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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賑

 

  賜復

  順治十一年,詔免順治六、七兩年直省地丁逋賦。十三年,詔免順治八、九兩年直省地丁錢糧逋賦。

  康熙三年,詔順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色賦稅悉除之。四年,詔免順治十六、十七、十八三年逋賦。二十五年,免福建二十六年秋冬、二十七年春夏額賦。四十五年,詔免天下逋賦;有已徵在官者,即抵本年正賦。四十九年,通免天下康熙五十年錢糧。五十年,免臺灣府明年租榖。五十二年,諭免天下明年房地租稅及積年逋欠。五十九年,免臺灣府番民銀粟。

  雍正二年,諭恩詔議免各省錢糧,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著加恩將五十年以前舊欠銀米等項,均察明豁免。六年,諭免福建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逋賦三十三萬八千餘兩;其有已徵在官者,除明年正賦。十年,除臺灣彰化縣雍正八年未入銀榖,以凶番初定,紓民力也。十三年九月,高宗登極,詔免天下田租及雍正十二年以前逋租。明年,又免各州縣入官地租十之三。

  乾隆七年,詔免福建雍正十三年未完民正項錢糧、米豆糧、雜項錢糧。又免雜項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八年,奉旨允閩浙督臣請,將浙江尾幫漕米截留十萬石運閩,以裨益緩急計。十年,普免天下錢糧。福建於十一年輪蠲,並蠲臺灣府屬一廳四縣額徵供粟十有六萬餘石。三十五年,普免天下錢糧。福建於三十六年輪蠲,仍將臺灣府屬四縣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行蠲免。四十二年,普免天下錢糧。福建於四十五年輪蠲,仍將臺灣府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行蠲免。五十五年,普免天下地丁錢糧,議准自乾隆五十六年為始,將各府州縣實在額徵銀數,次第均勻搭配,分作三次輪免,每年應免三分之一。其福建臺灣應免供粟一十六萬餘石,亦照內地之例,分年勻免。六十年,普免天下地丁錢糧,議准自嘉慶元年為始,照前屆之例分作三年勻免。其福建臺灣供粟,亦照例勻免。

  嘉慶四年,詔免乾隆六十年以前積欠。二十四年,詔免嘉慶二十二年以前積欠。

  免科

  康熙元年,除福建海濱無主田租。十七年,除福建各屬續報荒蕪田糧,並逃亡缺額丁銀。

  雍正三年,免臺灣鳳山縣番婦口賦(按鳳山縣八社,照丁科銀,田不出賦。番婦每口徵榖二石。以雍正三年為斷,計八社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納粟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為始,免其納賦,止徵男子番丁銀)。九年,將福建寧洋縣無徵鐵稅、鳳山縣莊地缺額賦銀,悉予免科。

