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导航管子輕重篇新詮

首页 经部 史部 子部 集部 专题 今人新著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管子輕重十三──輕重甲

 

  元材案:《漢書 宣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東方朔傳》:「推甲乙之帳。」《貢禹傳》:「去甲乙之帳。」《蕭望之傳》「故《金布 令甲》曰」,師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傳》:「興造甲乙之帳。」師古曰:「其數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雜記》:「家世有劉子駿《漢書》百卷,首尾無題名,但以甲乙丙丁記其卷數。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為十帙,帙十卷,合為百卷。」然則以十干紀數,乃漢人所常用者。本書以甲乙為篇名,用意蓋與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段說明一個問題,段與段間並無有機聯系,與《揆度篇》體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餘各篇皆仿此。

  桓公曰:「輕重有數〔一〕乎?」

  管子對曰:「輕重無數。物發而應之,聞聲而乘之〔二〕。故為國不能來天下之財,致天下之民,則國不可成。」

  桓公曰:「何謂來天下之財?」

  管子對曰:「昔者桀之時,女樂三萬人,端譟晨樂聞於三衢〔三〕,是無不服文繡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四〕文繡纂組〔五〕,一純〔六〕得粟百鍾於桀之國。夫桀之國者,天子之國也。桀無天下憂,飾婦女鐘鼓之樂,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七〕。此之謂來天下之財。」

  桓公曰:「何謂致天下之民?」

  管子對曰:「請使州有一掌,里有積五窌〔八〕。民無以與正籍者予之長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長度〔一0〕。飢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米亶〉者得振〔一一〕,則天下之歸我者若流水。此之謂致天下之民。故聖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一三〕。」


  〔一〕 元材案:「輕重」指物價政策言。「數」即定數。《管子 小問篇》:「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尹注云:「欲致精材者必當貴其價,故他處直五,我酬之六。他處直九,我酬之十。常令貴其一分,不可為定數。如此則天下精材可致也。」是也。又《輕重乙篇》桓公問「衡有數乎」,管子對曰「衡無數也」,衡即平準,亦即物價政策,數即定數,義與此同。

  〔二〕 元材案:「物發而應之」,《揆度篇》作「物動而應之」。發即動也。此謂輕重之筴,須根據客觀事物之發生發展,決定其應付之對策,不能在事物發生發展之前,即主觀地預為設計。《國准篇》所謂「王數不可豫致」,即此意也。

  〔三〕 孫星衍云:「『端譟晨樂聞於三衢』,《太平御覽》四百九十二引作『晨譟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此有脫誤。《御覽》八十二又引作『晨譟聞於衢』。」王念孫云:「《御覽 人事部》百三十四引作『晨譟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是也。今本既脫且倒,則文不成義。」何如璋云:「端,端門。晨樂句。言在端門徵歌,侵曉作樂,聲聞於國之通衢。《呂覽 侈樂》『為絲竹歌舞之聲則若譟』是也。」元材案:此處必有訛脫,不可強解。

  〔四〕 元材案:「薄」即「湯居亳」之亳,解已見《地數篇》。「游女」二字又見《詩 漢廣篇》。彼謂出游之女子,此則指游惰無業之婦女而言。

  〔五〕 元材案:《漢書 景紀》後二年詔云:「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文繡即錦繡。纂,臣瓚曰:「許慎云:『赤組也。』」猶言紅色絲帶。

  〔六〕 元材案:「純」字又四見《輕重丁篇》。《戰國策》「錦繡千純」,高注:「純音屯,束也。」《史記 蘇秦傳 集解》云:「純,匹端名。」《張儀傳 索隱》云:「凡絲綿布帛等一段謂一純。」又《淮南 地形篇》「里間九純,純丈五尺。」注:「純,量名也。」一純猶今言一匹。

  〔七〕 元材案:奪流,解已見《乘馬數篇》。又案桀好女樂而亡國事,戰國秦漢時人多有此傳說。《太平御覽》引《墨子》云:「桀女樂三萬人,晨譟聞于衢,服文繡衣裳。」《管子 七臣七主篇》云:「夫男不田,女不緇,工技力於無用,而欲土地之毛,倉庫滿實,不可得也。土地不毛則人不足,人不足則逆氣生,逆氣生則令不行。然彊敵發而起,雖善者不能存。昔者桀紂是也。誅賢忠,近讒賊之士而貴婦人。好殺而不勇,好富而忘貧。馳獵無窮,鼓樂無厭。瑤臺玉飾不足處,馳車千駟不足乘。材女樂三千人,鍾石絲竹之音不絕。百姓匱乏,君子無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為周氏之禽。此營於物而失其情者也,愉於淫樂而忘後患者也。」又《鹽鐵論 力耕篇》文學云:「昔桀女樂充宮室,文繡衣裳。故伊尹高逝遊亳,而女樂終廢其國。」與本篇所論,皆以好女樂為桀亡國之主要原因。然於此有應注意者,《墨子》及《七臣七主篇》均不言伊尹,一也。《七臣七主篇》上文以桀、紂並提,而下文僅言紂而不及桀,二也。《鹽鐵論》提及伊尹,但又只言伊尹去桀歸湯,不及得粟奪流事,三也。至本篇始將桀好女樂與輕重之筴密切聯系,然後此一歷史故事,方能在原有傳說的基礎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豐富內容。而在此一故事之演變過程中,以本篇最為晚出,此又其一左證矣。

  〔八〕 王引之云:「『掌』字義不可通,當是『稟』字之訛。稟,古廩字也。廩與窌皆所以藏穀。《晏子春秋 問篇》:『命吏計公稟之粟。』《荀子 議兵篇》:『則必發夫稟窌之粟以食之。』今本『稟』字並訛為『掌』。」張佩綸云:「案王說非也。《周禮 序官 鄭注》:『掌,主也。』『州有一掌』,即《周禮》『州縣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是也。『里有積五窌』,即《周禮 遺人》『掌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阨』是也。」元材案:二氏說皆非也。不應三書皆誤。掌當是古時倉名。《孟子 盡心篇》「國人皆以夫子為將復請發棠」,疑「棠」亦「掌」字之訛。朱注釋棠為齊之棠邑。則齊國大饑,豈一棠邑之粟可濟于事?必為發掌明矣。《孟子》言「復請發掌」,《荀子》言「必發夫掌」,《晏子》言「計公掌之粟」,意義皆同。窌同窖。《呂氏春秋 仲秋紀》「穿竇窌」,《月令》作「穿竇窖」。注云:「入地隋曰竇,方曰窖。」積即《雲夢秦簡 倉律》:「入禾倉,萬石一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及「芻稿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雲夢秦簡 釋文》之積,猶言儲蓄。此處指積穀。五窌,指所積穀之倉數。謂每州必有一掌,每里必有積藏五穀之窖五處也。

  〔九〕 元材案:與正籍,解已見《揆度篇》。假有二義:一即假貸,《山國軌篇》所謂「無貲之家皆假之械器」,《輕重丁篇》所謂「聞子之假貸吾貧萌」是也。二即障假,《鹽鐵論 園池篇》所謂「池篽之假」與「公家有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長假,當指第二義言。謂民之無產業、無納稅能力者,由政府以國有苑囿公田池澤長期假之。《漢書 宣紀》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三年三月詔曰:「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其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十月,又詔:「池篽未御幸者假與貧民。流民歸還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元紀》初元元年四月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二年三月詔:「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篽池田假與貧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謂濟之。皆云長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長度,殆謂給以葬埋之費也。」張佩綸云:「『予之長假』『予之長度』當作『長予之假』『長予之度』。《立政篇》:『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長即州有一掌。長為度量葬事,如《漢書 黃霸傳》:『鰥寡孤獨有死無以葬者,鄉部書言,霸具為區處,某所大木可以為棺,某亭豬子可以祭。』即其證矣。」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習見。《尚書》『度』字,古文作『宅』,今文作『度』。《儀禮 士喪禮》『筮宅』注:『宅,喪居也。』《喪服小記》:『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廣雅 釋邱》『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長久之葬地也。」聞一多說同。元材案:安井、張、于三氏說皆非也,何說近之。古時地廣人稀,貧民死者不患無葬地,而患無錢購備棺衾。《史記 淮陰侯列傳》云:「吾如淮陰,淮陰人為余言:『韓信雖為布衣時,其志與眾異。其母死,貧無以葬,然乃行營高敞地,令其旁可置萬家。』余視其母冢良然。」此不患無地之證也。《漢書 成紀》:「河平四年二月,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哀紀》:「綏和二年,詔曰:迺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又《哀紀》:「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賜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錢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此賜棺錢之證也。謂之「長度」者,《漢書 楊敞傳》:「子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應劭云:「長,久也。一歲之調度也。」師古曰:「言總計一歲所須財用及文書之調度而移大司農,以官錢供給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見所謂「長度」者,乃漢代財政上專用術語。此蓋言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謂長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錢,作為購備棺衾之用。猶今人之言領款憑據矣。

  〔一一〕元材案:不{次吉}即不贍,下仿此。說已詳《山權數篇》。

  〔一二〕張文虎云:「『故聖人善』貫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謂『來天下之財』也。『使非其人』即所謂『致天下之民』也。《事語篇》云:『佚田謂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與此正同。」張佩綸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財』『民』言。」

  〔一三〕元材案:「動言搖辭」,《輕重丁篇》作「動言操辭」,皆《易 繫辭下傳》所謂「理財正辭」之意,謂發號施令也。萬民可得而親者,蓋以其所發施之號令,能順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晁錯所謂「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論百工利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稱材。」《七法篇》云:「故聚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小問篇》云:「公問曰:『請問戰勝之器。』管子對曰:『選天下之豪傑,致天下之精材,來天下之良工,則有戰勝之器矣。』公曰:『攻取之數何如?』管子對曰:『毀其備,散其積,奪之食,則無固城矣。』公曰:『然則取之若何?』管子對曰:『假而禮之,厚而勿欺,則天下之士至矣。』公曰:『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對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公曰:『來工若何?』管子對曰:『三倍不遠千里。』」與此所論皆可互參。

  桓公問管子曰:「夫湯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一〕,其故何也?」

  管子對曰:「桀者冬不為杠,夏不束柎〔二〕,以觀凍溺〔三〕。弛牡虎充市,以觀其驚駭〔四〕。至湯而不然,夷競而積粟〔五〕,飢者食之,寒者衣之,不〈米亶〉者振之,天下歸湯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

  桓公曰:「桀使湯得為是,其故何也?」

  管子曰:「女華者,桀之所愛也,湯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湯事之以千金。內則有女華之陰,外則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湯之陰謀也〔六〕。」


  〔一〕 元材案:「湯以七十里之薄」,解已見《地數篇》。兼,并也。

  〔二〕 元材案:杠即《孟子 離婁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之杠。朱注:「杠,方橋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柎,何如璋云:「以木為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須束柎。」今案:束柎,湖南人謂之木排。

  〔三〕 元材案:冬無杠則渡水者凍,夏無柎則渡水者溺,桀觀之以為樂也。

  〔四〕 元材案:「弛牡虎充市」,弛,縱也。《御覽 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獸部》三引作「放虎于市」,《事類賦》二十引同。「其驚駭」,指市人為虎所驚駭。

  〔五〕 元材案:「夷競」是「夷蔬」之訛,說已詳《事語篇》。孫詒讓謂「『兢』當為『競』,即古『境』字,言平治疆界之道塗」,張佩綸謂「夷競」為「事蠶」之誤,郭沫若謂「夷競」為「夷賈」之誤者均非。

  〔六〕 趙用賢云:「湯以至仁伐暴,何必如此?是戰國陰陽之說,非管氏語也。」元材案:假託某甲某乙為說明一種輕重理論之實例,乃本書通用之體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筴)乘馬篇》論之已詳,不僅湯一人而已。惟此處「曲逆」二字似與曲逆侯陳平有關。考《史記 陳丞相世家》載漢高祖被匈奴圍于白登,用陳平奇計,使使間厚遺單于閼氏,圍以得解。高祖南過曲逆,乃詔御史更以陳平為曲逆侯。此漢高祖七年事也。於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為陳平封號。在此以前,歷史上另無曲逆其人。第二,陳平之被封為曲逆侯,是由於為間諜有功。據《世家》稱平自初從至討平陳豨、黥布,凡六出奇計。不僅為漢高祖解白登之圍,而且遠在楚漢戰爭期間,即已受到漢高祖「出黃金四萬斤與陳平,恣所為,不問其出入」之信任,使其多以黃金縱反間於楚軍,破壞項羽與范增等之關係。與此處所言「湯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漢高祖在白登被圍得解,確是獲得匈奴冒頓單于閼氏之力。而閼氏之所以甘願出力,又確是通過大間諜曲逆侯陳平所出之奇計,「使使間厚遺之」之結果。此與「湯以千金事女華」及「內有女華之陰,外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見此文所述,既不是寫漢高祖,亦不是寫湯。著者只是就自己記憶中有關反間一類之人物事件,信手拈來,編成故事,作為說明其輕重政策之具體範例而已。趙說迂拘可笑!

