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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語類卷第一百二十八 本朝二
法制
唐殿庭間種花柳,故杜詩云:「香飄合殿春風轉,花覆千官淑景移。」又云:「退朝花底散。」國朝惟植槐楸,鬱然有嚴毅氣象。又唐制,天子坐朝,有二宮嬪引至殿上,故前詩起句云:「戶外昭容紫綬垂,雙瞻御座引朝儀。」至敬宗時方罷,止用小黃門引導。至今是如此。按:岑參詩「花迎劍佩星初落,柳拂旌旗露未乾」,亦殿庭種花柳之一證也。又杜贈田澄舍人有「舍人退食收封事,宮女開函進御筵」,亦可為二宮嬪之證。儒用。
舊時主上每日不御正殿。然自升朝官以上,凡在京者皆著去立,候宰相奏事罷,卻來押班,拜兩拜方了,日日如此。後來韓魏公不知如何偶然忘了,不及押班便歸第。御史中丞王陶即彈之,韓遂去國。溫公代為中丞,先奏云:「前王陶以彈宰相不押班而去國。今若宰相更不押班,則中丞無以為職。須是令宰相押班,某方就職。」如此,便是不押班也不是。義剛。方子錄云:「國初文德殿正衙常朝,升朝官以上皆排班,宰相押班,再拜而出。時歸班官甚苦之,其後遂廢,致王樂道以此攻魏公,蓋亦以人情趨於簡便故也。」
祖宗於古制雖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卻極謹。舊時朝見,皆是先引見閤門,閤門方引從殿下舞蹈後,方得上殿,而今都省了。本來朝見底,皆是用一榜子上於閤門,閤門奏上,方始引見。而今卻於引見時,閤門積得這榜子,俟放見時,卻一併上。則都省了許多,只是殿下拜兩拜,便上殿。這非惟是在下之人懶,亦是人主不能恁地等得,看他在恁地舞手弄腳。更是閤門也懶能教得他;及它有失儀,又著彈奏。而今都是從簡易處去了。義剛。
引見、上殿是兩事。今閤門引見,便用舞蹈。近日多是放見,只是上殿拜於階下,直前奏事而已。惟授告門謝有舞蹈。文蔚。
近日上殿禮簡,如所謂舞蹈等事,皆無之。只是直至殿下拜一雙,上殿奏事,退又拜,即退。這也是閤門要省事,故如此。壽皇初間得幾時見群臣,皆許只用紫衫。後來有人說道太簡,後不如此。賀孫。
問朝見舞蹈之禮。曰:「不知起於何時。元魏末年,方見說那舞,然恐或是夷狄之風。」廣。
近日拜表之禮甚異。論禮,班首合跪進,上面卻有人來跪受,但進表後,進者因跪而拜。今則進表者先拜,卻跪進,其受者亦拜。此禮不可曉。文蔚。
皇太子參決時,見宰相侍從以賓主之禮。餘官不然。又曰:「獨宰相為正拜者,蓋餘官謝恩在殿下拜,侍從以上雖拜殿上,亦只偏拜,獨宰相正拜,故云。」敬仲。
宮中有內尚書,主文字,文字皆過他處,天子亦頗禮之,或賜之坐,不係嬪御。亦掌印璽,多代御批。行出底文字,只到三省。文蔚。
問:「本朝十一室,則九廟、七廟之制如何?」曰:「孝宗未祔廟,僖祖宣祖未祧遷時,為十二室,是九世。今既祧宣祖,又祧僖祖,卻祔孝宗,正是八世。進不及九,退不及七。當時且祧宣祖,存得九廟,卻待後世商量猶得。直如此匆忙,何也?」人傑。
今景靈宮,乃叔孫通所謂「原廟」是也。叔孫通言「原廟」,則是衣冠月出遊之地,只一月一次到彼,初無神坐。今則一一有之,又只似太廟了,恐非叔孫通所謂「原廟」之意。今景靈宮謂之「朝獻」,太廟謂之「大享」。子蒙。