  乾隆元年,免建陽縣虛糧。二年,免福建各屬颶風案內水沖沙壓田糧。五年,議准福建所屬奇零田地不及一畝者,免其陞科;如雖及一畝、或地角山頭不相毗連者,亦免陞科。是年免福建閩縣丈出溢額地糧,又除永定縣水災沖陷沙堆田畝租賦。七年,除崇安縣捏報墾復加徵錢糧,又除連江、寧德二縣水災沖陷沙壓租賦。九年,豁免福建內地水沖坍陷沙堆並被潮荒廢海蕩水門等項租額。十一年,免福建無著魚課,又免長樂縣里民自首冒墾湖田徵額。十二年,除閩縣先賢二十三祠祭田糧租共五百二十頃。十三年,免彰化縣被水沖陷沙堆田園粟石並勻徵丁銀。十四年,免邵武、光澤二縣水沖沙壓田地租賦。十五年,免閩縣、侯官、崇安三縣水沖沙壓田園地洲租賦。十六年,免建安、甌寧、松溪三縣被水沖陷缺額寺田勻徵丁銀,又豁免寧化、清流、福安乾隆十六年水沖沙壓田畝租賦。十七年,免晉江、南安二縣水沖田畝租賦。十八年,免臺、鳳、彰三縣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租賦。二十年,免嘉義縣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租賦。二十三年,免閩縣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二十四年,免連城縣並龍岩州乾隆二十二年被水沖陷民寺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二十六年,免連江縣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民田租賦,又免鳳山縣被水沖陷下則園無徵丁銀。二十七年,免淡防廳乾隆二十四年劃出界外下則園無徵丁銀。二十八年,免乾隆二十七年勘實南安、建安二縣被水沖坍各則田園租賦,又免勘實甌寧縣逐漸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三十年,免南安縣乾隆二十九年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又免晉江、詔安二縣水沖坍陷田糧並無勻攤丁銀。三十一年,免南安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三十四年,免南安、霞浦、福鼎三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三十六年,免詔安縣水沖沙壓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三十七年,免侯官縣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四十年,免閩縣、建陽二縣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四十一年,免臺灣縣沖坍田地租賦,又勘實豁免南安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四十三年,免鳳山縣被水沖陷田糧。四十七年,勘實豁免閩縣被水沖陷無徵田糧並勻攤丁銀。四十九年,免閩縣被水沖陷田糧並免勻攤丁口無徵銀。五十七年,免彰化縣地震被水攤失廍園餉銀。五十九年,豁免勘實龍溪、南靖、長泰三縣水沖沙壓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

  嘉慶三年免閩縣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四年,免侯官縣被水沖坍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五年,免浦城縣冊報勘實被水沖壓民田塘池租銀。七年,免邵武縣水沖沙壓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九年,免閩縣、晉江縣被水沖陷各則田畝租賦。十年,免南安縣被水沖陷園地租銀,又除嘉義縣被水沖陷各則田園租銀。十一年,免閩縣、侯官二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又除嘉義縣被水沖陷各則田園無徵租銀。十三年,免閩縣、侯官二縣被水沖陷田園及無徵勻攤丁銀。十四年,除順昌縣水沖沙壓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十七年,除臺灣縣被水沖陷田園租銀。十八年,除臺灣縣水浸沙壓各則田園應徵租銀。二十一年,除閩縣被水沖坍田糧,又補除嘉慶十七年侯官縣被水沖坍、嘉慶九年福清縣被水沖陷田糧。

  免役

  順治六年,海寇為亂,以福等二十縣士民能效死守城,免本年丁徭,以示鼓勵。

  康熙三年,免福建各屬編審逃亡缺額丁銀。十七年,免福建續報各屬編審逃亡缺額丁銀。二十二年,奉旨永禁現年大當。五十二年,恩詔嗣後編審增益人丁,隻將滋生實數奏聞,其徵收辦糧,但據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永不加賦。五十四年定社倉捐榖免徭之例。

  雍正二年,禁官司科派。六年,核天下丁銀實數,盡勻入地糧徵收,永罷口率之賦。

  乾隆三年,除延平府南平縣浮多丁銀。三十七年諭嗣後編審之例,著永行停止。

  災蠲

  康熙元年,免閩縣等十二縣災田額賦有差。三年,免福建被水田賦。六年,龍溪等五縣旱,免今年田租。十五年,免福建被兵田賦。十八年,免福建被兵歷年逋賦。二十一年,免福建省被兵之侯官等二十六州縣康熙十八年以後逋賦。三十三年,以閩清等三縣水,各按分免賦有差。三十七年,福建被旱,免賦有差。四十六年,臺灣等三縣旱,各免賦有差。四十九年,以旱緩徵福、興、泉、漳四府、福寧一州錢糧。五十二年,侯官縣福右衛歲不登,除其明年各額賦銀米。五十六年,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水,免今年田賦有差。六十年,以臺灣、鳳山、諸羅颶災,並免今年租賦。