  桓公曰:「輕重之數,國准之分〔一〕,吾已得而聞之矣。請問用兵奈何?」

  管子對曰:「五戰而至於兵。」

  桓公曰:「此若言何謂也?」

  管子對曰:「請戰衡,戰准,戰流,戰權,戰勢〔二〕。此所謂五戰而至於兵者也。」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輕重之數」承上文言,「國准之分」,則承上篇言。五家之國准,其數本殊,故曰「國准之分」。分者區別之謂也。又案:從「國准之分」一語觀之,則本篇與上篇之間,似有聯系。證明本篇之寫成,當在《國准篇》之後,或者兩篇皆出自一人之手。張佩綸謂「依問辭當屬《國准篇》」者失之。

  〔二〕 元材案:衡有「權衡」、「國衡」、「准衡」、「曲衡」、「衡數」諸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准即平准,解已見《國准篇》。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摶流」、「奪流」諸義,解已見《乘馬數篇》。權有「國權」、「權棅」、「權筴」、「權數」諸義,解已見《山權數篇》。勢亦有二義。一即《山至數篇》所謂「國勢」,即國家之五種地理形勢,「准時五勢之數」。蓋國勢之宜於五穀者,當謹守其五穀,其不宜於五穀者,則當「與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穀」,故勢亦被列為經濟政策之一也。二即《揆度篇》所謂「治權則勢重,治道則勢羸」之勢,亦即所謂輕重之勢。總而言之,所謂戰衡、戰准、戰流、戰權、戰勢者,皆屬於經濟政策之範疇。一國之經濟政策苟得其宜,自可不戰而屈人之兵。何如璋所謂「權輕重以與列邦相應,即今之商戰」者,得其義矣。

  桓公欲賞死事之後〔一〕,曰:「吾國者,衢處之國,饋食之都,虎狼之所棲也〔二〕。今每戰,輿死扶傷〔三〕,如孤荼首之孫,仰倳戟之寶〔四〕,吾無由予之。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吾國之豪家〔五〕遷封〔六〕食邑〔七〕而居者,〔八〕君章之以物則物重,不章以物則物輕〔九〕。守之以物則物重,不守以物則物輕。故遷封食邑富商蓄賈積餘藏羨跱蓄之家〔一0〕,此吾國之豪也。故君請縞素〔一一〕而就士室〔一二〕,朝功臣世家遷封食邑積餘藏羡跱蓄之家曰:『城肥致衝,無委致圍〔一三〕。天下有慮,齊獨不與其謀〔一四〕。子大夫〔一五〕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一六〕,請以平賈取之子。』與之定其券契之齒〔一七〕。釜鏂之數,不得為侈弇焉〔一八〕。困窮之民聞而糴之,釜鏂無止,遠通不推,國粟之賈坐長而四十倍〔一九〕。君出四十倍之粟以振孤寡,牧貧病〔二0〕。視獨老窮而無子者靡得相鬻而養之,勿使赴於溝澮之中〔二一〕。若此,則士爭前戰為顏行〔二二〕,不偷而為用,輿死扶傷,死者過半。此何故也?士非好戰而輕死,輕重之分使然也〔二三〕。」


  〔一〕 元材案:死事之後,謂陣亡將士遺族。

  〔二〕 元材案:「衢處」解已見《國蓄篇》及《地數篇》。「饋食」又見下文,尹注彼處云:「本國自無鹽,遠饋而食。」惟彼處所饋者為鹽,此則為五穀耳。《史記 平準書》:「千里負擔餽糧」,千里餽糧即「遠饋」之義矣。虎狼所棲,言山多田少,猶《山至數篇》所謂「禽獸牛羊之地」也。

  〔三〕 元材案:「輿死扶傷」在本篇凡三見。死同尸。《呂氏春秋 期賢篇》云:「扶傷輿死。」畢注:「死與尸同。」

  〔四〕 劉績云:「『如』字當作『之』字,言輿死扶傷之孤也。『荼首』,白首也。『寶』字或是『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當恤也。」何如璋云:「『如』讀為『而』。『荼首』,白首也。倳戟之寶,『寶』當作『室』。」張佩綸云:「『荼首』當為『貧子』二字之壞。孤貧之子孫即死事之後。下文『振孤寡,牧貧病』,是其證。『寶』當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證。『仰倳戟之室』,言仰持戟而食也,即《孟子》所謂『持戟之士』。」郭沫若云:「『如』疑『孺』字之聲誤,『孫』疑『俯』字之形誤(草書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謂『仰事俯畜也』。」元材案:「寶」當是「寡」字之誤。《管子 問篇》「問死事之寡,其稟餼何如」云云,本篇下文又有「以振孤寡」語。孤寡即緊承「如孤」及「仰倳戟之寡」而言。「倳戟」二字又見下文及《輕重乙篇》。惟下文及《乙篇》之「倳戟」皆當作建立軍隊講,此處則當作「持戈之士」講。「仰」即《孟子 離婁篇》「良人者所仰望而終身也」之仰。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為食也。

  〔五〕 元材案:「豪家」統「遷封食邑」及下文「功臣世家富商蓄賈積餘藏羨跱蓄之家」而言,故曰「此吾國之豪」。非謂此等之外,又另有所謂豪家也。

  〔六〕 何如璋云:「遷者,登也,升也。遷封猶言遷官。」元材案:「遷封」即「徙封」。如漢文帝徙城陽王王淮南故地,徙淮南王喜王故城陽。景帝徙衡山王王濟北,徙廬江王王衡山(均見《漢書 淮南 衡山 濟北王傳》),即其例。

  〔七〕 元材案:「食邑」,指封邑中所食戶數而言。如《史記 高祖功臣侯年表》所列「平陽侯六百戶」、「信武侯五千三百戶」是。據《貨殖傳》云:「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但事實上食邑收入不止於此數。《漢書 孝昭功臣表》言張安世封凡萬三千六百四十戶。如以戶率二百計之,萬三千六百四十戶不過二百七十二萬八千耳。而《張安世傳》云:「富平侯張安世,國在陳留,別邑在魏郡,租入歲千餘萬。」可見剝削之率,必有大於「戶二百」者矣。

  〔八〕 元材案:居即《史記 貨殖傳》「乃治產積居與時逐,而不責於人」及《平準書》「廢居居邑」之居,《集解》徐廣曰:「廢居者,貯蓄之名也。有所廢,有所蓄,言其乘時射利也。」猶今人之言囤積居奇矣。

  〔九〕 元材案:「章」即障,亦有守義,解已見《乘馬數篇》。此謂國內豪家如遷封食邑之類,無不各有所囤積。政府應將其所囤積之五穀菽粟,設法加以障守,則萬物之輕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

  〔一0〕張文虎云:「『跱』當作『歭』,《說文》作『偫』。」元材案:「跱蓄」即儲蓄。《後漢書 章紀》:「詔所經道上郡縣無得設儲跱。」注:「儲,積也。跱,具也。言不預有蓄備。」

  〔一一〕元材案:《禮 玉藻》:「縞冠素紕」,注:「縞,生絹也。以縞為冠,凶服也。素,熟絹也。紕,冠兩邊及卷下畔之緣也。縞冠素紕,謂冠與卷身皆用縞,但以素緣之耳。」此處指喪服言。《漢書 高紀》「兵皆縞素」是也。

  〔一二〕元材案:「士室」即《管子 八觀篇》「鄉毋長游,里毋士舍」之士舍。尹注云:「士謂里尉。每里當置舍,使尉居焉。」猶後世之鄉公所矣。

  〔一三〕元材案:朝,朝會,猶言招集。功臣世家一詞,又見《輕重丁篇》,亦漢人通用語。《史記 自序》:「滅功臣世家賢大夫之業不述,墮先人所言,罪莫大焉。」《平準書 集解》如淳曰:「世家,有祿秩家。」「城肥致衝」二語,解已見《事語篇》。

  〔一四〕戴望云:「慮,高誘注《呂氏春秋》曰:『慮,亂也。』」元材案:「與」即《漢書 蘇武傳》「武以故二千石與計謀立宣帝」之與,師古注曰:「與讀曰預。」不與其謀,謂不干預其事。不干預其事,則國內之平安可知。凡此皆死事者之功也。

  〔一五〕元材案:子大夫,漢人常用語。《漢書 武紀》元光元年,詔賢良曰:「此子大夫之所睹聞也。」《董仲舒傳》「子大夫」一詞凡八見。《燕王旦傳》凡三見。《東方朔傳》亦有「子大夫修先王之術,慕聖人之義」語。《鹽鐵論 國病篇》大夫亦云:「子大夫論京師之日久。」《武紀 注》服虔云:「子,男子之美號也。」顏師古云:「子者人之嘉稱。大夫,舉官稱也。志在優賢,故謂之子大夫。」

  〔一六〕元材案:「勿敢左右」,解已見《山國軌篇》。

  〔一七〕尹桐陽云:「《說文》:『券,契也。契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判契即判栔。栔,刻也。謂刻其旁為齒也。《易林》:『符左契右,相與合齒。』《列子 說符》:『宋人有游于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元材案,古人立契,中分為二,其分處必有齒,以便合驗。「定其券契之齒」,猶言訂立合同。

  〔一八〕豬飼彥博云:「侈弇猶云張翕。口大曰侈,口小曰弇。」元材案:《周禮 春官 典同》:「侈聲筰,弇聲鬱。」注:「侈謂中央約也。侈則聲迫筰出去疾也。弇謂中央寬也。弇則聲郁勃不出也。」此謂鐘口大而中央小者謂之侈,鐘口小而中央大者謂之弇。引申之即誇大或縮小之意。此處侈弇二字與《輕重乙篇》「皆按囷窌而不能挹損焉」之挹損,意義相同,謂不得多報,亦不得少報也。「釜鏂」解已見《海王篇》。

  〔一九〕戴望云:「『通』乃『道』字誤。」張佩綸云:「『通』當作『近』。不推即不推而往,不召而來。即遠近糴之者大至也。」元材案:「遠通」即《揆度篇》及本篇下文「五其本則遠近通」之意。遠既可通,近不待言矣。此謂貧民請糴者或釜或鏂,絡繹不絕,不論路途之遠近皆不推而自往也。下文「鶤雞鵠〈鳥包〉之通遠」,「通」字亦不誤。戴、張二氏說皆失之。此言國內之豪,不僅遷封食邑而已,凡功臣世家富商大賈積餘藏羡跱蓄之家無不屬之。為國君者應身服喪服,親自下鄉,分別於各地士室之中,招集當地之功臣世家及一切豪富舉行會議,當場勸令將其所有之五穀菽粟,盡量以平賈賣諸政府,不得有以多報少,及以少報多等情弊。然後由政府與之訂立合同,將所收購之五穀菽粟,就地封存。五穀菽粟既皆為政府所獨占,自由流通於市場者已絕少,貧困之民向無石斗之儲,勢非以高價請糴不可,雖其請糴之數有或釜或鏂之不同,而以迫切需要之故,不遠千里,絡繹不絕。如此,少則貴,聚則重。雖歎其坐長至四十倍之多,亦只有聽政府之「高下在口吻」而已。所謂「章守之以物則物重」者,此之謂也。

  〔二0〕戴望云:「『牧』當從朱本作『收』。」元材案:《輕重丁篇》云:「又收國中之貧病孤獨老不能自食之萌皆與得焉。」字即作「收」。又《漢書 成紀》「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師古注云:「收食貧民,謂收取而養食之。」此言「收貧病」,謂民之貧而有病者則由政府收養而醫治之也。

  〔二一〕元材案:溝澮即溝洫,此處作溝壑講。老而無子曰獨。見有老而無子之獨夫,又窮困而不能謀生者,則防止其賣身為奴,而收養之,以免其流離失所,致有死於溝壑之慘。「赴於溝澮」即《山權數篇》「入於溝壑」之意,猶《孟子》及《鹽鐵論 毀學篇》之言「死於溝壑」矣。

  〔二二〕元材案:「顏行」猶「雁行」,漢人常用語。《漢書 嚴助傳》淮南王安云:「以逆執事之顏行。」文穎曰:「顏行猶雁行。在前行,故曰顏也。」

  〔二三〕元材案:分讀如本分之分,有必然之意。此謂將士之所以能視死如歸,此無他,乃實行輕重之筴之必然結果也。又案此法殊不現實。第一,歷來豪富之家決非「縞素」所能動其心者。《史記 平準書》稱「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者虛郡國倉廥以振貧民。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貸假,尚不能相救。……而富商大賈之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又曰:「是時豪富皆爭匿財。」可見豪富不可能因「縞素」之故,遂將其所藏之穀,用空頭支票之平價全部售出。第二,所謂「釜鏂無止,遠通不推」前來糴穀者,大抵皆「困窮之民」。則此所謂「四十倍」之穀,乃全從「困窮之民」身上剝削而來。穀價之倍數愈高,困窮之民所受剝削愈重,而豪富之匿財者得利亦愈厚。則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豈計之得哉?

  桓公曰:「皮幹筋角之征甚重。重籍於民而貴市之皮幹筋角,非為國之數也〔一〕。」

  管子對曰:「請以令高杠柴池〔二〕,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

  桓公曰:「諾。」

  行事期年,而皮幹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三〕。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此何故也?」

  管子對曰:「杠池平之時,夫妻服簟〔四〕,輕至百里。今高杠柴池,東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五〕,十人之力不能上。廣澤〔六〕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夫舍牛馬之力所無因〔七〕。牛馬絕罷,而相繼死其所〔八〕者相望,皮幹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九〕。牛馬之賈必坐長而百倍。天下聞之,必離其牛馬而歸齊若流〔一0〕。故高杠柴池,所以致天下之牛馬而損民之籍也。《道若祕》云:『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一一〕


  〔一〕 元材案:幹,《爾雅 釋畜》:「脅也。」此處指肋骨言。此言皮幹筋角,兵器所需。《史記 貨殖傳》列舉通都大邑盈利最大之商品,達三十八種之多,而「筋角千斤」「皮革千石」,皆足「比千乘之家」。政府徵斂皮幹筋角於人民,其數量甚多。人民為應政府之求,不得不以重價向市場收購。是政府此舉,適足以使市場皮幹筋角之價提高,使少數之富商蓄賈得以牟其大利而已。著者認為此非為國之善筴,故特提出討論之。

  〔二〕 戴望云:「柴當為{穴尞,去日小},古深字。隸變作罙,因誤為柴耳。」何如璋云:「高杠柴池,柴猶塞也。謂架橋渡水,高其勢而塞之也。」于省吾云:「按柴池即差池。柴亦作偨。《文選 司馬相如上林賦》『偨池茈虒,旋還乎後宮』,注引張揖曰:『偨池,參差也。』高杠柴池,言高杠參差不平,故下接以『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又下云『杠池平之時』,『池』字當是羡文。後人不解『柴池』之義,以為『高杠』『柴池』對文,故加『池』字耳。」許維遹云:「《莊子 天地篇》『且夫趨舍聲色以柴其內』,劉師培《莊子校補》云:『柴與柵通。』是也。《說文 木部》:『柵,編豎木也。』《通俗文》云:『木垣曰柵。』《淮南 道應篇》『柴箕子之門』,高注:『箕子亡之朝鮮,舊居空,故柴護之也。』亦以柴為編為木垣而護之也。此云柴池,謂以木垣圍護其池。故下云『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若深其池,則不得云東西南北不相睹也。」元材案:戴說是也。下文「杠池平之時」,「杠」「池」並承,證明「高杠」與「柴池」本為對文。杠高則不平矣。深者淺之對,池深則地必洼下,亦將變為不平。人過高杠深池時,皆可以使東西南北不相睹。下文又云:「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廣澤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上二句承「高杠」言,下二句承「深池」言,仍是「杠」「池」並承。「相睹」又見《輕重丁篇》,即相見。亦漢人常用語,見《鹽鐵論 世務篇》。天酸然雨,謂小雨也(說見下)。小雨路滑,故杠高則十人之力不能上。廣澤遇雨,當指大雨言。大雨則池水必滿,滿則洼下地中之道路必為泥濘所阻,故池深則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若如許說,以木垣圍護其池,不過使池水與道路更加隔開,何至十人之力亦不可恃?如于氏說,則不僅下文「杠池平」之「池」字為衍文,即「廣澤遇雨」二句亦為冗詞矣。

  〔三〕 元材案:分,若干分也。謂實行高杠柴池之令一年以後,而政府對於皮幹筋角之征歛果能減少若干分,人民之負擔亦因之減少若干分也。

  〔四〕 洪頤楫云:「服讀為負。見《考工記 車人注》。簟當依宋本作簞,盛食之器。言夫妻負簞而往者,不以百里為難。今本作簟,誤。」王引之云:「簟字義不可通,蓋輦字之訛。夫妻服輦者,言杠池平之時,民間夫妻服輦而行,不用牛馬,亦不假多人挽之也。《海王篇》『行服連軺輦者』,服連即服輦也。字亦作摙。《淮南 人間訓》『負輦載粟而至』,今本脫載字,說見《淮南》。《御覽 治道部》八引作『服摙』,是也。服之言負也。任重之名也。《史記 貨殖傳》:『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蓋服輦者或推或挽,前後各一人,故夫妻可以服輦也。下文云:『今高杠柴池,東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正謂推輦不能上高梁也。《韓子 外儲說右篇》『茲鄭子引輦上高梁而不能支』是也。蓋杠池平之時,夫妻二人即可以服輦而過。及其高杠柴池也,天雨苟下,則雖十人之力不能服輦而登,地高而輦重也。若作『服簞』,則盛食之器甚輕,何至十人舁之而猶不能上乎?輦今人謂之二把手,前後各兩轅,一人兩手持轅挽於前,一人如之推於後。亦有夫婦推轅者,婦以繩挽於前,夫持兩轅推於後,則此所謂夫婦服輦也。」元材案:當以王說為是。張佩綸謂「簞即單字,服單對兩服而言」者失之。輦乃漢人常用之運輸工具,說已詳《海王篇》。