問:「景靈起於何代?」曰:「起於真廟。初只祀聖祖,諸帝后神御散於諸寺。其後神宗始祀聖祖於前殿,帝后於後殿。似此等禮數,唐人亦無。且如唐人配廟只一后,餘后立別廟。本朝諸后俱配。」問:「人家配如何?先儒說只用元妃。伊川謂若所祭人是次妃生,即配以次妃。」曰:「此未安。古者諸侯一娶九女,元妃卒,次妃奉事。所謂次妃者,乃元妃之妾,固不可同坐。若如後世士大夫家或三娶,皆人家女,雖同祀何害?所謂『禮以義起』也,唐人已如此。」可學云:「唐人立廟院,重氏族,固能如此。」曰:「唐人極有可取處。」可學。
因言五禮,云:「今諸后位數多,至尊拜跪勞。古人一帝只以一后配,其餘自別立廟,庶幾不亂嫡妾之分。今皆配,不是。唐人有言,人家夫婦卻不同。蓋古者天子諸侯不再娶,故次后與正后有名分。若人家,則再娶亦妻也,故可同祭。伊川祭儀祭繼室於別廟,恐未穩。」璘。
三后並配,自本朝真廟始。其初議者皆以歸咎於錢惟演,後既習見為常,亦無復有議之者矣。古人雖以子貴,然庶母無係於先君之禮。如左傳書「僖公成風」,晉書「簡文太后」,皆以係於其子,而別制廟以祀之。必大。
「玄朗」諱起於真廟朝,王欽若之徒推得出,這也無攷竟處。義剛。
某常疑本朝諱得那舊諱無謂。且如宣帝舊名病己,何曾諱?平帝舊名亦不曾諱。虜中諱得又嶢崎,偏旁皆諱:謂諱「敬」字,「立人」傍底也諱,下面著「言」字底也諱。近日朝廷祧了幾箇祖諱卻是,然「玄朗」卻不祧。那聖祖莫較近似宣祖些麼?義剛。
張以道曰:「秦王陵在汝州,太祖以下八朝陵在永安軍。瞿興瞿俊父子嘗提兵至此,乏水,興禱之。天無雨,小溪平白湧洪流,六軍遂得水用。」義剛。
古者車只六尺六寸,今五路甚大。嘗見人說秦太師制此,又高於京師舊日者。上面耀葉三層,皆高於舊日三寸,成尺二寸。周輅,孔子猶以為侈,要乘殷輅。今輅只是極其侈靡。
因問陳庭秀臨安人。曰:「今大禮命從官一人立王輅側,以帛維之,名何官?」曰:「名『備顧問官』,又曰『執綏官』。」先生笑曰:「然遍檢古今郊禮,安有所謂『備顧問官』、『執綏官』者?蓋此本太僕卿,即執御之職。古者君將升車,則御者先升,執轡中立,以綏度左肩而雙垂之。綏如圓轡。君以兩手援綏而升,立車之左,以左為尊。魏公子無忌自駕,虛左方以迎侯生是也。行大禮,不敢坐。車行數步止。中書令宣韶,命千牛將軍千牛,擇武力者為之。執長刀,立車之右以防非常,所謂驂乘也。既升車,復行,望郊壇數步,復少駐,千牛將軍乃降立道左。車復行,則執長刀前導而行。此唐制也。及政和修禮,脫千牛升車一節,而但有『降車立道左』之文。初未嘗登,何降之有?所謂太僕卿執御之職,遂訛曰『執綏官』、『備顧問官』。然又不執綏,卻立於輅側,恐其傾跌,以物維之。雖今之典禮官,亦但曰『執綏官』、『備顧問官』也。今為太常少卿者,便撥數日工夫,將禮書細閱一過,亦須略曉,而直為此鹵莽也!周洪道嘗記渠作執綏官事,自云考訂精博。某問周:『何謂執綏官?』渠亦莫曉。又,綏,本人君升車之所執,御者但授與君,則御者亦不可謂之『執綏官』。語曰『升車,必正立執綏』,謂乘車者爾。」又曰:「今玉輅太重,轉動極難,兼雕刻既多,反不堅牢,不知何用許多金玉裝飾為也?所以聖人欲乘殷之輅,取其堅質而輕便耳。仁宗神宗兩朝造玉輅,皆以重大致壓壞。本朝尚存唐一玉輅,聞小而輕,捷而穩,諸輅之行,此必居先。或置之後,則隱隱作聲。既有此輅,乘此足矣,何以更為?聞後來此輅亦入虜中。」僩。
南渡以前,士大夫皆不甚用轎,如王荊公伊川皆云不以人代畜。朝士皆乘馬。或有老病,朝廷賜令乘轎,猶力辭後受。自南渡後至今,則無人不乘轎矣。
因言,物纔數年不用,便忘之。祖宗時,升朝官出入有柱斧,其制是水精小斧頭子,在轎前。至宣政間方罷之,今人遂不識此物,亦不聞其名矣。如祖宗時人畫像有執柱斧者。璘。