  雍正四年,福州大水,免連江、羅源二縣並福右衛中衛錢糧。六年,福州府屬閩縣、侯官、長樂、福清、閩清五縣、泉州府屬晉江、南安二縣俱秋旱,詔依被災分數蠲免錢糧,又詔將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舊欠地丁銀兩概予蠲免。十年,免臺灣凶番滋擾之彰化縣雍正八、九兩年未入銀榖。

  乾隆六年除閩縣、侯官等五縣乾隆二年貸榖,臺灣、鳳山、諸羅三縣乾隆三年以前未入銀榖。十一年,免臺灣莊租十分之三。十三年,晉江、南安、惠安、同安四縣晚禾被旱被潮,詔免錢糧。十五年十二月,閩侯等縣水災,奉旨動支正項賑卹。十六年七月,福安、壽寧等縣水災,奉旨動支正項賑恤。十八年,以前泉屬風水偏災,令將蠲賸錢糧緩分三年帶徵。二十二年漳州秋旱,二十三年再旱,督撫奏請招商往臺灣及浙江溫臺諸府採買平糶,俞旨允行。五十九年,以龍溪、南靖、長泰、海澄四縣水災,免本年錢糧;又有勘不甚災,並晉江、南安二縣收成歉薄者,均將本年秋糧緩至次年早收後征收。六十年,以莆田、漳浦、海澄、詔安、龍溪、惠安、晉江、同安及馬巷近海低窪田禾,猝被海潮淹浸,分別成災不成災,蠲免本年錢糧及緩至次年徵收各有差。

  嘉慶二年,以臺灣颶災,除淡防、臺、鳳、嘉、彰五屬本年應行輸免供榖外,再將本年應徵錢糧分別蠲免、緩徵各有差。五年,汀州、延平、邵武三府屬大水,內勘實浦城、沙縣、永安、長汀、寧化、清流六縣水淹沙壓田畝,雖經挑復補種,而收成歉薄,所有本年未完錢糧,俱緩至次年秋成帶征。十七年,閩縣、侯官、連江三縣近溪低窪田畝有被水淹浸者,准將本年錢糧緩至次年秋成後徵收。二十年,以福清界內平潭夏旱秋雨,收成歉薄,魚鮮缺產,奏准除已征田糧、漁課一千四百餘兩外,其餘未完正耗銀兩,並所豁南日縣丞應征田糧及帶征積欠,俱緩至來年征收。

  道光十二年七月,奉旨以上年澎湖風災,本年地種船網滬繒等項錢糧及上年下忙民欠,緩至本年秋穫後征收,本年錢糧緩至十三、四兩年帶征。十月,奉旨福建長樂、福清二縣,八月間風雨潮漲,沿海被淹各村莊應征本年下忙並明年上忙正雜錢糧糧米,均緩至來年秋成後征收。十六年十二月,奉旨以臺灣縣屬永凝等七里被旱,應征本年錢糧緩至明年早收後帶征。

  賑恤

  康熙十九年,以仙遊縣饑,奏撥帑金八百兩賑贍。四十九年,漳州、泉州截留江南鎮江、松江、浙江湖州三府漕三十萬石轉運至縣賑濟。五十二年,分江南倉米五萬石運福建備賑。六十年,以臺灣大風,諭速行賑濟。

  乾隆十三年,福建旱,截留江南、浙江漕由海運輸賑。十六年,寧化、清流水入城,福安、壽寧風雨壞民廬舍,令於常賑外展賑有差。十九年,漳州屬水,民饑,人給一月口糧;臺灣颶風,壞商漁船及民田廬,諸羅、彰化二縣災,飭大吏動倉榖賑濟,又酌借災戶乏食貧民。三十三年,借給泉州、漳州各府屬社倉麥石,令明歲秋成後免息還倉。四十六年,賑福建偏災州縣。