  〔五〕 洪頤楫云:「『酸』通作『{雨酸}』。《說文 雨部》:『{雨酸},小雨也。』」俞樾說同。

  〔六〕 元材案:廣澤指深池言。

  〔七〕 王念孫云:「『所無因』當作『無所因』。人力不足恃,則必借牛馬之力,故曰『夫舍牛馬之力無所因』。」元材案:此說是也。《纂詁》本正作「無所因」。

  〔八〕 元材案:死其所即死其處,解已見《山至數篇》。

  〔九〕 元材案:徒,但也。謂不索價而但予之,亦無人受取也。

  〔一0〕元材案:離猶《輕重乙篇》「公家之馬不離其牧皁」之離。安井衡云:「去也。」謂齊國牛馬價貴,天下之牛馬商人必將爭相驅其牛馬遠離其本國以歸於齊,有如流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禦矣。又案此文所論,以人工破壞交通,造成本國牛馬因勞頓而大量死亡,用以抬高牛馬之價格以招致外國牛馬之輸入,以滿足封建統治者皮幹筋角之需要。名義上是「損民之籍」,實際上則等於挖肉補瘡,充分暴露出作者的時代與剝削階級局限性。

  〔一一〕安井衡云:「《道若祕》蓋書名也。」尹桐陽云:「蓋古道書名。魏武帝《陌上桑》:『受要祕道愛精神。』」元材案:安井說是也。其書蓋亦言輕重之筴者,「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即書中語,與修養精神之道者無關,尹說非。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者,蓋謂直接經營生產活動所獲收入,不如通過囤積居奇方式所得利潤之大。此種情況,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與桑弘羊即曾先後指出農民勞動「最苦而贏利少,不如商賈技巧之人」(《商君書 外內篇》)及「富在術數,不在勞身;利在勢居,不在力耕」(《鹽鐵論 通有篇》)。司馬遷亦謂「夫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史記 貨殖傳》)。下至十七世紀時,威廉 配第亦有「製造業的收益比農業多得多,而商業的收益又比製造業多得多」之語(《政治算術》,商務印書館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頁),與此處所言可謂巧合。然此種巧合,尚只限於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階級實質,則大有不同。威廉 配第處在封建生產方式崩潰,資本主義生產的第一階段,故其所謂工商業者是指新興之資產階級而言。商鞅、桑弘羊、司馬遷及本書著者雖同處於封建地主經濟前期或中期,而其間又有區別。司馬遷代表自由主義經濟學派,故主張此種贏利最大之工商業,應由「當世千里之中所以富者」的賢人自由經營,而商鞅、桑弘羊及本書著者則皆屬於干涉主義經濟學派之代表人物,故其對於此種贏利最大之工商業,主張應完全收歸封建國家實行管制或壟斷。此為本書經濟思想核心之一,故特詳論之。

  桓公曰:「弓弩多匡〈車多〉〔一〕者,而重籍於民,奉繕工〔二〕,而使弓弩多匡〈米亶〉者,其故何也?」

  管子對曰:「鵝鶩之舍近,鶤雞鵠〈鳥包〉之通遠〔三〕。鵠鶤之所在,君請式璧而聘之〔四〕。」

  桓公曰:「諾。」

  行事期年,而上無闕者,前無趨人〔五〕。三月解〈勹去〉〔六〕,弓弩無匡〈米亶〉者。

  召管子而問曰:「此何故也?」

  管子對曰:「鵠鶤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菹澤之民聞之,越平而射遠〔七〕,非十鈞之弩不能中鶤雞鵠〈鳥包〉。彼十鈞之弩,不得{非束}擏不能自正〔八〕。故三月解〈勹去〉而弓弩無匡〈米亶〉者,此何故也〔九〕?以其家習其所也〔一0〕。」


  〔一〕 尹注云:「〈車多〉,苦禮切,礙也。」張登雲云:「匡〈車多〉,弓弩之戾礙不能應弦以射者之名。俗謂之打調也。」張文虎云:「《考工記》『則輪雖敝不匡』,注:『匡,枉也。』」戴望云:「匡義如《國語》『月盈而匡』之匡,言不正圓,如月之虧缺也。」

  〔二〕 元材案:繕即《左成十六年傳》「繕甲兵」之繕,注:「繕,治也。」《漢書 息夫躬傳》「繕修干戈」,注:「繕,補也。」《周禮 夏官》之屬有「繕人」,「掌王之弓弩矢箙矰弋決拾,掌詔王射。」此繕工即繕人也。重籍於民奉繕工云云,謂政府重斂民財以供養繕工,而反作此不堪使用之弓弩,其原因何在也。

  〔三〕 王念孫云:「通當為道,字之誤也。鵝鶩去人近,鶤雞鵠〈鳥包〉去人遠,故曰『鵝鶩之舍近,鶤雞鵠〈鳥包〉之道遠』也。」安井衡云:「舍,塒也。鶤雞似雞而大。鵠大於雁,羽毛白澤。〈鳥包〉同鴇,似雁而大,無後趾,毛有豹文。通猶道也。」郭沫若云:「『通』當為『邇』,形近而訛。」元材案:通即上文「遠通不推」之通,不必改字。

  〔四〕 元材案:鵠鶤所在,指射取鵠鶤之人家而言,非謂鵠鶤棲息之地。「式璧而聘之」一語又兩見《輕重丁篇》。式即《周禮 天官 太宰》「以九式均節財用」之式,注:「式謂用財之節度。」此處是指用璧之制度。據《輕重丁篇》,璧有「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百,瑗中五百」等五等之分。式璧猶言按照被聘者功勞之大小,分別用各種不同等級之璧作為禮品。射取鵠鶤多者用重璧,少者用輕璧,蓋所以嘉其難能,慰其勤勉,使其更能改善弓弩之製造也。尹注以式為用,段玉裁以式為飾字之假借者均非。

  〔五〕 于鬯云:「『期年而上無闕者前無趨人』,此十一字殊無意義,蓋衍文也。且下文云:『三月解〈勹去〉,弓弩無匡〈米亶〉者。』既言『期年』,何得又言『三月』?十一字之為衍文顯見。」郭沫若云:「『上』當為『工』,謂繕工也。『前』當為『箭』。弓不待繕,故繕工足用。弓不偏戾,故箭不誤傷人。」元材案:「行事期年」,謂「式璧聘之」之後一年也。「上無闕者」,謂上供無所短闕也。「前無趨人」,謂隨處皆無閑散之人趨走於眼目之前,猶《輕重己篇》之言「室無處女,路無行人」矣。此蓋說明式璧聘之之後一年以來人民集中精力,潛心改善弓弩以期弋取更多鵠鶤之現象。下文「三月解〈勹去〉」,其事又在「期年」之後,非謂在「期年」之中也。于、郭二氏說皆失之。

  〔六〕 王引之云:「《說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勹去〉』字。『〈勹去〉』當為『匋』。匋讀與韜同,弓衣也。」安井衡云:「『〈勹去〉』當為『〈勹玄〉』。〈勹玄〉音懸。音同則義通。懸,繫也。弓弩既成,三月解其所繫束之繩,不復匡〈車多〉也。」俞樾云:「字書無『〈勹玄〉』字。疑『医』字之誤。《說文 匚部》:『医,盛弓弩矢器也。從匚從矢。』《國語》曰:『兵不解医。』」何如璋說同。張佩綸云:「《說文 韋部》:『韣,弓衣也。』以『〈勹去〉』為『蜀』之壞亦通。似王說太迂,不及何說之確。」元材案:俞、何二氏說是也。《管子 小匡篇》亦有「兵不解医」之文,即其證。解〈米亶〉者謂解開其盛弓之器而檢查其弓弩也。

  〔七〕 何如璋云:「平,近也。越平射遠,欲得鶤鵠也。」元材案:平即平地。越平射遠,謂越過平地射向遠方。故下文云「非十鈞之弩不能中鶤雞鵠〈鳥包〉」也。三十斤為鈞。十鈞之弩,須有三百斤之力始能開之。猶今人之以馬力計機器矣。

  〔八〕 王念孫云:「案《說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非束}』字,當是『棐』字之訛。《說文》曰:『棐,輔也。』徐鍇曰:『輔即弓〈木敬〉也,故從木。』《說文》又曰:『榜,所以輔弓弩。』又曰『〈木敬〉,榜也。』棐、榜、〈木敬〉三字皆從木,其義一也。此文曰:『彼十鈞之弩不得棐〈木敬〉,不能自正。』《荀子 性惡篇》曰:『繁弱鉅黍,古之良弓也。然而不得排〈木敬〉,則不能自正。』《說苑 建本篇》曰:『烏號之弓雖良,不得排〈木敬〉不能自正。』『排〈木敬〉』與『棐〈木敬〉』同。《韓子 外儲說右篇》曰『榜〈米亶〉者所以矯不直也。』《鹽鐵論 申韓篇》曰:『若隱栝輔〈木敬〉之正弧剌也。』棐、輔、榜一聲之轉。或言榜〈木敬〉,或言輔〈木敬〉,或言棐〈木敬〉,其義一也。」

  〔九〕 王念孫云:「『此何故也』四字涉上文而衍。上是桓公問,此是管仲對桓公語,不當言何故。」豬飼彥博說同。于鬯云:「此二語自問自答。前文云:『此何故也?士非好戰而輕死,輕重之分使然也。』亦管子對桓公語。用『此何故也』云云,亦自問自答,與此文法正同。若此四字為衍,彼四字亦當衍矣。而王又不謂彼衍,何也?」張佩綸云:「案『此何故也』,猶《考工》之『此無故』,乃承問而申言其故,非衍文也。」元材案:于、張說是也。

  〔一0〕安井衡云:「所,猶事也。」元材案:「所」字之義解已詳《山至數篇》。此處當作家傳職業講。《關西方言》:「致力於一事為所,所謂絕利一源也。」(見《康熙字典》戶部所字條)安井說近之。

  桓公曰:「寡人欲籍於室屋。」

  管子對曰:「不可,是毀成也。」

  「欲籍於萬民。」

  管子曰〔一〕:「不可,是隱情也。」

  「欲籍於六畜。」

  管子對曰:「不可,是殺生也。」

  「欲籍於樹木〔二〕。」

  管子對曰:「不可,是伐生也。」

  「然則寡人安籍而可〔三〕?」

  管子對曰:「君請籍於鬼神〔四〕。」

  桓公忽然作色〔五〕曰:「萬民、室屋、六畜、樹木且不可得籍,鬼神乃可得而籍夫!」

  管子對曰:「厭宜乘勢,事之利得也。計議因權,事之囿大也。〔六〕王者乘勢,聖人乘幼,與物皆宜〔七〕。」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昔堯之五更五官無所食〔八〕,君請立五厲之祭,祭堯之五吏〔九〕。春獻蘭,秋斂落〔一0〕,原魚以為脯,鯢以為郩〔一一〕。若此則澤魚之正伯倍異日〔一二〕,則無屋粟邦布之籍。此之謂設之以祈祥,推之以禮義也。然則自足,何求於民也〔一三〕?」


  〔一〕 元材案:「管子曰」當作「管子對曰」,與上下文一例。

  〔二〕 元材案:以上諸籍,解已見《海王篇》及《國蓄篇》。諸籍中無「田畝」一籍,又下文有「租稅九月而具」語,可見本篇作者是不反對征收田畝稅者,與《國蓄篇》及《山國軌篇》不同,而與《海王篇》同。

  〔三〕 元材案:安籍即何籍。

  〔四〕 元材案:籍於鬼神,即《山權數篇》「御神用寶」及《輕重丁篇》「役使鬼神」之意。蓋利用人民迷信鬼神之心理,因以神道設教,向人民進行剝削也。

  〔五〕 王念孫云:「『忽然』非作色之貌。『忽然』當作『忿然』。《晏子春秋 諫篇》曰:『公忿然作色。』《莊子 天地篇》曰:『圃者忿然作色。』《齊策》曰:『王忿然作色。』皆其證。」

  〔六〕 安井衡云:「厭,禳也。祭社曰宜。囿,有也。因權而計議,事之所包有者大也。」張佩綸云:「厭,厭勝。《禮 王制》『宜乎社』,注:『類、宜、造皆祭名。』『囿大』當作『有大』。」于省吾云:「『厭宜』與『計議』對。議與計義相近,宜與厭義相近。《國語 周語》『克厭帝心』,注:『厭,合也。』『厭宜』即『合宜』。『囿』當讀作『侑』。《禮記 禮器》『詔侑武方』,注:『詔侑或作詔囿。』是其證。侑之通詁訓助。此言合宜而乘勢,則事之利得也。計議而因權,則事之助大也。」元材案:「厭宜即合宜」,「囿讀作侑」,于說是也。厭宜乘勢即因時制宜。計議因權,即從權計畫。如此,則獲利多而得助大也。

  〔七〕 丁士涵云:「『幼』讀為『幽』。《大戴禮 誥志篇》、《史記 曆書》并云:『幽者幼也。』古『窈』字作『幼』。《爾雅》、《毛傳》云:『冥,幼也。』《詩 釋文》:『幼本作窈。』幼冥即窈冥,窈冥即幽冥矣。《淮南子 道應訓》『可以明,可以窈』,注:『窈讀如幽。』《禮記 玉藻 注》:『幽讀如黝。』《周官 牧人》『守祧』,鄭司農并云:『幽讀為黝,黑也。幽、黝古今字。』《毛傳》云:『幽,黑色也。』黝從幼聲,黝謂之黑,幼亦謂之黑矣。」俞樾說同。安井衡云:「幽,微也,聖人智明,故能乘幽。」郭沫若云:「當作『聖人乘易』,《山至數篇》作『王者乘時,聖人乘易』。易即『一陰一陽之謂易』之易。幼字古每作{幺力},形近而訛。」元材案:「王者乘勢,聖人乘幼」,《山至數篇》作「王者乘時,聖人乘易」。依《海王篇》「食鹽」「吾子」,《地數篇》作「咶鹽」「嬰兒」,《國蓄篇》「通施」,《輕重乙篇》作「通貨」等例觀之,則此處之「勢」與「幼」,亦即《山至數篇》之「時」與「易」。幼即幽,隱也,易者言其變化不測。「乘易」「乘幽」皆含有神秘之意,不必改字。「與物皆宜」者,言以神道設教,人人皆以為宜,猶《輕重丁篇》之言「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亦本書著者採用愚民政策之一端矣!