冊命之禮,始於漢武封三王,後遂不廢。古自有此禮,至武帝始復之耳。郊祀宗廟,太子皆有玉冊,皇后用金冊,記不審。宰相貴妃皆用竹冊。凡宰相宣麻,非是宣與宰相,乃是揚告王庭,令百官皆聽聞,以其人可用與否。首則稱道之文,後乃警戒之詞,如今云「於戲」以下數語是也。末乃云:「主者施行。」所謂「施行」者,行冊拜之禮也。此禮,唐以來皆用之。至本朝宰相不敢當冊拜之禮,遂具辭免。三辭,然後許,只命書麻詞於誥以賜之,便當冊文,不復宣麻於庭,便是書以賜宰相。乃是獨宣誥命於宰相,而他人不得與聞,失古意矣。僩。
因論今宗室與漢差別。漢宗室只是天子之子封王,王子封侯,嫡子世襲,支庶以下皆同百姓,只是免其繇戍,如漢光武皆是起於民間也。燾。
今南班宗室,多帶「皇兄」、「皇叔」等冠於官職之上,非古者「不得以戚戚君」之意。王定國嘗言之神廟,欲令只帶某王孫,或曾孫,或幾世孫。且如越王下當云:「越王幾世孫。」廣錄云:「此說卻是。不惟可免『戚君』之非禮,又可因而見其世系,稍全得些宗法。」後來定國得罪,指以為離間骨肉。今宗室散無統紀,若使當時從定國之說,卻有次序可攷也。人傑。廣同。
古者三公坐而論道,方可子細說得。如今莫說教宰執坐,奏對之時,頃刻即退。文字懷於袖間,只說得幾句,便將文字對上宣讀過,那得子細指點!且說無坐位,也須有箇案子,令開展在上,指畫利害,上亦知得子細。今頃刻便退,君臣如何得同心理會事!六朝時,尚有「對案畫敕」之語。若有一案,猶使大臣略憑倚細說,如今公吏們呈文字相似,亦得子細。又云:「直要理會事,且如一事屬吏部,其官長奏對時,下面許多屬官一齊都著在殿下。逐事付與某人某人,便著有箇區處,當時便可參考是非利害,即時施行,此一事便了。其他諸部有事皆如此,豈不了事?如今只隨例送下某部看詳,遷延推托,無時得了;或一二月,或四五月,或一年,或兩三年,如何得了!某在漳州要理會某事,集諸同官商量,皆逡巡泛泛,無敢向前。如此,幾時得了!於是即取紙來,某自先寫起,教諸同官各隨所見寫出利害,只就這裏便見得分明,便了得此一事。少間若更有甚商量,亦只是就這上理會,寫得在這裏定了,便不到推延。若只將口說來說去,何時得了!朝廷萬事,只緣各家都不說要了,但隨時延歲月,作履歷遷轉耳,那得事了?古者人君『自朝至於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萬民』,『一日二日萬幾』。如今群臣進對,頃刻而退,人主可謂甚逸。古人豈是故為多事?」又云:「漢唐時,御史彈劾人,多抗聲直數其罪於殿上,又如要劾某人,先榜於闕外,直指其名,不許入朝。這須是如此。如今要說一事,要去一人,千委百曲,多方為計而後敢說,說且不盡,是甚模樣!六朝所載『對案畫敕』下,又云:『後來不如此,有同譖愬!』看如今言事者,雖所言皆是,亦只類譖愬。」賀孫。
「本朝祖宗積累之深,無意外倉卒之變。惟無意外之變,所以都不為意外之防。今樞密院號為典兵,倉卒之際,要得一馬使也沒討處!今樞密要發兵,須用去御前畫旨下殿前司,然後可發。若有緊急事變,如何待得許多節次?漢三公都帶司馬及將軍,所以倉卒之際,便出得手,立得事,扶得傾危。今幸然無意外之變,若或有之,樞密且倉卒下手未得。苗劉之事,今人多責之朱呂,當時他也是自做未得。古人定大難者不知是如何?不知范文正寇萊公人物生得如何?氣貌是如何?平日飲食言語是如何樣底人?今不復得親身看,且得箇依稀樣子,看是如何地。如今有志節擔當大事人,亦須有平闊廣大之意始得。」致道云:「若做不得,只得繼之以死而已。」曰:「固是事極也不愛一死。但拌卻一死,於自身道理雖僅得之,然恐無益於事,其危亡傾頹自若,柰何!如靖康,李忠愍死於虜手,亦可謂得其死。但當時使虜人感慨,謂中國有忠臣義士如此,可以不必相擾,引兵而退。如此,卻於宗社有益。若自身既死,事變只如此,濟得甚事!當死而死,自是無可疑者。」賀孫。