  雍正四年,諭江西巡撫委員運米閩省,以濟民食。

  乾隆三年,以福建等處被災,奏准截留浙漕十萬石,再撥藩庫銀十萬兩赴兩廣等省採買,並撥江西、湖南倉榖運閩以濟窮黎。十二年,晉江、南安、惠安、同安四縣晚禾被旱被潮,發項賑濟。十五年十二月,閩縣、侯官、福清等縣水災,奉旨賑恤銀數有差。十七年,以泉屬被風水大災,諭賑給口糧,併發庫項散給修理房屋。十月,復奉恩旨加給口糧一月。五十九年,漳州石碼廳、龍溪、南靖、長泰、海澄四縣被水,諭將倒塌民房及淹斃人口按例加兩倍賞卹,該處衙署、倉庫、監獄、兵房等項即速動項興修,俾得以工代賑。六十年,以漳浦、海澄、詔安、龍溪、惠安、晉江、莆田並馬巷等八廳縣被災較重,諭於正賑外不分極次,貧民均賞給三月口糧。

  嘉慶二年,臺灣府屬颶災,撥解司庫銀二十萬兩接濟,並應運內地兵榖三萬四千餘石截留,以備賑糶。五年,以浦城、建寧、寧化、清流、長汀五縣被水較重,照例給與修理倒塌房屋、掩埋淹斃人口銀,並正賑、展賑各口糧有差。十一年,以龍溪、南靖二縣被水,散給貧民一月口糧,並與修理房屋銀兩。

  道光十三年,奏准撥浙漕五萬石及採買米二萬石,協濟福建民食(時臺灣張丙滋事,臺米不至內地,總督程祖洛、巡撫魏元烺疏請採買江西、浙江米各十萬石,及截浙江漕米十萬石,協濟民食。嗣臺灣平,米價視二省較減,續奉旨,准浙漕撥五萬、採買已運二萬外,停止其採買江西不必行,計外米至福建共七萬石,以四萬石貯省倉,三萬石運漳、泉)。

  閩政領要

  本省山多田少,在在高原,遇雨急暴漲,消退甚速,田禾並不為害,故農民不患雨多,而恆虞雨少。雖田土之肥瘠、產榖之多寡,各有不同,但早晚兩禾之外,亦種二麥雜糧,以資民食。

  通省如內地福州府屬之閩侯二邑,為會城首縣,居民稠密,兼之駐防旗營、綠營官兵一萬四千餘員名,食指浩繁,而地不加廣,歲產米榖,即遇豐收,亦祗敷本地一季食用,惟賴上游客販接濟,故南臺河下米船三日不到,市價必然驟長。閩清、永福二邑,米榖稍多,水路亦通,尚可運出發賣。古田、長樂、連江、羅源四邑,隻敷本地食用。屏南處大山之中,雖有米榖,不能販運。福清地脈浮松,土多沙磧,半屬種植地瓜以資食用。

  上游延平府屬南平、沙縣、順昌、將樂四邑,地土稍厚,米榖出產亦多,尚有客商販運。尤溪、永安二邑,隻敷本地民食。建寧七屬、郡武四屬,田多膏腴,素稱產榖之鄉,而浦城、建寧兩邑,尤為豐裕。省城民食不致缺乏者,全賴延、建、邵三府有餘之米,得以接濟故也。

  福寧府僻處東隅,產榖無多,僅敷本地民食。或年歲豐歉不齊,該地與浙江溫州府屬之瑞安、平陽二縣連界,商販可通,民食無虞。至汀州府屬之八邑,產榖俱屬有限。惟長汀系附郭首縣,汀鎮駐劄斯地,兵民雜處,食口頗眾。緣地與江西建昌府屬之廣昌、贛州府屬之石城等縣毗連,素藉江西米榖接濟。並因汀郡與江西均食粵鹽,從前定有江西米販挑米來汀者准其買回鹽斤,委汀州府經歷、長汀縣典史稽查,給與小票放行。以江西有餘之米榖而易汀郡官運之粵鹽,洵稱兩有裨益。