  〔八〕 何如璋云:「『堯之五吏』,謂羲和、共、鯀之屬。『五官』即五行之官。食,饗祀也。左昭二十九年傳:『魏獻子曰:社稷五祀,誰氏之五官?蔡墨對曰:少皥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修、曰熙,實能金木及水。使重為勾芒,該為蓐收,修及熙為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此其三祀也。顓頊有子曰犁,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龍,為后土。此其二祀也。』是五官之祀皆非堯吏也。」聞一多云:「『更』當從各本作『吏』,下文仍作『吏』,不誤。『五官』二字宜衍。下文『君請立五歷之祭,祭堯之五吏』,不言『五官』,可證。二字蓋舊注之誤入正文者。左昭二十九年:『故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舊注以此五官當堯之『五吏』,未知然否。」郭沫若云:「『五官』二字非衍文。《山權數篇》有『五官技』,以詩、時、春秋、行、易當之。《揆度篇》言『五官之數不籍於民』。是則所謂『五官』者猶言百官耳。『五官無所食』者謂官家未予以禋祀。」元材案:「五更」當為「五吏」,「五官」二字衍文,聞說是也。五官即注文用以解釋「五吏」者,下文無「五官」二字可證。食讀如左莊六年傳「抑社稷實不血食」之食。無所食,言無人祭祀之也。《揆度篇》「五官之數」,乃「五管之策」,說詳該篇,與此無關。郭說可商。

  〔九〕 安井衡云:「無主後曰厲。」何如璋云:「『厲』謂前代有功之人而無主後者,立祀以報其功,使無歸之鬼不為厲也。《禮 祭法》有泰厲、公厲、族厲。五官皆有所食,無所食而有功者謂之厲。泰厲有功於天下,天子立之。公厲者有功於一國,諸侯立之。族厲者有功於一家,大夫立之。『堯之五史』即泰厲、公厲也,故仲請桓公立之。左昭七年傳:『今夢黃熊入於寢門,其何厲鬼也?子產曰:昔堯殛鯀於羽山,其神化為黃熊,入於羽淵,實為夏郊,三代祀之。晉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鯀乃堯五吏之一,故此云『立五厲之祭』也。」元材案:關於堯之五吏,各家注者多以左昭二十九年傳蔡墨所述之五祀當之。然五祀皆非堯吏。疑所謂五吏者,當指禹為司空,臯陶為士、契為司徒、后稷為田之類而言。此等人皆與社會民生有極密切之關係,故人民多崇拜之。著者主張政府應即利用此種崇拜之心理,提倡祭祀,並規定以魚為牲,因而可以收到「澤魚之正伯倍異日」之大利,即所謂「籍於鬼神」之義矣!

  〔一0〕戴望云:「『斂』疑『獻』字誤。」何如璋云:「蘭,花之最貴,故春以為獻。落,果實也,秋熟而斂之。」張佩綸云:「《說文》:『蘭,香草也。』《爾雅 釋詁》:『落,死也。』《漢書 司馬相如傳上 集注》引郭璞:『落,穫也。』」許維遹云:「戴說是也。惟獻落義不可通,疑『落』當作『菊』,字之誤也。春蘭秋菊相對為文。《楚詞 九歌 禮魂》云:『春蘭兮秋菊,長無絕兮終古』,義與此義相應,是其證。」聞一多說同。

  〔一一〕張文虎云:「『魚』字當脫右旁。」張佩綸云:「『原魚』當作『淵魚』,避唐諱改。《說文》:『鯢,刺魚也。』宋玉《對楚王問》:『尺澤之鯢。』《莊子 庚桑楚》:『尋常之溝,巨魚無所還其體,而鯢鰌為之制。』又云:『趣灌瀆,守鯢鮒。』」許維遹云:「『原魚』無義,疑為鮪字誤分為二字。『鮪以為脯』與『鯢以為殽』相對為文。(《爾雅 釋魚》『鮥鱣鮪』,郭注:『鮪,鱣屬也。』)《山海經 東山經》郭注:『鮪即鱏也。』而《說文 魚部》雖鮪鱏二篆割分異處,然鱏鯢二篆復以類相從。與此鮪鯢並舉,其比正同。《周禮 〈虎夂,几改魚〉人》:『春獻王鮪。』《月令》:『以季春薦鮪。』《夏小正》:『二月祭鮪。』彼言生薦於宗廟,此言脯薦於故祀,其實殊而用則一也。」郭沫若云:「『原魚』當是『鰥』字,誤析為二。鰥字金文作『鰥』(《毛公鼎》與《父辛卣》),與『原魚』二字相似。《詩 齊風 敝笱》『其魚魴鰥』,傳:『鰥,大魚也。』《本草》謂即鱤魚,其大者重三四十斤。『鯢』同『鮞』,魚之小者也。鰥鯢以大小為對。」元材案:各家皆在「魚」字上作文章。實則「魚」並非誤字。《史記 封禪書》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乾魚。」所謂「乾魚」,即此處「魚以為脯」之「魚脯」。又《輕重己篇》云:「犧牲以魚。」《管子 禁藏篇》云:「以魚為牲。」是魚既可以作為「乾魚」,又可以作為「犧牲」。又《鹽鐵論 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則「魚」又可以與「鮐」相對成文。謂之「原魚」者,當是不加烹調,即用生魚作為魚脯,以為犧牲也。本文自明,何必紛紛臆改而後快意耶?

  〔一二〕元材案:澤魚之正,指漁稅言。漁業在漢代已甚發達。《史記 貨殖傳》言:「水居千石魚陂……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正義》:「言陂澤養魚,一歲收得千石魚賣也。」《貨殖傳》又云:「通都大邑,鮐鮆千斤,鯫千石,鮑千鈞,此亦比千乘之家。」可見漁業利益之大。在漢代實行均輸平準政策之前提下「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平準書》語),對於此種「比千乘之家」之漁業,不可能不在所籠貨物之中。觀《鹽鐵論 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天地之利無不贍,而山海之貨無不富也。然百姓匱乏,財用不足,多寡不調,而天下財不散也。」又《漢書 食貨志》云:「宣帝即位,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之言:『故御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長老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復予民,魚乃出。……壽昌習於商功分銖之事,其深計遠慮誠未足任。宜如故。』上不聽。」據此,則漢武帝時曾實行漁業國營,其後乃改為民營官稅。至宣帝時,又增加海租三倍。此文特以「澤魚之正,伯倍異日」為言,或亦漢時增加海租之反映也。

  〔一三〕元材案:屋粟一詞,又見《周禮 地官 旅師》。注云:「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邦布,指口錢,解已見《山至數篇》。祈祥即禨祥,解已見《國准篇》。「設之以祈祥」云云,謂祭祀鬼神,乃合乎封建社會禮義之舉。如此,則不待求之於民而國用自無不足之虞矣。

  桓公曰:「天下之國,莫強於越。今寡人欲北舉事孤竹、離枝,恐越人之至〔一〕,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君請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為樂〔二〕。則越人安敢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請以令隱三川〔三〕,立員都〔四〕,立大舟之都。大身之都有深淵,壘十仞〔五〕。令曰:『能游者賜千金〔六〕。』」

  未能用金千,齊民之游水不避吳越〔七〕。

  桓公終北舉事於孤竹、離枝。越人果至,隱曲薔以水齊〔八〕。管子有扶身之士五萬人〔九〕,以待戰於曲薔,大敗越人。此之謂水豫〔一0〕。


  〔一〕 元材案:越,南方國名。孤竹、離枝,北方國名。《鹽鐵論 伐功篇》大夫云:「齊桓公越燕伐山戎,破孤竹,殘令支。」《史記。齊太公世家 集解》:「《地理志》云:『令支縣有孤竹城。』疑離枝即令支也。」《索隱》:「離枝、孤竹皆古國名。秦以離枝為縣。故《地理志》云『遼西令支縣有孤竹城』。」此言欲北伐孤竹、離枝,恐越人乘虛而襲其後也。「北舉事」下脫「於」字,下文可證。

  〔二〕 俞樾云:「矩當作渠。《說文 水部》:『渠,水所居。從水,渠省聲。』」何如璋云:「此借榘為渠也。非誤字。」張佩綸云:「案矩當作並,字之誤也。《說文》:『方,併船也。』《淮南 氾論訓 高注》:『方,並也。』《詩》:『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淺矣,泳之游之。』深則方舟,淺則游泳,故曰『並游』。」于省吾云:「按上言大夫立沼池。此言矩游,即就沼池而言,不應再言渠。矩應讀作距。《周禮 考工記 輪人》『必矩其陰陽』,《注》:『故書矩為距。』《釋名 釋形體》:『鬢曲頭曰距。距,矩也,言其曲似矩也。』是矩、距二字通之證。左僖二十八年傳『距躍三百』,注:『距躍,超越也。』然則距游即在水距躍游泳之意也。」元材案:于說是也。《史記 王翦傳》:「方投石超距。」《索隱》:「超距,猶跳躍也。」字亦作距。蓋古代軍隊中基本訓練項目之一也。

  〔三〕 安井衡云:「此當讀『請以令隱』為句。謂以號令隱之,使越人不諭。」孫詒讓云:「隱讀為匽。《毛詩 小雅 魚麗傳》『士不隱塞』,《釋文》云:『隱本作偃。』匽、偃字同。《荀子 非相篇 楊注》云:『梁匽所以制水。』《周禮 〈虎夂,几改魚〉人 鄭眾注》云:『梁,水偃也。』」元材案,兩氏說皆非也。隱即《漢書 賈山傳》「隱以金椎」之隱。服虔云:「隱,築也」。此當讀「請以令隱三川」為句,謂下令築堤壅三川之水而立為員都也。下「隱」字與此同。三川有三:一即吳越之三川。《鹽鐵論 西域篇》所謂「吳越迫於江海,三川循環之」。二即秦之三川郡,蓋以河、洛、伊三水得名。三即西周之三川。《國語 周語》「西周三川皆震」,韋注:「三川:涇、渭、洛。出於岐山也。」《史記 周本紀》「西周」作「西州」。《集解》徐廣云:「涇、渭、洛也。」又《初學記》引《關中記》云:「涇與渭、洛為關中三川。」據下文考證,本文內容為漢武帝時事之反映,則此處三川乃指西周之三川而非吳越與秦之三川甚明。《淮南 俶真篇》「三川涸」,高注:「涇、洛、〈氵幵〉也。」以〈氵幵〉代渭,與韋、徐說不同。

  〔四〕 安井衡云:「員、圓,都、瀦,皆通。瀦,水所聚也。」元材案:此說是也。蓋築堤壅水,立為圓池,猶今之游泳池也。張佩綸以「立員都」為衍文,謂「即『大舟之都』而誤複」者非。

  〔五〕 王念孫云:「『大身之都』亦當為『大舟之都』,此復舉上文以起下文也。都即《禹貢》『大野既豬』之豬。馬注云:『水所停止,深者曰豬。』《史記 夏本紀》『豬』作『都』。」元材案:王說是也。大舟即大船。壘與纍同。八尺曰仞。纍十仞,謂不止一個十仞,蓋極言其深也。丁士涵以「大舟」之「舟」當作「周」,謂「大舟」即《輕重乙篇》「期於泰周」之「泰周」,安井衡以「大舟」「大身」皆為地名者皆失之。

  〔六〕 吳闓生云:「據『未能用金千』句,則此上句『賜千金』,『千』乃『十』字之誤。」

  〔七〕 元材案:避,猶讓也。不避吳越,謂齊人游泳技術之高,不在吳越人之下也。

  〔八〕 戴望云:「『薔』為『菑』字之誤。『曲菑』,菑水之曲處也。菑水東流過臨菑城南,又折而北過其中(見《水經注》),故有曲菑之名。若後人之言曲江矣。」元材案:水即《漢書 鄒陽傳》「水章邯」之水。應劭云:「章邯為雍王,高祖以水灌其城破之也。」「隱曲菑以水齊」者,築堤壅曲菑之水以灌齊都也。

  〔九〕 安井衡云:「扶讀為浮。」孫詒讓云:「『扶身之士』難通,疑『身』為『舟』之誤。上文『大舟之都』訛作『大身』,可證。」何如璋云:「『扶身』當作『扶舟』。言齊有水軍五萬待戰於曲淄。」張佩綸云:「『扶』乃『斻』之誤。《說文》:『斻,方舟也。』《禮》:『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詩》『一葦杭之』,即『斻』字。『扶』『杭』均形近『斻』耳。」聞一多云:「『扶』疑為『杕』。杕、枻音近可通(大,世古音近,故大子一曰世子)。《淮南子 道應篇》『佽非謂枻船者曰』,注曰『枻,櫂也。』杕舟之士即枻船之士也。」元材案:安井說是也。扶身即浮身。《水經 沂水注》:「浮光山一曰扶光山。」即扶浮通用之證。浮身之士,即習水能游之士也。

  〔一0〕元材案:此豫字與《山權數篇》「物有豫」之豫作誑解者不同。此豫字即《禮記 中庸》「凡事豫則立」之豫。此言事先有游水之訓練,得以戰勝越人,故謂之水豫。謂戰士豫習水性也。又案此文內容,似是以漢武帝時代之事蹟為背景者。越於春秋諸國最為後起,在齊桓公時尚未通於中國。以後勾踐北上中原,與諸夏爭霸,然距桓公之卒已百七十餘年。且為時未久,即又寂焉無聞。至漢興,兩粵之勢燄始大張。武帝即位,猖獗尤甚。是時,漢正與匈奴對抗,而兩粵常內侵,為北征軍後顧之憂。武帝之欲滅此朝食也,蓋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史記 平準書》載:「故吏皆適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又云:「是時,越欲與漢用船戰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觀環之。治樓船,高十餘丈,旗幟加其上,甚壯。」《索隱》云:「昆明池有豫章館。豫章,地名。以言將出軍於豫章也。」初修係元狩三年事,大修係元鼎二年事。至元鼎五年,才三年耳,而伏波將軍路博德等果將江淮以南樓船十萬人(《平準書》作「因南方樓船卒二十餘萬人」)與越馳義侯所將巴蜀夜郎之兵咸會番禺。次年,即定越地,以為南海等九郡,列入大漢版圖矣。今觀此文,有云「天下之國莫強於越,寡人欲北舉事孤竹離枝,恐越人之至」,非即影射漢武帝欲北伐匈奴而先征南越之事耶?「隱三川立員都,立大舟之都」,非即影射穿昆明池之事耶?其他如「大舟」云云,則影射所謂「高十餘丈而旗幟加其上,甚壯」之樓船。如「扶身之士五萬人」,則影射路博德等所率江淮以南樓船十萬人。如「曲菑」則影射番禺。所不同者,只將漢人南征,改為粵人北犯耳。然則本文之成,決不得在漢武帝元鼎五年平定南粵以前,不已彰明較著耶?郭沫若氏對於以上所論,表示反對。其言曰:「馬說雖辨,然僅出以臆測。此節所言固是漢代事蹟之反映,然不必即是影射漢武帝治樓船事。古時與越構兵,必須水戰,漢景帝建元三年即有莊助發會稽兵浮海救東甌事(見《史記 東越列傳》)。作者蓋察知北人水戰之不習,必須為之豫,故設為此豫言。漢武帝則從而實踐之耳。」今案:此論有可商者二。其一,建元乃漢武帝年號。建元元年即公元前一四0年,乃中國歷史上帝王有年號之始。在此以前,如漢文景皆只有前中後若干年之分。此以建元三年(前一三八年)為漢景帝紀元,當係筆誤。其二,則牽及一個知與行孰先孰後之問題。《史記 平準書》云:「故吏皆適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通鑑》及《本紀》皆列在元狩三年。《索隱》引荀悅云:「昆明子居滇河中,故習水戰以伐之也。」此為昆明湖建立之最初動機。《平準書》又云:「是時越欲與漢用船戰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觀環之。治樓船,高十餘丈,旗幟加其上,甚壯。於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臺。」柏梁臺之作,據《本紀》作於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索隱》云:「蓋始穿昆明池,欲與滇王戰。今乃更大修之,將與南越呂嘉戰逐,故作樓船。於是楊僕有將軍之號。」又下文云:「因南方樓船卒二十餘萬人擊南越。」此為第二次大修昆明池之動機。無論初建或增修,皆是出於當前軍事上之實際需要。若如郭氏說:則漢武帝之大修昆明池,乃由於本書著者「故設為此豫言」,而漢武帝不過是「從而實踐之耳」,未免有把事情頭足倒置之嫌矣!