因說歷代承襲之弊,曰:「本朝鑒五代藩鎮之弊,遂盡奪藩鎮之權,兵也收了,財也收了,賞罰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禍,虜騎所過,莫不潰散。」因及熙寧變法,曰:「亦是當苟且廢弛之餘,欲振而起之,但變之不得其中爾。」賀孫。
本朝官制與唐大概相似,其曲折卻也不同。義剛。
神宗用唐六典改官制,頒行之。介甫時居金陵,見之大驚。曰:「上平日許多事,無不商量來。只有此一大事,卻不曾商量。」蓋神宗因見唐六典,遂斷自宸衷,銳意改之,不日而定,卻不曾與臣下商量也。僩。
唐初每事先經由中書省,中書做定將上,得旨再下中書,中書付門下。或有未當,則門下繳駁,又上中書,中書又將上,得旨再下中書,中書又下門下。若事可行,門下即下尚書省,尚書省但主書填「奉行」而已,故中書之權獨重。本朝亦最重中書,蓋以造命可否進退皆由之也。門下雖有繳駁,依舊經由中書,故中書權獨重。及神宗倣唐六典,三省皆依此制,而事多稽滯。故渡江以來,執政事皆歸一。獨諸司吏曹二十四曹。依舊分額各屬,三省吏人自分所屬,而其上之綱領則不分也。舊時三省事各自由,不相侵越,不相聞知。中書自理會中書事,尚書自理會尚書事,門下自理會門下事。如有除授,則宰執同共議定,當筆宰執判「過中」,中書吏人做上去,再下中書,中書下門下,門下下尚書。書行給舍繳駁,猶州郡行下事,須幕職官僉押,如有不是,得以論執。中書行下門下,皆用門下省官屬僉押。事有未當,則官屬得以執奏。僩。
「舊制:門下省有侍中,有門下侍郎;中書省有中書令,中書侍郎。改官制,神宗除去侍中、中書令,只置門下中書、侍郎。後併尚書左右丞、門下中書侍郎四員,為參政官。」或云:「始者昭文館大學士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富鄭公等為之。後改為左右僕射,則蔡京王黼首居是選。及改為左右丞相,則某人等為之。名愈正,而人愈不逮前,亦何預名事?」曰:「只是實不正,使名既正而實亦正,豈不尤佳?」又曰:「人言王安石以『正名』之說馴致禍亂。且『正名』是孔子之言,如何便道王安石說得不是!使其名果正,豈不更佳?」僩。
問:「何故起居郎卻大,屬門下省?起居舍人卻小,屬中書省?」曰:「不知當初何故,只是胡亂牽拏得來底便是。起居郎居左,起居舍人居右,故如此分大小。只緣改官制時,初無斬新排到理會底說。故如此牽拖舊職,不成倫序。」僩。
給事中初置時,蓋欲其在內給事。上差除有不當,用捨有不是,要在裏面整頓了,不欲其宣露於外。今則不然,或有除授小報纔出,遠近皆知了,給舍方繳駁,乃是給事外也。這般所在,都沒理會。賀孫。
問:「或言六尚書得論臺諫之失,是否?」曰:「舊來左右丞得糾臺諫。嘗見長老言,神宗建尚書省,中為令聽,兩旁則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蔡京得政,奏言土地神在某方,是居人位,所以宰相累不利,建議將尚書省拆去。」因言:「蔡氏以『紹述』二字箝天下士大夫之口,其實神宗良法美意,變更殆盡。它人拆尚書省,便如何了得!」德明。
