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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法

 

  順治四年,以福州為故明唐王朱聿鍵竊據,僣有偽號,私鑄錢文,令禁止行使。六年,開福建鑄局。十三年,停福建局。十七年,復開各省鼓鑄局,錢幕兼鑄地名滿漢文,福州府鑄「福」字。

  康熙元年,停各省鼓鑄。六年,復設各省鼓鑄局。七年,以十五布政司錢局開鑄以來,錢既多或致壅滯,令暫停鼓鑄,遂停福建鑄錢局。十九年,議派滿漢科、道各一人稽查錢局,一年更代。開福建漳州府鼓鑄局,錢幕鑄滿漢文「漳」字。二十一年,停福建漳州鑄局。二十四年,復開福建鑄局,罷前代舊錢之禁。時福建巡撫金鋐疏請禁遏,經戶部議准,旋以內閣學士徐乾學言,閩處嶺外,負山鄰海,非同內地,聽民兼用古錢為便。於是凡民間攙和行使及各官失察禁例一切罷除(先是臺灣諸羅縣季麒光亦詳請暫寬舊錢之禁,略云:臺灣民番雜處,家無百金之產,各社番人,不識銀等,其所謂賣買者,不過尺布、陞鹽、斗粟、觔肉耳。若將舊錢驟爾禁革,勢必野絕肩挑、市無收販,煢煢小民,實所難堪。竊思功令不得不遵行,而民情不容不體卹。查漳、泉等處,尚有老錢金錢未盡革除,況臺灣兩隔重洋,更非內地郡邑所可同語。古者一道同風,必俟三年、九年。今臺灣聲教所通,而耳目未盡改觀,性情未盡感孚,又非同偽鄭之時,各洋興販,以滋其利源。若一旦禁革舊錢,不特分釐出入,輕重難平,抑且使從前之錢竟歸無用,民番益貧且困。為此據實申請,懇賜俯順輿情,暫行通用。所用鑄錢,或就兵餉給發,或聽商人運販,即令就臺收換舊錢,則鑄錢源源而來,舊錢不禁而自絕矣)。二十七年,開福建臺灣鑄局,錢幕鑄滿漢文「臺」字。三十一年,停臺灣府鑄局。三十四年,停福建鑄局。

  乾隆五年,開福建鼓鑄局。先是福建於乾隆四年,以臺灣一郡錢貴殊常,該處向用小錢,每錢三文抵內地大制錢二文之用,從前每番銀一兩易小錢一千五百文,近止易八百餘文,兵民交困。議將收存黃銅器皿八萬餘觔,先於省城開鑄錢萬餘串,盡數運往臺地,搭放兵丁月餉。其福建內地辦銅鼓鑄之處,另行籌議。至是巡撫王士任奏請採買滇銅二十萬觔,照鼓鑄青錢之例,添辦白鉛十六萬六千觔、黑鉛二萬六千觔、點錫八千觔,合成四十萬觔,開局於省城,設爐八座,錢幕滿文鑄「寶福」二字。每年二十四卯,鑄青錢四萬八千五百三十三串三百文有奇。

  道光四年,以福建銀價昂貴,鼓鑄成本虧折,奏准自本年夏季起暫停鼓鑄。

  附洋錢

  福建暨廣東近海之地,多行使洋錢,以銀為之,來自西、南二洋。約有數等:大者曰馬錢,為海馬形;次曰花邊錢;又次曰十字錢。花邊錢亦有大、中、小三等。大者重七錢有奇,中者重三錢有奇,小者重一錢有奇。又有刺作人面,或為全身,其背為宮室、器皿、禽獸、花草之類,環以番字;亦有兩面皆為人形者。閩粵之人稱為「番銀」,或稱為「花面銀」。凡荷蘭、佛郎機諸國商船所載,每以數千萬圓計。考漢書載安息、大秦諸國附近西海者,多以銀為錢。太平寰宇記載海西諸國錢有騎馬、人面諸品,蓋其遺制至今尚存云。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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