  齊之北澤燒,火光照堂下〔一〕。

  管子入賀桓公曰:「吾田野辟,農夫必有百倍之利矣。」

  是歲租稅〔二〕九月而具,粟又美。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此何故也?」

  管子對曰:「萬乘之國千乘之國不能無薪而炊。今北澤燒,莫之續。則是農夫得居裝而賣其薪蕘〔三〕,一束十倍。則春有以倳耜,夏有以決芸〔四〕。此租稅所以九月而具也。」


  〔一〕 尹注云:「獵而行火曰燒。」元材案:謂為烈火所燒也。堂下,朝堂之下。《孟子 梁惠王篇》「有牽牛而過堂下者」,《鹽鐵論 刺權篇》云「鳴鼓巴俞作於堂下」是也。

  〔二〕 元材案:此處租稅二字,與《國蓄篇》「租稅者所慮而請也」之租稅不同,彼處租稅,指各種官業收入而言,此處租稅則指田畝稅。此謂農夫因有賣薪之利,故租稅九月而具,無拖欠者。

  〔三〕 元材案:續,繼續。居,積也,解已見上文。裝,《文選 赭白馬賦 注》引《淮南 許注》:「束也。」謂農夫得以積其束薪而賣之也。薪蕘,尹注云:「大曰薪,小曰蕘。」

  〔四〕 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語,又見《輕重丁篇》。倳當讀如《史記 張耳陳餘傳》「慈父孝子不敢倳刃於公之腹」之倳,與「倳戟」之倳之訓為立者不同。李奇注云:「東方人以物插地皆曰倳。」倳耜謂以耜插入田中而翻其土也。決,去也。芸,《說文》:「草也。」決芸,謂決去田中之草也。又案上文言:「農夫必有百倍之利矣。」又曰:「農夫得居裝而賣其薪蕘,一束十倍。」均屬誇飾之詞,事實上決不會如此。

  桓公憂北郭民之貧,召管子而問曰:「北郭者,盡屨縷之甿也,〔一〕以唐園〔二〕為本利。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請以令:禁百鍾之家不得事鞽〔三〕,千鍾之家不得為唐園,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樹葵菜〔四〕。若此,則空聞有以相給資〔五〕,則北郭之甿有所讎其手搔之功〔六〕,唐園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一〕 俞樾云:「按『屨縷』二字無義。乃『窶數』之假字。《釋名 釋姿容》曰:『窶數猶局縮,皆小之意也。』然則窶數之甿,謂小民也。」元材案:《孟子 滕文公篇》「身織屨,妻辟纑以易之」,縷即纑也。甿,《史記 陳涉世家》「甿隸之人」,《集解》:「田民曰甿。」謂貧民也。屨縷之甿,謂人民皆以織屨辟纑為業,言其貧也。俞氏說非。又案《呂氏春秋 節士篇》云:「齊有北郭騷者,結罘網,捆蒲葦,織葩屨,以養其母。」此云北郭者盡屨縷之甿,豈即取義於是耶?

  〔二〕 于省吾云:「按『唐園』即『場園』。詳《呂氏春秋新證 尊師篇》。下云:『千鍾之家不得為唐園,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樹葵菜。』葵菜正場園所生,尤其明徵矣。」元材案:《荀子 大略篇》云:「大夫不為場園」,楊倞注云:「治稼穡曰場,樹菜蔬曰園。」其字即作「場」。惟場園乃種植菜蔬之所,與治稼穡無關。《鹽鐵論 未通篇》云:「丁者治其田里,老者修其塘園。」《孝養篇》云:「老親之腹非唐園,唯菜是盛。」又《鹽鐵取下篇》云:「廣第唐園良田連比者不知無道路之業,竄頭宅者之役也。」或則以「田里」「良田」與唐園對言,或則逕言唐園唯菜是盛,即其證。楊說失之。

  〔三〕 丁士涵云「上文云,『北郭之甿,盡屨縷之甿也。』則『鞽』即『屩』,謂履也。集韻:『屩,或作鞽。』」安井衡云:「『鞽』同『屩』,草履也。『事』謂作之。」

  〔四〕 尹桐陽云:「『葵菜』,辛菜,今原荽。說文作葰,云『薑屬,可以香口。』《既夕記》謂之綏。《爾雅》『莃,菟葵,旱芹也。芹,楚葵,水芹也。』均以香同葵而冒名葵耳。《楚辭 七諫》:『蓼蟲不徙乎葵菜。』」

  〔五〕 王念孫云:「『空聞』當依宋本作『空閒』。謂以空閒之地給貧民。」郭沫若云:「『空閒有以相給資』,與『北郭之甿有所讎其手搔之功』對文。則『空閒』當指失業者。」元材案:郭說是也。千鍾之家雖不得為唐園,去市三百步者雖不得樹葵菜,然此可為唐園、可樹葵菜之土地則仍為各該原主所私有,初非無主之物,誰肯給之貧民乎?此蓋言富有之家不得兼營此等副業生產以與貧民爭利耳。社會上對於鞽及葵菜等之需要,原有一定之數量。如富有之家皆得兼營其業,則不僅富有之家對於此等需要能以自足自給,無須再向貧民購買,且其餘力往往可以奪去貧民之其他市場,茫茫禹域,乃真無貧民謀生之餘地矣。故政府應以令禁止之,則不僅普通人民之需要鞋履者皆不之百鍾之家而之屨縷之甿,需要葵菜者不之千鍾之家與去市三百步自樹葵菜之人,而之北郭之甿之以唐園為本利者,即百鍾千鍾之家與去市三百步之人亦將唯北郭之甿是賴。所謂「空閒有以相給資」者,此之謂也。王說失之。

  〔六〕 元材案:讎者售也。手搔之功,指屨縷及葵菜等手工生產物而言。《荀子 大略篇》云:「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喪,士不通貨財。有國之君不息牛羊,錯質之臣不息雞豚,眾卿不修幣,大夫不為場園。從士以上皆羞利而不與民爭業,樂分施而恥積藏。然故民不困財,貧窶者有所竄其手。」又《史記 循吏傳》:「公儀休為魯相,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又《鹽鐵論 救匱篇》賢良云:「農夫有所施其功,女工有所粥其業。」竄之為言易也。即《孟子》「身織屨妻辟纑以易之」之易,謂交易也。粥,賣也。「竄其手」、「讎其貨」、「粥其業」,與此處「有所讎其手搔之功」意義蓋同。楊倞以竄為容,謂「容集其手而力作也」,王先謙以「竄其手」為「措其手」,皆不可從。

  管子曰:「陰王〔一〕之國有三,而齊與在焉。」

  桓公曰:「此若言可得聞乎?」

  管子對曰:「楚有汝漢之黃金,而齊有渠展之鹽,燕有遼東之煮,此陰王之國也。且楚之有黃金,中齊有薔石也〔二〕。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三〕。使夷吾〔四〕得居〔五〕楚之黃金,吾能令農毋耕而食,女毋織而衣。今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沸火〔六〕為鹽,正而積之〔七〕。」

  桓公曰「諾。」

  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鹽〔八〕三萬六千鍾。

  召管子而問曰:「安用此鹽而可?」

  管子對曰:「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大夫無得繕冢墓,理宮室,立臺榭,築牆垣。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若此,則鹽必坐長而十倍〔九〕。」

  桓公曰:「善。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請以令糶之梁趙宋衛濮陽〔一0〕。彼盡饋食之國也,無鹽則腫。守圉之國,用鹽獨重〔一一〕。」

  桓公曰「諾。」

  乃以令使糶之,得成金萬壹千餘斤。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安用金而可?」

  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一二〕,金坐長而百倍。運金之重以衡萬物,盡歸於君〔一三〕。故此所謂用若挹於河海〔一四〕,若輸之給馬〔一五〕。此陰王之業。」


  〔一〕 安井衡云:「陰,影也。諸侯而有王者之利,故曰影王。」尹桐陽云:「陰,殷也,富也。」元材案:《揆度篇》云:「天筴陽也,壤筴陰也。」齊楚燕三國各據有自然特產為其他各國所無,足以造成獨占之局勢,以操縱天下,所謂得地獨厚者,故謂之「陰王」。猶《海王篇》之以有海之國為「海王」矣。二氏說皆失之。

  〔二〕 王念孫云:「『薔』亦當為『菑』。中,當也。言楚之有黃金,當齊之有菑石也。《輕重丁篇》『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尹注:『刻石,刻其蒥石。』『薔石』、『蒥石』皆『菑石』之誤也。」元材案:此說是也。何如璋謂「『薔石』乃『菜莒』之誤,『菜莒』即下文所謂『菹薪』」者非。

  〔三〕 豬飼彥博云:「『倪』、『睨』同。『是』疑當作『走』。言望視而去。」洪頤楫說同。宋翔風云:「『是』與『視』通用。」安井衡云:「『倪』、『睨』同。『是』讀為『〈是見〉』。〈是見〉,視也。」張佩綸云:「『是』當為『眡」,聲之誤也。《釋名》:『視,是也。』『倪而是』,即睨而視之。洪說非。」聞一多云:「『是』讀為『睼』。《說文》:『睼,迎視也。』《文選 東都賦》『弦不睼禽』,《思玄賦》『親所睼而弗識兮』,舊注:『睼,視也。字一作〈是見〉』。《廣雅 釋詁》:『〈是見〉,視也。』」郭沫若云:「《輕重乙篇》:『民之入正籍者亦萬有餘里,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睨)而是者。』彼言道路有遠近,故至者有難易。『睨而是』指近而易者言,蓋言轉瞬即至。此文『苟有(又)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睨而是耳』,二『不』字當讀為『丕』。『天下睨而是』者,言天下可轉眼得之也。」元材案:「倪」同「睨」,是也。「是」仍當作「是」。兩「不」字亦不誤。「有」仍讀為「有」。此處「倪而是」,與《輕重乙篇》意義不同。彼處作「轉瞬即至」講,此處則謂雖有黃金及菑石,然如不善於運用,則與土同價耳。與土同價,則天下俯拾即是,豈足貴乎?今俗所云「閉著眼睛也摸得著」,即「倪而是」之義矣。

  〔四〕 元材案:「夷吾」二字又兩見《輕重丁篇》,乃管仲之字。聞一多謂「此當刪『夷』字」者非。

  〔五〕 元材案:「居」即上文「吾國之豪家遷封食邑而居者」與「農夫得居裝」之居,蓄積也。

  〔六〕 豬飼彥博云:「『沸火』當依《地數》作『泲水』。」何如璋云:「『沸火』乃『海水』之訛。《通典》引此作『煮水』,無『沸』字,殆其誤而刪之。然注有『煮海水』三字可證。」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三引作『使國人煮水為鹽』,下亦有注『煮海水也』四字。注既云『煮海水』,則原文不當有『泲』字或『海』字。」元材案:豬飼說是。「泲水」及「菹薪」,解已見《地數篇》。

  〔七〕 元材案:正積,解已見《海王篇》。

  〔八〕 元材案:「成鹽」上脫「得」字。「成鹽」與下文「成金」語法相同。成即《禮記 檀弓》「竹不成用」之成,注云:「成,猶善也。」謂善鹽善金,猶言純鹽純金。

  〔九〕 元材案:《通典 食貨》十引此「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冊府元龜》引同。餘已詳《地數篇》。

  〔一0〕郭沫若云:「『濮陽』,《地數篇》同。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三作『淮楊』,似較長。『楊』乃『揚』之誤。濮陽屬於衛,不應於衛之下復出濮陽也。」元材案:「梁、趙、宋、衛、濮陽」皆漢人言當代地理習用地名之部分實例,說已詳《地數篇》。本書兩處皆作濮陽,不得據後人抄本誤字擅改古書也。

  〔一一〕元材案:「糶之」《地數篇》作「南輸」。「饋食」解已見上。餘詳《地數篇》。

  〔一二〕元材案:「賀獻」二字又分見《輕重乙》及《輕重丁篇》。賀即朝賀,獻即貢獻。《漢書 高紀》十一年二月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朝獻即賀獻也。出正籍,解已見《揆度篇》。賀獻屬於諸侯王通侯,正籍謂民之賦稅。賀獻及出正籍者必以金,謂諸侯王通侯之來朝獻者及人民繳納各種租稅,皆須一律用金,不得以錢為代也。

  〔一三〕元材案:「運」即《山權數篇》「運五如行事」之運。「運金之重以衡萬物」句下脫「萬物」二字。謂金價既以需要增加而大漲,黃金重而萬物輕,即可輾轉運用黃金之重以權衡萬物,因之萬物可盡為政府所占有,故曰「萬物盡歸於君」也。

  〔一四〕元材案:挹,《廣韻》:「酌也。」「用若挹於河海」,言國用之多,如酌水於河海之中,取之不竭也。《荀子 富國篇》云:「則財貨渾渾如泉源,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義與此同。

  〔一五〕張佩綸云:「『輸』當作『輪』。《說苑 指武篇》:『如龍之守戶,如輪之逐馬。』是其證。」許維遹云:「張說是。『故』猶則也。『給』與『及』通。『及馬』與『逐馬』字異而義同。」郭沫若云:「此節『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與《揆度篇》『陰山之馬』一節『管子對曰君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於金』以下,文當互易。此云『輸之給馬』,即謂輸出百倍之金以給陰山之馬也。『輸』字不當改為輪。」元材案:三氏說皆非也。「馬」即「筴乘馬」之馬,指用以計數之籌碼而言,解已詳《巨(筴)乘馬篇》,與陰山之馬毫無關係。此處「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復桓公「安用金而可」之詞。蓋謂此令一出,國內對金之需要必大為增加,而金價亦必因之而坐長百倍。然後又運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購萬物,如此一輾轉間,政府獲利之多,有如輸入籌碼取給無窮也。

  管子曰:「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百乘之國必有百金之賈〔一〕。非君之所賴也,君之所與〔二〕。故為人君而不審其號令,則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三〕。」

  桓公曰:「何謂一國而二君二王?」

  管子對曰:「今君之籍取以正,萬物之賈輕去其分,皆入於商賈,此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四〕。故賈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時。貧者失其財,是重貧也。農夫失其五穀,是重竭也。故為人君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五〕。」

  桓公曰:「此若言何謂也?」

  管子對曰:「山林菹澤草萊者,薪蒸之所出,犧牲之所起也〔六〕。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給之〔七〕。私愛之於民,若弟之與兄,子之與父也,然後可以通財交殷也〔八〕。故請取君之游財而邑里布積之〔九〕。陽春,蠶桑且至,請以給其口食〈筒,中为又〉曲之彊〔一0〕。若此,則絓絲之籍去分而斂矣〔一一〕。且四方之不至〔一二〕,六時制之。春日倳耜,次日獲麥,次日薄芓,次日樹麻,次日絕菹,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培〔一三〕。六時制之,臣給至於國都〔一四〕。善者鄉因其輕重,守其委廬〔一五〕,故事至而不妄,然後可以立為天下王〔一六〕。」