「初,蔡京更定幕職,推、判官謂之『分曹建院』。以為節度使、觀察使在唐以治兵治財,今則皆是閑稱呼,初無職事,而推、判官猶襲節度、觀察之名,甚無謂。又古者以軍興,故置參軍。今參軍等職皆治民事,而猶循用參軍之號,亦無意謂。故分曹建院推、判等官,改為司士曹事、司儀曹事。此類有六。參軍之屬改為某院某院,而盡除去節度參軍之名,看來改得自是。又如婦人封號,有夫為秦國公,而妻為魏國夫人者,亦有封兩國者。秦檜妻封兩國,范伯達笑之曰:『一妻而為兩國夫人,是甚義理!』故京皆改隨其夫號:如夫封建安郡,則妻封建安郡夫人;夫封秦國,則妻亦封秦國夫人;侯伯子男皆然。看來隨其夫稱極是。如淑人、碩人、宜人、孺人之類,亦京所定,各隨其夫官帶之。後人謂淑人、碩人非婦人所宜稱。看來稱碩人亦無妨,惟淑人則非所宜爾。但只有一節未善:有夫方封某郡伯,而妻已先封為某國夫人者,此則與京所改者相值,齟齬不可行。蓋其封贈格法如此。當初合并格法也與整頓過,則無病矣。遂使人得以咎之,謂其法自相違戾;亦是京不仔細,乘勢粗改。後人以其出於京也,遂不問是非,一切反之。又如神宗所改官制。舊制:凡通判太守出去,皆帶吏部員外郎、吏部郎中;其見居職者,則加以判流內銓,流外銓。豈有吏部官而可帶出治州郡者!故神宗皆為諸郎,如朝奉郎、朝散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之類。所以朝散以下謂之員郎,蓋本員外郎之資敘;朝奉大夫方謂之正郎,蓋吏部郎中資敘也。朝散郎、朝奉大夫之類有二十四階,分為三等,每等八階,以別異雜流有出身無出身人,故有前行、中行、後行。」又問知縣、通判、知州資敘。曰:「在法,做兩任知縣,有關陞狀,方得做通判;兩任通判,有關陞狀,方得為知州;兩任知州,有關陞狀,方得為提刑。提刑又有一節,方得為轉運。今巧宦者欲免州縣之勞,皆經營六院。蓋既為六院,便可經營寺、監、簿、丞,為寺、監、簿、丞出來,便可得小郡。又不肯作郡,便欲經營為郎官。郎官非作郡不得除,故又經營權郎,卻自權郎徑除卿、監、長、貳,則已在正郎官之右矣。又如法中非作縣不得作郡,故不作縣者,必經營為臨安倅。蓋既為臨安倅,則必得郡,更不復問先曾為縣否也。人君深居九重,安知外間許多曲折?宰相雖知,又且苟簡,可以應副親舊。若是人君知得,都與除了這般體例。苟不作縣,雖為臨安倅,亦不免便使權卿、監;苟不作郡,定不得除郎;為卿、監者,亦須已作郡人方得做,不得以寺、監、丞、簿等官權之,則人無僥倖之心矣。只緣當初立法,不肯公心明白,留得這般掩頭藏倖底路徑,所以使人趨之。嘗記歐公說舊制,觀文殿大學士壓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壓觀文殿學士,觀文殿學士壓資政殿學士。後來改觀文兩學士都壓資政兩學士,議者以見任者難為改動。歐公以為此不難,已任者勿改,而自今除者始,可也。以今觀之,亦何須如此勞攘?將見任者皆與改定又何妨?不過寫換數字而已,又不會痛,當時疑慮顧忌已如此。只緣自來立法建事,不肯光明正大,只是如此委曲回護。其弊至於今日略欲觸動一事,則議者紛然以為壞祖宗法。故神宗憤然欲一新之,要改者便改。孝宗亦然,但又傷於太銳,少商量。」僩。
「唐制:某鎮節度使,某州刺史觀察使,此藩鎮所稱。使持節某州軍州事,此屬州軍所稱。其屬官則云某州軍事判官,某州軍事推官。今尚如此。若節鎮屬官,則云節度推、判官,以自異於屬州。使與州各分曹案。使院有觀察判官、觀察推官,州院有知錄,糾六曹官,為六曹之長。凡兵事則屬使院,民事則屬州院,刑獄則屬司理院。三者分屬,不相侵越。司法專檢法,司戶專掌倉庫。然司理既結獄,須推、判官簽押,方為圓備。不然,則不敢結斷。本朝併省州院、使院為一。如署銜,但云知某州軍州事。軍州事,則使院之職也。自併省三院,而州郡六曹之職頗為淆亂,司法、司理、司戶三者尚仍舊。知錄管州院事,專主教民,今乃管倉庫,獨為不得其職。所以六曹官惟知錄免二日衙,以其職尊,故優異之。