  至下游之漳州、泉州、興化三府,情形又有不同。如漳州府屬之龍溪、漳浦、平和、海澄、詔安五邑,泉州府屬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四邑,地土瘠薄,堪種禾稻者僅十之四、五,其餘盡屬沙磧,止堪種植雜糧地瓜而已。即晴雨應時,十分收成,亦不敷本地半年之食用。幸兩府人民原有三等:上等者以販洋為事業,下等者以出海採捕、駕船挑腳為生計,惟中等者力農度日。故各屬不患米貴,隻患無米。其餘如南靖、長泰、安溪等三縣及龍巖、永春二州所屬大田、德化、寧洋、漳平等四縣,皆在腹里,土脈深厚,出產頗豐,不仰藉於外縣。惟廈門為洋艘出入、百貨聚集之所,商賈輻輳,食指更繁,向藉商販洋米、臺米接濟。如值米販稀少,即有貴食之虞。至興化府屬之甫田、仙遊二縣,田土較漳、泉稍為肥膄,且有堰圳蓄水,可以車灌,是以種植禾稻雜糧,均屬相宜。除本地民食外,尚可接濟普惠鄰封。

  再臺灣一府,地方寬闊,近來田土開闢日廣,天時和暖,四季皆可種植,與內地迥不相同。榖產最饒。不特漳、泉一帶藉以接濟民食,即內地兵糈、眷米,亦賴臺米散給養贍。此通省各屬出產米榖之大概也。

  義舉

  臺灣縣:普濟堂在縣治城隍廟側,計二十間,內有藥王廟、棲流所。乾隆十二年,巡臺御史六十七、范鹹、知縣李閶權倡建,撥瞻園二十五甲六分又租銀一兩六錢以充經費。育嬰堂、養濟院在鎮北坊。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沈朝聘建。義塚:一在寧德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舊置;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監生陳仕俊買置園地數甲,與鬼子山毗連;一在水蛙潭,一在北壇前,一在會海寺前,俱乾隆十七年,知縣魯鼎梅買置。

  鳳山縣:普濟堂、育嬰堂、養濟院在土墼埕保,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聲建;府志作楊芳遠。義塚:一在臺灣縣魁斗山後,舊置;一在縣治西門外蛇頭埔,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置。

  嘉義縣:普濟堂、育嬰堂、養濟院在善化里東保,康熙二十三年,諸羅縣知縣季麒光建。義塚:一在臺灣縣寧南坊之南魁斗山;一在縣治東牛朝山;康熙五十五年,諸羅知縣周鍾瑄建。府志云:一在諸羅山保,計七所;一在打貓保,計六所;一在鹽水港保,計五所;一在他里霧保,計四所;一在下加冬保,計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計三所;一在茅港尾,計二所;一在麻豆保,計二所;一在安定里保,計六所。

  彰化縣:普濟堂、育嬰堂、養濟院在縣東門外,乾隆元年,知縣秦士望建。義塚:一在快官山前,知縣藥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知縣胡邦翰置。

  臺灣府志云:臺灣古稱荒服,土著者少。內地客民,驁利而來,其客死無依者,纍纍相望也。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內地眷屬,搬運為難。乾隆二十四年,臺灣縣知縣夏瑚設法捐貲,代運客亡棺槥赴廈,詳文略曰:

  伏查臺灣遠隔重洋,內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流滯病故者,實繁有徙,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在臺既無眷屬管領,而內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纍纍相望,傷心慘目。前於飭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六具,將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內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爭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咸歸故土。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豫擇附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與辛勞銀兩,耑司其事。俟船戶陸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收貯。俟親屬赴領,即將具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內,以憑查考。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於廈山豫擇無礙間僻官山,作為義塚,至期即令該僧人僱工抬埋,將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鐫該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並將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過工費若干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於每年夏杪,令該僧人將或領或埋總數,註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本行知臺邑繳存案。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纍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

  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並僱艍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抬工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辦給。

  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臺沒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並棺礶記認、停寄處所,移知過臺,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就臺地方另擇義塚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

  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恬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惟是船隻系臺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免差,或另籌船隻耑運棺柩之處,末由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豫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乞憲臺察核,賜移臺、廈二防廳定議舉行。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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