  〔一〕 元材案:「萬乘之國」云云,又見《國蓄篇》。惟彼處少「百乘之國」一句。

  〔二〕 陶鴻慶云:「『君之所與』下當有『也』字。言君以號令操其輕重,則人民之富出於君上之賜與,君不賴人民而富也。《揆度篇》『君之民非富也,鄰國富之』,與此義正相反。」郭沫若云:「陶說非是。管書輕重之筴,在抑制富商大賈。『君之所與』,『與』當讀為『舉』(與、舉古今字),此如《周禮 地官 司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之舉。又舉有抗義,即敵對之意。」元材案:此文「也」字當在「君之所與」下。賴即《漢書 食貨志》「為法若此,上何賴焉」之賴,顏師古注云:「賴,利也。一曰恃也。」與即《山至數篇》「故不以時守郡為無與」之與,謂親與也。此二句當作一氣讀,「非」字直貫至「君之所與」。蓋謂國有萬金千金百金之賈皆於國家不利,故曰「非君之所賴君之所與」也。二氏說皆非。

  〔三〕 元材案:「二君二王」連文,義不可通。「二王」當是「之正」二字之訛。《輕重丁篇》云:「不異君之有萌,中一國而五君之正也。」是其證。下仿此。

  〔四〕 尹桐陽云:「『籍取以正』,言不權變。」元材案:「籍取以正」,即《國蓄篇》「租籍者所以強求也」及《輕重乙篇》「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之意,蓋指直接征斂於人民而言。「萬物之賈輕去其分」,謂萬物之價減輕若干分。《國蓄篇》云:「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九。」與此所言意義相同。彼處分言,故曰去「一」、「二」、「半」、「九」。此處概言,故曰「去其分」也。「皆入於商賈」句上脫「萬物」二字。《揆度篇》云:「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原作輕重三分,誤。依郭沫若校刪。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是其證。此謂萬物之價既皆輕去其分,賈人只須以廉價之支付,即可買得人民所有之財物。是人民除對政府負擔正籍外,尚須以財物之價之若干分,無條件送之於賈人,豈非雙重負擔乎?所謂「一國而二君之正」,此之謂也。

  〔五〕 元材案:「弊」各本多作「幣」,非是。「乘弊」亦漢人用語。《鹽鐵論 錯幣篇》大夫云:「漢興乘弊。」又文學云:「漢初乘弊而不改易。」乘其弊以守民之時者,言乘人民為政府號令所困弊,而以廉價掠取其財物之後,又進而以所掠取之財物作為守民之時之工具。「民之時」者,即《山國軌篇》所謂「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物之高下之時」,亦即尹注所謂「四時之務」。然則不僅貧民以出正籍失其財物而重貧,即農民亦將以購買四時必需之財物失其五穀而重竭。一國而二君之正之害如此。為天下者顧可不審其號令而思所以預防之術乎?然則當如之何?於是著者乃又提出其所謂「謹守山林菹澤草萊而後可以立為天下王」之政策。

  〔六〕 元材案:「薪蒸」二字又見《輕重丁篇》。《詩 小雅 無羊》「以薪以蒸」,朱傳:「麤曰薪,細曰蒸。」「出」,《呂氏春秋 大樂篇》高注:「出,生也。」「起」即《國語 吳語》「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之起,猶生也。所出、所起,猶言所自生產。

  〔七〕 元材案:藉與{艹措}通。《列子 仲尼篇》「長幼群聚而為牢藉」,張湛注云:「藉本作{艹措},側戟反。」字又作「措」。《漢書 王莽傳》「迫措青徐盜賊」,《集韻》、《韻會》並「音窄,追捕也」。此謂山林菹澤乃薪蒸及犧牲所自生產之地,今既為政府所壟斷,則社會上之需要薪蒸犧牲者,非政府無所仰,於是政府乃使民求索其薪蒸,刺捕其犧牲,然後按官價收購,同時人民之從事此一工作者亦得以解決其生活。所謂「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給之」,此之謂也。

  〔八〕 王念孫云:「殷字義不可通。殷當為叚(即今假字)。謂交借財也。」元材案:王說是也。「交假」猶言互通有無。

  〔九〕 元材案:游即《禮記 緇衣》:「故大人不倡游言」之游。鄭注云:「游猶浮也。」浮財猶言多餘之財。「而邑里布積之」者,謂以多餘之財分別積藏於邑里之中,以為舉行蠶貸之準備。《山至數篇》所謂「則必積委幣,於是縣州里受公錢」者也。

  〔一0〕洪頤楫云:「字書無〈筒,中为又〉字。《月令》『具曲植籧匡』,《呂氏春秋》籧作『{竹豦}』。『〈筒,中为又〉』即『{竹豦}』之壞字。」安井衡云:「『〈筒,中为又〉』疑當為『筐』。《月令》云:『具曲植籧筐。』形相涉而訛耳。」何如璋說同。張佩綸云:「『〈筒,中为又〉』與『{竹豦}』不相似。『〈筒,中为又〉』乃『篗』之壞。《說文》:『篗,收絲者也。』其下『又』字可證。」元材案:安井說是也。《月令》「曲植籧筐」,《呂氏春秋 季春紀》作「栚曲籧筐」,《淮南 時則篇》作「撲曲莒筐」。然其以「曲」「筐」二字為對文,則三書皆同。「曲」同「筁」。《說文》:「筁,蠶簿也。」筐,《呂氏春秋》高注云:「員底曰籧,方底曰筐。皆受桑器也。」可見「筐」「曲」乃兩種不同之器,一為蠶簿,一為受桑器。唐蘭以「『〈筒,中为又〉』當為『莆』之誤,『莆』即『薄』字」,並引《史記 周勃世家》「勃以織曲薄為生」為證,謂「〈筒,中为又〉曲即曲簿」,是變兩器為一器矣,似不可從。彊即鏹,謂錢也,說已見《海王篇》。

  〔一一〕元材案:絓,紬之麤者,猶今之繭紬。繅時,繭絲成結,有所絓礙者,蠶功畢後,別理之以為用也。絓絲,統精麤言。去分即上文「輕去其分」之意。此謂蠶功畢後,所生產之絓絲必多。多則賤,乃令民以絓絲折合貨幣而償還蠶貸,政府可獲得廉價之絓絲,故曰「去分而歛」也。《國蓄篇》所謂「春賦以斂繒帛」,義與此同。

  〔一二〕元材案:「四方之不至」之至,即《史記 貨殖傳》「繈負其子而至」之至,歸也。

  〔一三〕張登雲云:「六時,『春日倳耜』以下六日之時。」張佩綸云:「六『日』字均當作『曰』,即所謂六時也。」元材案:「六時」猶言六個生產季節。「獲」當作「穫」,《說文》:「穫,刈穀也。」「薄芓」,薄與敷通。《詩 蓼蕭序 注》:「外薄四海也。」《釋文》:「薄本作敷。」敷者附也。芓,《說文》:「壅禾本也。」《漢書 食貨志》:「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隤其土以附根苗。故其《詩》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故儗儗而盛也。」然則薄芓,即「因隤其土以附根苗」之意矣。樹麻即種麻。《齊民要術 種麻篇》:「種麻夏至前十日為上時,至日為中時,至後十日為下時。麥黃種麻,麻黃種麥,亦良候也。」絕,斷也。菹,即苴。《呂氏春秋 貴生篇 注》:「苴,草蒯也。」絕菹猶除草。「大雨且至」二句,即《月令》「季夏土潤溽暑,大雨時行,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疆」之意。

  〔一四〕元材案:「臣給」二字不詞。「臣」當作「」,即「以」字。「給」即上文「請以給其口食〈筒,中为又〉曲之彊」之給,即貸款也。此就上文蠶貸之例而更推及其餘之各種農貸,謂如四方之民有不歸心者,政府當在下列六個生產季節中通過農貸加以管制。六個生產季節者,即(一)春曰倳耜,(二)次曰穫麥,(三)次曰薄芓,(四)次曰樹麻,(五)次曰絕菹,(六)次曰大雨且至,趣芸壅培是也。此六個生產季節,皆農事方殷,青黃不接之時。苟政府能於此時分別舉行農貸以解決其困難,則一方面農民本身不致受富商蓄賈之壓迫與剝削,又一方面農民所有之一切生產品,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斂,與上述之絓絲完全相同。如此,則四方之民皆以獲得貸款之故,無不爭先恐後,至於國都矣。

  〔一五〕元材案:「善者」,解已見《事語篇》。「委廬」,何如璋云:「廬猶居也。委廬即居積也。」今案「委廬」當作「委虛」,猶滿虛也。《國蓄篇》「守歲之滿虛」,即其證。「善者鄉因其輕重,守其委虛」,即《山至數篇》「以時守鄉」及「王者鄉州以時察之」之意。

  〔一六〕元材案:「不妄」即《山權數篇》「不迷妄」之意。猶言不迷失方向。謂事至則善為應之,無有迷妄,則無失事,而可以立為天下王矣。

  管子曰:「一農不耕,民或為之飢。一女不織,民或為之寒。故事再其本,則無賣其子者。事三其本,則衣食足。事四其本,則正籍給。事五其本,則遠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無止,是使姦涂不可獨行,遺財不可包止。隨之以法,則是下艾民〔一〕。食三升〔二〕,則鄉有正食〔三〕而盜。食二升,則里有正食而盜。食一升,則家有正食而盜。今操不反之事〔四〕,而食四十倍之粟〔五〕,而求民之無失,不可得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農夫糶其五穀,三分賈而去〔六〕。是君朝令一怒〔七〕,布帛流越〔八〕而之天下。君求焉而無止,民無以待之〔九〕,走亡而棲山阜。持戈之士〔一0〕顧不見親,家族失而不分〔一一〕。民走於中而士遁於外,此不待戰而內敗。」

  〔一〕 元材案:此文又見《揆度篇》。藏,葬也。《禮記 檀弓篇》云:「葬也者藏也。」《揆度篇》即作「死得葬」。遺財不可包止,洪頤楫云:「包當作拘。拘,留也。《揆度篇》作『貨財不安於拘』。包、拘因字形相近而訛。」今案:包即抱,解已見《揆度篇》。洪說失之。「下艾民」解已見《揆度篇》。趙用賢以「艾」字絕句非。

  〔二〕 張佩綸云:「升非升斗之升。穀梁襄二十四年傳:『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食三升,二穀不升也。二升,三穀不升也。一升,四穀不升也。與《穀梁》、《韓詩外傳》均合。」元材案:張說是也。梁啟超謂「僅得三升之食則有盜」者非。

  〔三〕 王念孫云:「此正字為匄之誤。《廣雅》曰:『匄,求也。』俗書匄字作丐,與正相似。襄三十一年《左傳 釋文》:『丐,本或作正。』昭六年《釋文》:『士匄,或作王正。』是其證。」王引之云:「正字義不可通。正當為乏。乏者匱也。《史記 高紀》曰『漢軍乏食』是也。乏食則不忍飢餓而為盜矣。宣十五年《左傳》曰:『文反正為乏。』」張佩綸云:「王氏父子兩說並通,當從小王為是。匄食則非盜矣。」元材案:小王說較近。然予意正或當作匱。《漢書 武紀》元狩元年詔曰:「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鰥獨或匱於食。」《昭紀》始元四年詔曰:「比歲不登,民匱於食。」元鳳二年詔曰:「迺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可見匱食乃漢人常用語。匱者乏也。匱壞為匚,遂訛為正耳。

  〔四〕 張文虎云:「『不反』疑即上文『下艾』之訛。」何如璋云:「不反謂農收不反其本也。」張佩綸說同。梁啟超云:「謂事業不能償其資本,資本一擲,而無從回復,故曰不反之事。」元材案:何、梁說是,張文虎說非。

  〔五〕 梁啟超云:「四十倍之粟,謂穀價四十倍也。」

  〔六〕 梁啟超云:「三分賈而去,謂將其所有賤而售之,僅得價十分之三也。」元材案此語總承上「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農夫糶其五穀」三句而言,謂急售而「財」及「衣屨」與「五穀」均只得價十分之三也。《鹽鐵論 本議篇》文學云「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義與此同。

  〔七〕 俞樾云:「按怒讀為弩。《方言》:『凡人語而過,在齊謂之劍,或謂之弩。』是齊人謂語而過者為弩。朝令一弩,正謂其語之過也。怒者弩之假字。管子齊人,故齊語耳。」元材案:《孟子 梁惠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又《滕文公篇》:「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息。」此「一怒」二字與彼同。

  〔八〕 元材案:「越」即《左昭四年傳》「風不越而殺」之越。注:「越,散也。」「之」,梁啟超云:「往也,謂流往外國也」。

  〔九〕 許維遹云:「《晉語》『厚戒箴國以待之』,韋注:『待,備也。』《周語》『內外齊給』,韋注:『給,備也。』此言民不能供給。」

  〔一0〕元材案:持戈之士,謂戰士。

  〔一一〕梁啟超云:「『顧不見親家族失而不分』,疑有訛奪。」郭沫若云:「『分』當為『合』字之誤也。」元材案:《荀子 富國篇》云:「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娉內送逆無禮,如是則人有失合之憂而有爭色之禍矣。」楊倞注云:「合,配也。分,謂人各有偶也。失合謂失其配偶也。」此當作「顧不見親」句,「家族失而不分」句。由於人民多走亡而棲山阜,故持戈之士回家時,不得與其親人相見。失而不分者,謂夫婦失散,不能復相配偶也。梁、郭二氏說皆失之。

  管子曰:「今為國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一〕。今君躬犁墾田,耕發草土,得其穀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畝之數〔二〕,然而有餓餒於衢閭者何也?穀有所藏也。今君鑄錢立幣,民通移,人有百十之數〔三〕,然而民有賣子者何也?財有所并也。故為人君不能散積聚,調高下,分并財,君雖彊本趣耕,發草立〔四〕幣而無止,民猶若不足也〔五〕。」

  桓公問於管子曰:「今欲調高下,分并財,散積聚。不然,則世且并兼而無止,蓄餘藏羨而不息,貧賤鰥寡獨老不與得〔六〕焉。散之有道,分之有數乎?」

  管子對曰:「惟輕重之家〔七〕為能散之耳。請以令輕重之家。」

  桓公曰:「諾。」

  東車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八〕。桓公問四〔九〕因與癸乙、管子、甯戚相與四坐。

  桓公曰:「請問輕重之數。」

  癸乙曰:「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數欺諸侯者無權與〔一0〕。」

  管子差肩〔一一〕而問曰:「吾不籍吾民,何以奉車革?不籍吾民,何以待鄰國〔一二〕?」

  癸乙曰:「惟好心〔一三〕為可耳。夫好心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知萬物之可因而不因者,奪於天下。奪于天下者,國之大賊也。」

  桓公曰:「請問好心萬物之可因。」

  癸乙曰:「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一四〕。足其所,不賂其游者〔一五〕,責之令大夫。若此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矣。故知三准同筴者〔一六〕能為天下,不知三准之同莢者不能為天下。故申之以號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歸我若流水〔一七〕。──此輕重之數也。」