此等事,史書並不載,惟雜說中班駁見一二。舊嘗疑州院即是司理院。後閱范文正公集,有云,如使院、州院宜併省歸一,方知不然。因曉州院、使院之別。使院,今之僉廳也。凡諸幕職官皆謂之當職官。如唐書所云,有事當罰,則詔云自當職官以下以次受罰;有事當賞,則云當職官以下以次受賞,謂自推、判官而下也。」又曰:「後來蔡京改六曹官名,頗得舊職,為不淆亂。渡江以來,以其出於京也,皆罷之。」又問:「長史何官?」曰:「六朝時長史甚輕。次第只是奔走長官之前,有君臣之分,不得坐。至唐則甚重。蓋皇子既遙領正大帥,其群臣出為藩鎮者,則稱云副大帥某州長史。韓文董晉官位可見。至唐中葉,而長史、司馬、別駕皆為貶官,不事事。蓋節度使既得自辟置官屬,如節度、觀察推、判官之屬。此既重,則彼皆輕矣。」僩。
蔡元道所為祖宗官制舊典,他只知懲創後來之禍,遂皆歸咎神宗,不合輕改官制。事事以祖宗官制為是,便說此是百王不可易之典。殊不知後來所以放行踰越,任用小人,自是執法者偏私,何關改官制事!如武臣諸節度、副總管諸使所以恩禮隆異,俸給優厚者,蓋太祖初奪諸鎮兵權,恐其謀叛,故置諸節度使,隆恩異數,極其優厚,以收其心而杜其異志。及太宗真宗以後,則此輩或以老死,又無兵權。後來除授者,自可殺其禮數,減其俸給,降其事權,而猶襲一時權宜苟且之制,為子孫不可易之常典,豈不過哉!然祖宗時放行,極艱其選,不過一二人、二三人。後來小人用事,凡宰相除罷,及武臣寵倖宦者之徒,無不得之,實法制不善有以啟之耳。及經變故,乃追咎輕越祖宗法度之過。不知此既開其可入之塗,彼孰不為可入之塗以求合乎?僩。
唐沈既濟之說已如此。新添改官制,而舊職名不除,所以愈見重複。然唐時猶自歸一,如藩鎮節度使、觀察使,民事兵事一人皆了。今既有帥,又有家居節度使,便用費許多錢養他。見任事者請俸卻寡,而家居守閑名者,請俸卻大。節度使請俸月千餘緡。又節度印,古者所以置旌節以為儀衛,而重其權。今卻令帶之家居,請重俸,是甚意?今為福州安撫使,而反不如威武軍節度使之請俸。僩。
祖宗置資格,自立僥倖之門。如武臣橫行,最為超捷。纔除橫行,便可越過諸使,許多等級皆不須歷,一向上去。然今人又不用除橫行,橫行猶用守這數級,只落借官則無所不可。祖宗之法,本欲人遵守資格,謹重名器。而不知自置許多僥倖之路,令人脫過,是甚意思?除是執法者大段把得定,不輕放過一箇半箇,無一毫私,方執得住。不然,便不可禁遏矣。不知當初立法,何故如此?今獃底人,便只守此為不可易之典,才觸動著,便說是變動祖宗法制。也須賭過是,始得。僩。
趙表之生做文官,纔到封王,封安定郡王。便用換武。豈文官不可封王,而須武官耶?又今宗正須以宗室武官為之,文官也只做得。世間一樣愚人,便以此等制度為百王不可易之法!僩。
只改儒林、文林之屬,其他皆可通行。文官猶有古名,如武官諸階稱呼,多有無意義者。又曰:「四廂都指揮使,又有甚諸色使,皆是虛名。只有三衙都指揮使真有職事。」又曰:「元豐以前武臣無宮觀,故武臣無閑者。見武臣乞解軍職,必出藩府。及元豐介甫相,置宮觀,方有閑者。」僩。
本朝先未有祠祿,但有主管某宮、某觀公事者,皆大官帶之,真箇是主管本宮、本觀御容之屬。其他多只是監當差遣。雖嘗為諫議官,亦有為監當者,如監船塲、酒務之屬。自王介甫更新法,慮天下士大夫議論不合,欲一切彈擊罷黜,又恐駭物論,於是創為宮觀祠祿,以待新法異議之人。然亦難得,惟監司郡守以上,眷禮優渥者方得之。自郡守以下,則盡送部中與監當差遣。後來漸輕,今則又輕,皆可以得之矣。僩。
華州雲臺觀、南京鴻慶宮,有神宗神像在,使人主管,猶有說。若武夷山沖佑觀、臨安府洞霄宮,知他主管箇甚麼?
