七所,共徵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內加老灣港徵銀三十七兩三錢九分六釐八毫,隙仔港徵銀六十兩,草頭港徵銀七十三兩零六毫,大鯤身港徵銀八十兩,北線尾港徵銀二百二十三兩,茄藤仔港徵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六毫,鯽魚潭徵銀一百六十兩)。

  水餉,共計徵銀一千二百八十一兩六錢一分六釐。

  ·雜稅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繒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蠔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澎湖雜稅: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泊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牛磨三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蔗車四十五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五十二兩。

  雜稅,共徵銀六百九十五兩二錢四分。

  各項正雜餉稅,共徵銀八千九百兩零五錢一分八毫九絲二忽。除鹽埕稅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五毫歸入巡鹽察院衙門奏銷外,實徵銀八千一百四十四兩三錢六分七釐三毫九絲二忽。

  ·存留經費

  分巡臺灣廈門道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舖兵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步快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釐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

  本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零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一分六釐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府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廩生二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六毫。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錢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帶徵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

  本縣縣丞俸銀二十四兩三錢零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二分五釐一毫六絲,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零八釐三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共該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三毫。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新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錢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一十二兩四錢。

  澎湖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三兩。

  府學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縣學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府縣學、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二百三十二兩。

  鄉飲二次,實給銀一十五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六錢。

  脩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銀四十兩。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府學歲貢生旗匾銀二兩五錢,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新港巡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徵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澎湖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徵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府前一舖、南北二舖,共三舖;每舖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火把銀一兩五錢三分六釐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共銀一百零四兩八錢三分九釐零二絲四忽八微(閏年加銀八兩七錢三分六釐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年帶徵銀二兩四錢九分四釐六毫三絲四忽一微六纖),實給銀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釐六毫五絲八忽九微六纖。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本縣屬孤貧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釐三毫),實給銀一百兩。孤貧月糧(每口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實給銀一百七十四兩五錢八分一釐九毫七絲三忽。

  囚犯月糧銀三十兩。

  以上支給,共銀二千六百一十九兩九錢零一釐五毫二絲一忽九微六纖。解府兵餉銀:五千五百二十四兩四錢六分五釐八毫七絲零四纖。

  論曰: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自古有之。禹貢則壤定賦,即布縷、粟米之征也;周禮登其民數、均其事役,即力役之征也。漢時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者出賦錢,戶口之賦所由始也。歷代屢變其法。本朝田賦有則,丁額有稅。就內地而論,田賦之至重者,每畝輸米一斗五、六升,多至二斗止矣;折色,每畝徵銀一錢餘止矣。人丁之稅,有就產配丁、有就丁徵稅。就產配丁者,計通縣產米之多寡以配額丁,產多而丁少,每丁多至三錢餘?就丁征稅者,每丁不過一錢有奇,而又一家數口,止報一、二丁。臺則不然;田以甲計,分為上、中、下則,每甲較內地十畝零。即以下則而論,每甲徵粟五石五斗,折米二石五斗七升五合,視內地為已重;而上、中則者更不堪矣。又況地皆沙鹵,佃民耕一、二年則棄此而墾彼,非如內地之世耕其地也。每甲輸業戶之粟,多不過八石,少止五、六石,是以不免有墾多報少之弊也。人丁每丁稅銀四錢七分六釐,其視內地又較重矣。夫三代以上,法在宜民;三代以下,法在補救。補救之法,行之惟人,其難其慎,尚庶幾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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