  〔一〕 元材案:此數語出自《管子 牧民篇》,漢人賈誼在其上文帝《論積貯書》及司馬遷在《史記 貨殖傳》中,皆有所引用,與本書《事語篇》及本篇同。但於此有當注意者,即賈誼與司馬遷及《事語篇》之引用,或則以之作為論積貯的重要性之證明,或則以之作為「人富而仁義附焉」的主張之理論根據,結論雖不盡同,而其對於《管子》原文持絕對肯定之態度,則完全一致。至本篇雖亦引用此語,而目的則只是作為批判之對象。作者認為所謂「倉廩實,衣食足」,必須先解決「實」者與「足」者為何人之問題。如果社會上尚有「餓餒於衢閭」與「賣子」者存在,則政府「雖彊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亦不能免於「民猶若不足」之流弊。因而提出「散積聚、調高下、分并財」之所謂「調通民利」的意見。此不僅是對《管子 牧民篇》及賈誼與《事語篇》思想之進一步的發揮,而且特別是對司馬遷對財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的批判。以下即進而討論「散積聚、調高下、分并財」之具體措施問題。

  〔二〕 王念孫云:「『有人若干步畝之數』,當依《國蓄篇》作『人有若干步畝之數』。」

  〔三〕 張佩綸云:「『百十』亦當依《國蓄篇》作『若干百千之數』。」元材案:兩處所用數字,各有不同,不必一一據彼改此。

  〔四〕 丁士涵云:「『發草』與『立幣』連言不詞。疑涉上文而衍。」張佩綸云:「發草立幣,《輕重戊篇》『萊莒之山生柴,鑄莊山之金』是也。」元材案:丁說非是,張說尤謬。萊莒之山生柴,柴乃茈字之誤,說詳《戊篇》,與鑄莊山之金無關。發即《詩 大雅 噫嘻篇》「駿發爾私」之發。草即上文「山林菹澤草萊」之草。發草即耕發草萊,猶《商君書》之言「墾草」矣。此乃緊承「躬犁墾田,耕發草土」一段而言。立幣則緊承「鑄錢立幣」一段而言。文義甚明,非衍文也。

  〔五〕 安井衡云:「『若』當作『苦』。字之誤也。」戴望說同。元材案:古籍中「猶若」二字連用者其例甚多,用法可分兩種:一種採用「雖(或非)……猶若」之形式,作「還是」講。如《呂氏春秋 用眾篇》云:「雖不足,猶若有跖。」《誣徒篇》云:「雖不肖者猶若勸之。」《知士篇》云:「今有千里之馬於此,非得良工,猶若弗取。」又一種則採用「猶若……而況」或「猶若……又況」之形式,作「尚且」講。例如《知度篇》云:「舜禹猶若困,而況俗主乎?」《有度篇》云:「雖貪污之心猶若止,又況乎聖人?」其他《察今篇》凡三見,《審議》、《應言》、《愛類》、《壅塞》等篇各一見。《荀子 不苟篇》亦有「雖作於心,見於色,出於言,民猶若未從也」之言,句例與此並同。若改「若」為「苦」,便不詞矣。二氏說皆非。

  〔六〕 元材案:此語又見《管子 侈靡篇》。《侈靡篇》云:「鰥寡獨老不與得焉。」上無「貧賤」二字。「與」即本篇上文「天下有慮,齊獨不與其謀」之與。「不與得」猶言無分也。《輕重丁篇》亦有「又收國中之貧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與得焉」之言,則取此語而反用之。

  〔七〕 元材案:輕重之家又分見《乘馬數》及《山至數篇》,解已見《乘馬數篇》。

  〔八〕 豬飼彥博云:「『東』當作『束』。」丁士涵云:「『東』乃『束』字誤。束車,約車也。《國策》曰:『請為子約車。』又曰:『王為約車載百金。』」何如璋云:「下原,成周地名。癸乙殆明輕重之數者。《漢書 地理志》:『周人之失,巧偽趨利,貴財賤義,高富下貧,熹為商賈,不好仕官。』周地四達,居土中,其民好言輕重,勢也。」元材案:各書皆無以束車為約車之例,此「東」字似不必改。周下原不論其是在關中,或在洛陽,對齊而言,皆在西方。而今言「東車以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正可藉此說明本書著者言地理與歷史皆是隨意假託之詞。此如《山國軌篇》以梁渭陽瑣之牛馬可以滿齊衍,《輕重丁篇》以龍鬥於馬謂之陽為即齊之郊,《輕重戊篇》以楚為山東之強國,皆與所謂桓公之齊方位不符。竊謂本書著者似為長安人,或雖非長安人而在寫此書時身在長安,故不知不覺,往往以長安為中心耳。

  〔九〕 豬飼彥博云:「『問四』二字疑衍。」聞一多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蓋因下文「相與四坐」及「請問輕重之數」而衍。何如璋以「四因」為「即下三准與筴之相因」,于鬯則以「四因」為「指下文『夫好心則萬物通』四句而言」,而曰「當時癸乙四因之說必甚詳,故記人載之曰『桓公問四因』,並其篇名亦必當稱曰四因篇」,皆非。

  〔一0〕元材案:「失下」,解已見《山至數篇》。「權與」,解已見《事語篇》。「重籍其民」,指國內言。「數欺諸侯」,指國外言。

  〔一一〕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後也。癸乙為賓,故差肩而問焉。」元材案:差肩又見《輕重乙篇》。差即《山權數篇》「坐立長差」之差,次也。次肩,謂不敢與貴賓並肩也。

  〔一二〕元材案:革即《禮記 中庸篇》「衽金革」之革,注云:「革,甲冑之屬。」待即上文「民無以待之」之待,備也。又案無籍於民,乃本書各篇所述管子理財之重要方針。此處忽又作為管子發問口氣,一似管子本不贊成無籍主義也者。蓋著者只是要用問答體,反復說明其在財政經濟上之主張,初不計此問者及答者之究為何人也。且著者之意,為欲加強其所謂無籍主義之信心,故特捏造一所謂「輕重之家」之癸乙,並極力抬高其身價,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與之並肩而言。此與《莊子》書中常以黃帝堯舜及孔子與其所捏造之所謂真人、神人、聖人、至人等互相問答者同屬於所謂「寓言十九,重言十七」之範疇,凡以使其所主張之理論,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

  〔一三〕安井衡云:「『好』,孔也。紂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蓋古謂有智慮者,心有孔竅也。」張佩綸云:「《釋名》:『好,巧也。如巧者之造物,無不皆善,人巧之也。』」郭沫若云:「『好心』二字舊未得其解。下文以『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足其所,不賂其游者責之命大夫』釋明『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與附庸諸侯之聚財。准此,則『好』當訓為空。《爾雅 釋器》:『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好』乃環璧等之中孔。是則『好心』即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與附庸諸侯在國內居心腹地,務使其財不蓄聚,以妨坐大。直說不便,故為此『好心』之隱語耳。」元材案:以上三說皆非。「好心」即慈善心腸,猶言同情心,亦即《孟子》所謂「惻隱之心」或「不忍人之心」。蓋指封建社會之舊道德觀念,如「仁義」、「孝悌」等而言。本書中有不少篇提出此種方案,例如《山權數篇》所謂「高仁慈孝」,《輕重丁篇》所謂「召城陽大夫而請之」,所謂「表稱貸之家」,蓋皆不切實際之幻想。在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基礎之階級社會中,欲憑一紙之命令,使富有者發出同情心,自願將剝削而來之財產,無條件分於別人,豈非痴人說夢?然此等幻想之提出,實亦有其歷史背景,說詳《輕重丁篇》。

  〔一四〕豬飼彥博云:「卿諸侯、令大夫,蓋戰國之爵也。」張佩綸云:「『卿諸侯』無義,當作『諸卿族』。侯、族形近而訛。『令大夫』即『命大夫』之義。」許維遹說同。郭沫若云:「張、許說均非。文正宜以『卿諸侯』斷句。《輕重乙篇》亦見『卿諸侯』『令大夫』之名。俞樾謂『卿諸侯』為大國之孤。余疑『卿』與『諸侯』為二。『諸侯』者附庸諸國之君長也。《陳侯因{次月}敦》『朝問諸侯』,知齊國實領有群小諸侯。卿乃內臣,諸侯乃外臣,責令先內而後外。」元材案:《呂氏春秋 孟春紀》:「立春之日,天子親率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還乃賞卿諸侯大夫於朝。」(《孟夏》、《孟秋》、《孟冬》各紀均有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語)則卿諸侯者謂九卿及諸侯也。郭說「卿與諸侯為二」,甚是,但此為秦統一以後之官制,與春秋之齊國無關。此謂家有餘富者,必使其有餘乘,否則責使卿諸侯補而足之,以免此餘富之囤積與凍結。張、許及俞氏說皆失之。

  〔一五〕豬飼彥博云:「足其所不賂其游者,謂獨足其家而不通財於交游也。」張佩綸云:「《說文》:『賂,遺也。』游即上文之『游財』。『令大夫』即『命大夫』之義。」郭沫若云:「謂有財不以分人,即自得其所而不顧交游。」元材案:「所」即上文「以其家習其所也」之所。所字之含義,隨上下文而不同,說已詳《地數篇》。此處所字,與《輕重乙篇》「家足其所者不從聖人」同一意義。「足其所」即「足於財」。「游者」即《管子 問篇》「國子弟之游於外者幾何人」及「外人來游在大夫之家者幾何人」之「游者」。此處當亦兼指「游於外」及「外人來游」之兩種人而言。賂,安井衡云:「以財與人曰賂。」此蓋謂有游於外或外人來游者,則責使令大夫以己財分而予之。此與上文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皆有「散其財物,使萬人得受其流」之作用。《侈靡篇》所謂「富者靡之,貧者為之」者也。

  〔一六〕安井衡云:「穀、幣、財為三准。從輕重而環之為同筴。」尹桐陽云:「三准者,一調高下,二分并財,三散積聚也。」郭沫若云:「『三准』當即萬物通,萬物運,萬物賤。上文云:『夫好心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欲使有無相通,貨物流入市場,物價下跌,必須有所准據。而所准據則惟此『好心』之一筴耳,故曰『三准同筴』。」元材案:尹說是,安井及郭說非也。此蓋總承上文而言。調高下為一准,分并財為一准,散積聚又為一准。准雖有三,而其行事則一「好心」而已矣,故曰「三准同筴」也。

  〔一七〕元材案:「申」即《漢書 文紀》「申教令」之申,顏師古注云:「申謂約束之。」此三句又見《輕重乙篇》,惟「申」作「辟」,「抗」作「引」,「民」作「施」。說詳彼篇。

  桓公問於管子曰:「今倳戟十萬,薪菜之靡日虛十里之衍〔一〕。頓戟一譟,而靡幣〔二〕之用日去千金之積。久之,且何以待〔三〕之?」

  管子對曰:「粟賈平四十,則金賈四千〔四〕。粟賈釜四十,則鍾四百也,十鍾四千也,二十鍾者為八千也。金賈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然則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鍾〔五〕,一農之事乃中二金之財耳。故粟重黃金輕,黃金重而粟輕,兩者不衡立。〔六〕故善者重粟之賈,釜四百,則是鍾四千也,十鍾四萬,二十鍾者八萬。金賈四千,則是十金四萬也,二十金者為八萬。故發號出令曰一農之事有二十金之筴〔七〕。然則地非有廣狹,國非有貧富也,通於發號出令,審於輕重之數然。」


  〔一〕 張佩綸云:「薪菜當作薪采。《公羊哀十四年傳》:『然則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者則微者也。』」元材案:《管子 五輔篇》云:「其庶人好耕農而惡飲食,於是財用足而飲食薪菜饒。」《鹽鐵論 園池篇》文學云:「粟米薪菜不能相贍。」皆薪菜連文,薪以造飯,菜以佐餐也。張說非。倳戟解已見上文。靡,猶言消耗。

  〔二〕 丁士涵云:「幣者敝之假字。《說文》:『敝,帗也。一曰敗衣也。』《輕重乙篇》曰:『器以時靡幣。』」張佩綸云:「『靡幣』當作『靡敝』。《禮記 少儀》:『國家靡敝。』此言養兵則有薪樵之費,用兵則有轉饟之費。」元材案:「頓戟」解已見《地數篇》。「靡幣」當作「靡敝」,張說是也。「靡敝」亦漢人常用語。《漢書 主父偃傳》:「靡敝中國。」又云:「使邊境之民靡敝愁苦。」又云:「百姓靡敝。」又《嚴安傳》:「靡敝國家。」又《鹽鐵論 伐功篇》云:「未見種蠡之功,而見靡弊之效。」顏師古注《嚴安傳》云:「靡,散也。音縻。」《鹽鐵論 刺復篇》文學云:「軍旅相望,甲士糜弊。」糜弊即靡弊,猶言消耗。

  〔三〕 元材案:待即上文「民無以待之」之待,備也。此蓋言十萬甲兵每日所消耗之薪菜,可以使寬達十里之地變為平虛。每日所消耗之器財,可以使千金之積化為烏有。曠日持久,國用難繼,故問備之之策。又案《管子 參患篇》云:「故一期之師,十年之蓄積殫。一戰之費,累代之功盡。」又《孫子 作戰篇》云:「凡用兵之法,馳車千駟,革車千乘,帶甲十萬,千里饋糧,則內外之費,賓客之用,膠漆之材,車甲之奉,日費千金。然後十里之師舉矣。其用戰也,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力屈,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又《用間篇》云:「興師十萬,出兵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意義均與此同。如此大規模之戰爭,決非秦漢以前春秋時代所能有也。

  〔四〕 豬飼彥博云:「『平』當依下文作『釜』。『則』字衍。」王引之云:「『粟賈平四十則金賈四千』,當作『粟賈平,釜四十,金賈四千。』言今之粟賈平,每粟一釜,其賈四十錢。金賈每一金(《孟子 公孫丑》趙注曰:『古者以一鎰為一金。鎰,二十兩也。』)四千錢。二者皆當時之賈也。下文『粟賈釜四十則鍾四百也,十鍾四千也,二十鍾者為八千也』,即承『粟賈平,釜四十』言之。『金賈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即承『金賈四千』言之。今本『四十』上脫『釜』字,『金賈』上衍『則』字,而文義遂不可通。」何如璋云:「『平』謂中平之價。『粟四十』以釜言。『金四十』以鎰言。『則』字當作『而』,文義始順。二語立案,下乃申言之,以明輕重。王云『平下宜加釜字,則字衍』。但單言金則知為鎰,單言粟則知為釜,或者古之通例也。」元材案「平」當作「釜」,豬飼說是也。「則」當作「而」,何說是也。惟本書言金皆以斤為單位,不以鎰為單位。《山權數篇》七言「置之黃金一斤」,《揆度篇》「吾有伏金千斤」,本篇上文「得成金萬一千餘斤」,《輕重戊篇》「賜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又云「賜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也。鎰為秦制,斤為漢制。(見《史記 平準書》「馬一匹則百金」《集解》引臣瓚注。)本書為漢人所作,此又其一證矣。

  〔五〕 安井衡云:「《輕重乙篇》『狄諸侯,畝鍾之國也』,畝鍾則百畝百鍾,而此云『百畝二十鍾』。《揆度篇》曰『金之平賈萬也』,而此云『金賈四千』。蓋《管子》經數百年之久,而成於數十人之手,是以僭差繆戾至於如此。」元材案:田有上、中、下之分,則其單位產量自亦不能一致。《山權數篇》云:「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其餘皆屬諸荒田。」可見「畝鍾」與「百畝二十鍾」,並無衝突。又金價高低亦無一定。即以《揆度篇》而論,上文言「金之平賈萬也」,下文即曰:「君請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於金,吾至四萬,此一為四矣。吾非埏埴搖鑪櫜而立黃金也,今黃金之重一為四者,數也。」在同一篇中,金既可由一萬變至四萬,則此處之金賈四千,正合《地數篇》所謂「先王高下其中幣而制下上之用」(《揆度》及《輕重乙》略同)之原則。且本書各篇中所有數字,大抵皆著者隨意假設,作為說明其所謂「一可為十,十可為百」之輕重之筴之用,非謂當日確有如此事實也。安井氏不明此理,妄肆指摘,徒見其所見之狹而已!