今太廟室深而堂淺,一代為一室;堂則雖在室前,而實同為一堂。古人大抵室事尚東向,堂事尚西向。賀孫。
「皇城使有親兵數千人,今八廂貌士之屬是也。以武臣二員并內侍都知二員掌之。本朝只此一項,令宦者掌兵,而以武臣參之。」因笑曰:「此項又似制殿前都指揮之兵也。」僩。
「今之二衙,即舊日之指揮使。朱溫由宣武節度使篡唐,疑忌他人,自用其宣武指揮使為殿前指揮使,管禁衛諸軍。以至今日,其權益重。嘗見歐陽公記其為某官時,殿帥之權猶輕,見從官,不接坐;但傳語,不及獻茶。及再入為執政,則禮數大異矣。」問:「何故如此?」曰:「也是積漸致然。是他權重後,自然如此。」僩。
問:「唐之人主喜用宦者監軍,何也?」曰:「是他信諸將不過,故用其素所親信之人。後來一向疏外諸將,盡用宦者。本朝太宗令王繼恩平李順有功,宰相擬以宣徽使賞之。太宗怒,切責宰相,以為太重,蓋宣徽亞執政也,遂創『宣政使』處之。朝臣諸將中豈無可任者,須得用宦者!彼既有功,則爵賞不得吝矣。然猶守得這些意思,恐起宦者權重之患。及熙豐用兵,遂皆用宦者。李憲在西,權任如大將。馴至後來,遂有童貫譚稹之禍。」宦者其初只是走馬承受之類,浸漸用事,遂至如此。僩。
今之總管,乃國初之部署。後避英廟諱,改焉。都監乃是唐之監軍,不知何時轉了。廣。
太祖收諸鎮節度兵權,置諸州指揮使,大州十數員,次州六七員,又次州三四員,每員管兵四五百人。本州自置營招兵,而軍員管之。每遇遷陞,則密院出宣付之。用紙一大幅,題其上曰「宣付指揮使某」,卻不押號,而以御前大寶印之。軍員得此極重,有一人而得數宣者,蓋營中亦有數等品級遷轉也。指揮有廳,有射場,只在營中升降,不得出官。僩。
「總領一司,乃趙忠簡所置,當時之意甚重。蓋緣韓岳統兵權重,方欲置副貳,又恐啟他之疑,故特置此一司,以總制財賦為名,卻專切報發御前兵馬文字,蓋欲陰察之也。」或謂:「總領之職,自可併歸漕司。」曰:「財賦散在諸路,漕司卻都呼吸不來。亦如坑冶,須是創立都大提點,方始呼吸得聚。」道夫。
運使本是愛民之官,今以督辦財賦,反成殘民之職。提刑本是仁民之官,今以經、總制錢,反成不仁之具。淳。
祖宗,凡升朝官在京,未有職事者,每日赴班,纔有差遣則已。廣。
今群臣以罪去者,不能全其退處之節。凡有辭避,必再三不允,直待章疏劾之,遂從罷黜。人傑。
舊制:遷謫人詞頭,當日命下,當日便要,不許隔宿,便與詞頭報行。而今緣有信劄,故詞頭有一兩月不下者,中書以此覺得事多。此皆軍興後事多,故如此。國朝舊制,煞有因軍興後廢格而未復者。廣。
舊法:貶責人若是庶官,亦須帶別駕或司馬,無有帶階官者。今呂子約卻是帶階官安置。人傑。
今日作史,左右史有起居注,宰執有時政記,臺官有日曆,並送史館著作處參改,入實錄作史。大抵史皆不實,緊切處不敢上史,亦不關報。椿。
史甚弊,因神宗實錄皆不敢寫。傳聞只據人自錄來者。才對者,便要所上文字,并奏對語上史館。揚。
今之修史者,只是依本子寫,不敢增減一字。蓋自紹聖初,章惇為相,蔡汴修國史,將欲以史事中傷諸公。前史官范純夫黃魯直已去職,各令於開封府界內居住,就近報國史院,取會文字。諸所不樂者,逐一條問黃范,又須疏其所以然,至無可問,方令去。後來史官因此懲創,故不敢有所增損也。按實錄,是時史官趙彥若亦同於府界居住。後趙安置豊州,范永州,黃黔州。儒用。
先生問{膋,月改田}「有山谷陳留對問否?」曰:「無之。」曰:「聞當時秦少游最爭得峻,惜乎亦不見之。陸農師卻有當來對問,其間云,嘗與山谷爭入王介甫『無使上知』之語。又云,當時史官因論溫公改詩賦不是。某云:『司馬光那得一件是?皆是自敘與諸公爭辨之語。』」{膋,月改田}。
「道君欽宗實錄數百卷,呂丈月十日修了。云,只是得大節目百十條。」問云:「何不入文字展日?」曰:「便不是呂丈規模。」振。
本朝國紀好看,雖略,然大綱卻都見。長編太詳,難看。熊子復編九朝要略,不甚好。國紀,徐端立編。僩。
聖政編年一書,起太祖,止紹興九年,書坊人做。非好書。振。