  〔六〕 元材案:「粟重而黃金輕」二句解已見《乘馬數篇》。衡,平也。兩者不衡立,即《國蓄篇》「兩者為敵則不俱平」之意,即今語所謂「互為反比例」者也。《管子 權修篇》云:「金與粟爭貴。」義與此同。

  〔七〕 元材案:「發號出令」四字又四見《輕重己篇》,即「發號施令」之意,乃漢人通用語。《淮南子 本經篇》云:「發號施令,天下莫不從風。」《漢書 王莽傳》「發號施令」四字凡兩見。是其證。「故發號出令曰一農之事有二十金之筴」當作一句讀。「曰」為「而」字之誤。謂一農之事所以能由「中二金之財」而變為「有二十金之筴」者,乃「重粟之價,釜四百」之結果,亦即發號出令之結果。非由地之有廣狹,國之有貧富也。細繹全文,著者之意蓋謂上述戰費問題,在金價高於粟價情況之下,勢將無法解決。但如能發號出令,將釜四十之粟價提高至釜四百,則一農之事亦可隨之由「中二金之財」提高至「有二十金之筴」,而戰費自無不足之虞矣。此與晁錯《請貴粟疏》所謂「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于貴粟」,用意正同。惟晁錯以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即在於「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農民有錢,粟有所渫。取於有餘以供上用,則貧民之賦可損」。此處則僅言「重粟之賈釜四百」,而未說明其重之之法。實則重之之法,本書各篇已述之甚詳。如《巨(筴)乘馬篇》之廩穀州里,則「國穀之重再什倍」,《山國軌篇》之「高田以時撫於主上」,則「國穀坐長加十」,及「三壤已撫,而國穀再什倍」,《山權數篇》之以「綪絤夜石之幣守五穀」而「國穀之重什倍異日」,《山至數篇》之「一國穀貲在上」,「國穀十倍」,《地數篇》之「武王立重泉之戍」而「國穀二十倍」,及本篇上文之朝吾國之豪,使其「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而「國粟之賈坐長而四十倍」,皆其例也。張佩綸不從全書著眼,乃謂「此言養兵有薪樵之費,用兵有轉饟之費,疑管子之對不應迂闊若此。當別有一節而今脫去。其下節則意欲節省軍士之賞,而管子又明其不可,義始完足」者,失之遠矣!

  管子曰:「湩然擊鼓,士忿怒。鎗然擊金〔一〕,士帥然。筴桐鼓從之〔二〕,輿死扶傷〔三〕,爭進而無止。口滿用,手滿錢〔四〕,非大父母之仇也〔五〕,重祿重賞之所使也。故軒冕立於朝〔六〕,爵祿不隨,臣不為忠。中軍〔七〕行戰,委予之賞不隨〔八〕,士不死其列陳。然則是大臣執於朝,而列陳之士執於賞也〔九〕。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惟重祿重賞為然耳。故不遠道里而能威絕域之民,不險山川而能服有恃之國。發若雷霆,動若風雨。獨出獨入,莫之能圉〔一0〕。」

  〔一〕 何如璋云:「湩然,鼓聲。鎗然,金聲。」元材案:金,鍾也。《淮南 說山篇》:「范氏之敗,有竊其鍾負而走者,鎗然有聲。」是也。

  〔二〕 安井衡云:「帥、率通。帥然,急遽貌。」張佩綸云:「桐當為枹,字之誤也。說文:『枹,擊鼓杖也。』《淮南 墬形 高注》、《文選 西征賦》引《淮南 許注》均云:『筴,杖也。』《小匡篇》:『枹鼓立於軍門。』《左氏傳》:『左援枹而鼓。』《論語》:『從之,皦如也,繹如也,以成。』知『從之』為鼓之節次。」郭沫若云:「當讀為『鎗然擊金,士帥然』。帥然者,肅然也。『桐』當為『枹』,衍文。讀者注『枹』於『筴』字下,被混入正文耳。『從』讀為縱。『筴鼓縱之,輿死扶傷』,文從字順,音調亦諧。」元材案,安井說是也。《漢書 東方朔傳》:「今先生率然高舉。」師古注云:「率然猶颯然。」「士」與上文「士忿怒」之士皆下文所謂「列陳之士」。士帥然,謂不加考慮,聞擊金之聲,即頓起相從,猶《論語》之言「子路率爾而對」矣。「筴桐鼓」三字疑有訛誤。據下文「輿死扶傷,爭進而無止」,則「從之」云者,乃指向敵軍進攻而言。若作「筴桐鼓」,豈進攻之具耶?郭作「筴鼓縱之」,亦不可通。

  〔三〕 元材案:「輿死扶傷」,解已見上文。

  〔四〕 張登雲云:「用,食用也。言人勇於攻戰,死而不顧者,為有重祿而口滿食用,有重賞而手滿錢,為利所動也。」郭沫若云:「趙用賢錄張說未注明來歷,前人誤以為趙說。然張說非是。此乃形容戰士在疆場奮進之貌。『用』當為『涌』,謂不斷怒號,致口角流沫也。『錢』當為『殘』,謂互相斫殺,致手滿傷痍也。」元材案,此二句當在「非大父母之仇也」句下。此蓋謂士之所以能「輿死扶傷,爭進無止」者,非真有大於父母之仇,乃由於有吃有用,重祿重賞之所致耳。仍當以張說為是。

  〔五〕 豬飼彥博云:「『大』當作『有』。」張佩綸云:「『大父母之仇』,《曲禮》、《周禮 調人》均言『父之讎』,《檀弓》言『居父母之仇』,皆不及『大父母之仇』。《周禮 調人 疏》引《異義 古周禮說》:『復讎可盡五世之內。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所復者,唯於殺者之身及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復之。』鄭從之也。《曲禮 疏》文有詳略。許、鄭皆主《周禮》,不主《公羊》,是大父母之仇亦當不反兵而鬥,與父母同。故《管子》引之以喻戰,與經義合。」許維遹云:「『大』字當作『鶤』,『鶤』字偏旁與『大』形近,故訛為『大』。『鶤』即『從』字。《揆度篇》云:『若從親戚之仇。』親戚亦父母也,從猶追逐也。」郭沫若云:「『大』疑『又』字之誤,讀為『有』。」元材案:「大」即《孟子》「無後為大」之「大」。言非有大於父母之仇而赴之。諸說皆非。

  〔六〕 尹桐陽云:「立,位也。謂居君位。」

  〔七〕 尹桐陽云:「中軍,主將。」許維遹云:「『中』當作『申』。『申軍』與『行戰』平列。古之言兵者往往申、守對舉。左哀二十六年『申開守陴』,本書《幼官篇》『申守不慎』。此文申軍猶遣軍、發軍。後人習見中軍,故改申為中耳。」元材案:「中軍行戰」與「軒冕立於朝」互為對文。軒冕指國君,中軍指主將。若作申軍,則全句無主詞矣。古代軍制,多分兵為中、左、右三軍,中軍為發號施令之所,主帥自將之。《左桓五年傳》:「王以諸侯伐鄭,王為中軍,虢公林父將右軍,周公黑肩將左軍。」即其證。許說非是,尹說得之。

  〔八〕 張佩綸云:「『委予之』句。《齊策 高注》:『委,付也。』言舉國以付之也。」元材案:此說非是。委,積也。予,賜予也。謂以積蓄之穀或積蓄之財賞賜之也。《事語篇》云:「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即「委予之賞」之義。若作「委予之」句,則下文「賞不隨」三字將無所屬矣!

  〔九〕 豬飼彥博云:「『朝』疑當作『祿』。」孫詒讓、何如璋、張佩綸、于鬯說同。許維遹云:「孫、張說是也。『執』猶愛也。《呂氏春秋 遇合篇》『故嫫母執乎黃帝』,高注:『黃帝說之。』以『說』釋『執』,說亦愛也。《劉子新論 襲文》作『軒皇愛嫫母之醜貌』。此執愛義同之證也。」郭沫若云:「許釋『執』為愛,意雖近似,尚有一間。愛乃外動詞,『愛於祿』,『愛於賞』,殊為不詞。『執』假為『摯』,情意懇至謂之摯。又通作『鷙』,擊殺勇銳謂之鷙。《呂氏春秋 遇合篇》『嫫母執乎黃帝』,情意懇至之比也。此言作戰之將士,則以勇銳之意為切,所謂重賞之下有勇夫也。」元材案:豬飼說太拘。爵祿乃朝廷所出,「執於朝」,即「執於祿」之義也。執即《書 酒誥》「盡執拘以歸於周」之執,有繫累之義。謂大臣為朝廷之爵祿所繫累,不得不盡忠以事君。列陳之士為委予之賞所繫累,不得不竭死以殺敵。猶後人之言「名韁利鎖」矣。《國蓄篇》云:「民無不累於上。」《輕重乙篇》云:「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或曰「累」,或曰「虜」,或曰「執」,其義一也。許、郭說皆非。

  〔一0〕元材案:「故不遠道里」云云,又見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及《管子 七法篇》。《王兵篇》云:「不難遠道,故擒絕地之民。輕犯山河,故能制恃固之國。獨制而無敵,故令行天下。伐國破邑,不待權(□)。」(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 釋文》)《七法篇》云:「不遠道里,故能威絕域之民;不險山川,故能服恃固之國。獨行無敵,故令行而禁止。故攻國救邑,不恃權與之國,故所指必聽。」後四句,分見《王兵篇》、《管子 七法篇》、《淮南子 兵略篇》及本書《事語篇》。引文已詳《事語篇》。惟《王兵篇》「動如雷電」等句在前,「不難遠道」等句在後。《七法篇》則「不遠道里」等句列在《為兵之數》節,「故舉之如飛鳥,動之如雷電」等句,列在《選陣》節。此處則合在一起,而次第恰與《王兵篇》相反。不僅字句不同,而先後次序亦不一致。又《事語篇》及本篇皆無「飛鳥」句,又「雷電」皆作「雷霆」,與《王兵篇》及《七法篇》不同,而與《淮南子 兵略篇》相同。

  桓公曰:「四夷〔一〕不服,恐其逆政游於天下而傷寡人〔二〕。寡人之行,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吳越不朝,珠象〔三〕而以為幣乎?發、朝鮮不朝,請文皮〈兌毛〉服而以為幣乎〔四〕。禺氏不朝,請以白璧為幣乎〔五〕。崑崙之虛不朝,請以璆琳琅玕為幣乎〔六〕。故夫握而不見於手,含而不見於口,而辟〔七〕千金者珠也,然後八千里之吳越可得而朝也。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八〕,然後八千里之發、朝鮮可得而朝也。懷而不見於抱,挾而不見於掖〔九〕,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後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後八千里之崑崙之虛可得而朝也。故物無主,事無接,遠近無以相因,則四夷不得而朝矣〔一0〕。」


  〔一〕 元材案:《鹽鐵論 誅秦篇》云:「秦既并天下,東絕沛水,并滅朝鮮,南取陸梁,北卻胡狄,西略氐羌。立帝號,朝四夷。」可見朝四夷實始於秦。此處四夷則指下文吳越等四方之國而言。蓋以吳越代表南方,發、朝鮮代表東方,禺氏代表北方(《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可證),崑崙之虛代表西方。細繹全文,似亦以漢武帝時代之國際形勢為背景者。開首即以「四夷不服」為談話之主題,便非漢武帝以前任何封建統治者所應有之口吻。而文中所列舉之四夷之國名及其方位,亦唯漢武帝時代之疆域始足以當之。所謂吳越者即漢武帝時代之兩粵也。所謂發、朝鮮者即漢武帝時代之穢貊、朝鮮也。所謂禺氏者即漢武帝時代之大月氏也。至崑崙之虛,雖漢武帝時代並無此國名,然《史記 大宛列傳》云:「漢使窮河源,河源出於寘。其山多玉石,采來。天子案古圖書,名河所出山曰崑崙云。」則所謂崑崙之虛者,乃指崑崙山周圍之西域各國而言。然則本書之成不得在漢武帝以前,此又其一證矣。

  〔二〕 元材案:逆,不順也。逆政猶言反歷史發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游,流行。傷,損害。謂四夷之國所執行之反歷史發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流行於天下,必將使本國威信受到損害也。

  〔三〕 王念孫云:「『珠象』上脫『請』字,當據補。」

  〔四〕 元材案:發、朝鮮及文皮,解已見《揆度篇》。〈兌毛〉,尹注云:「他臥切,落毛也。」何如璋云:「〈兌毛〉與毻同。《博雅》:『解也。』謂鳥獸解毛羽也。郭璞《江賦》『產毻積羽,往來勃碣』,注:『毻音唾,落毛也。與〈兌毛〉同。』」以落毛之皮為衣服,故曰「〈兌毛〉服」,猶《書 禹貢》之言「島夷皮服」矣。

  〔五〕 元材案:禺氏解已見《國蓄篇》。白璧即玉,所謂「禺氏之玉」者也。

  〔六〕 孫星衍云:「『崑崙之虛』,《御覽》八百九引無『之』字。《爾雅》有『崑崙虛之璆琳琅玕焉』,又云『河出崑崙〈山虚〉』。此不宜有『之』字。」元材案:《山海經 海內西經》亦有「海內崑崙之虛」語,與此同,不必刪。璆琳、琅玕皆玉名。《書 禹貢》云:「厥貢惟球琳琅玕。」《注》云:「石而似玉。」《疏》云:「石而似珠。」《鹽鐵論 力耕篇》文學云:「美玉珊瑚出於昆山。」又《通有篇》文學云:「而昆山之玉不至。」是也。

  〔七〕 張佩綸云:「辟、譬通。《大學 鄭注》:『辟猶喻也。』言一珠一皮如千金。」元材案:辟當讀如上文「不避吳越」之避。言一珠一皮價值之貴,可使千金為之退讓也。張氏說非。

  〔八〕 陳奐云:「『容金而金』,上『金』字疑誤。」丁士涵云:「『而金』當作『千金』。」元材案:此語顯有訛誤,不可強解。

  〔九〕 元材案:掖同腋。

  〔一0〕元材案:主謂主要特產,即上述文皮白璧等是。此言四方之國皆各有其所寶貴之特產,如欲使其朝服,即當利用此等特產作為與各該國互相交換之媒介。否則遠近無以相因,而國交亦不可得而睦矣。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Powered by www.guoxue123.com ©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