今之學規,非胡安定所撰者。仁宗置州縣學,取湖學規矩頒行之。湖學之規,必有義理,不如是其陋也。如第一條「謗訕朝政」之類,其出於蔡京行舍法之時有所改易乎!當時如徐節孝為楚州教官,乃罷之,而易以其黨。大抵本朝經王氏及蔡京用事後,舊章蕩然,可勝歎哉!人傑。
問學究一科沿革之故。曰:「此科即唐之明經是也。進士科則試文字,學究科但試墨義。有才思者多去習進士科,有記性者則應學究科。凡試一大經者,兼一小經。每段舉一句,令寫上下文,以通不通為去取。應者多是齊魯河朔間人,只務熟讀,和注文也記得,故當時有『董五經』『黃二傳』之稱。但未必曉文義,正如和尚轉經相似。又有司待之之禮,亦不與進士等。進士入試之日,主文則設案焚香,垂簾講拜。至學究,則徹幕以防傳義,其法極嚴,有渴至飲硯水而黔其口者!當時傳以為笑。歐公亦有詩云:『焚香禮進士,徹幕待諸生。』或云,「徹幕」乃「瞑目」字,亦非歐詩。其取厭薄如此,荊公所以惡而罷之。但自此科一罷之後,人多不肯去讀書。」儒用。
熙寧三舍法,李定所定。崇觀三舍法,蔡京所定。胡德輝埕嘗作記。學者,所以學為忠與孝也。今欲訓天下士以忠孝,而學校之制乃出於不忠不孝之人,不亦難乎!儒用。
「大學舍法壞人多,龜山嘗立論。高抑崇曾見龜山。太學初興,召為司業,善類頗屬望。到彼一切放倒,三舍法,卻在渠手中成。莫負了龜山否?」王子合曰:「聞那時只是取法於一舊老吏。」浩曰:「秦會之是舊大學中人,想是據他向日所行了。」曰:「高公不合與承當。高公大率不立,五峰嘗有書責他。」浩。
先生因論本朝南渡以來,其初立法甚放寬,蓋欲聚人。不知後來放緊,便不得。燾。
今之法,大概用唐法。淳。
問:「今三代之法,或可見於律中否?」曰:「律自秦漢以來,歷代修改,皆不可得而見矣。如漢律文簡奧,後代修改,今亦不可見矣。」淳。
律是歷代相傳,敕是太祖時修,律輕而敕重。如敕中刺面編配,律中無之,只是流若干里,即今之白面編管是也。敕中上刑重而下刑輕,如律中杖一百,實有一百,敕中則折之為二十。五折一。今世斷獄只是敕,敕中無,方用律。同。
因言:「律極好。律即刑統。後來敕令格式,罪皆太重,不如律。乾道淳熙新書更是雜亂。一時法官不識制法本意,不合於理者甚多。又或有是計囑妄立條例者。如母已出嫁,欲賣產業,必須出母著押之類。此皆非理,必是當時有計囑而創此條也。孝宗不喜此書,嘗令修之,不知修得如何。」僩。
刑統大字是歷代相傳,注字是世宗時修。淳。
舊來敕令文辭典雅,近日殊淺俗。裏面是有幾多病痛。方子。
宋莒公曰:「『應從而違,堪供而闕』,此六經之亞文也。」謂子不從父不義之命,及力所不能養者,古人皆不以不孝坐之。義當從而不從,力可供而不供,然後坐以不孝之罪。淳。
或問:「『敕、令、格、式』,如何分別?」曰:「此四字乃神宗朝定法時綱領。本朝止有編敕,後來乃命群臣修定。元豐中,執政安燾等上所定敕令。上喻燾曰:『設於此而逆彼之至謂之「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謂之「式」,禁於未然謂之「令」,治其已然謂之「敕」。修書者要當如此。若其書完具,政府總之,有司守之,斯無事矣。』此事載之己仰錄,時出示學者。因記其文如此,然恐有脫誤處。神廟天資絕人,觀此數語,直是分別得好。格,如五服制度,某親當某服,某服當某時,各有限極,所謂『設於此而逆彼之至』之謂也。式,如磨勘轉官,求恩澤封贈之類,只依箇樣子寫去,所謂『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也。令,則條令禁制其事不得為、某事違者有罰之類,所謂『禁於未然』者。敕,則是已結此事,依條斷遣之類,所謂『治其已然』者。格、令、式在前,敕在後,則有『教之不改而後誅之』底意思。今但欲尊『敕』字,以敕居前,令、格、式在後,則與不教而殺者何異?殊非當時本指。」又問:「伊川云:『介甫言:「律是八分書。」是他見得如此。』何故?」曰:「律是刑統,此書甚好,疑是歷代所有傳襲下來。至周世宗,命竇儀注解過,名曰刑統,即律也。今世卻不用律,只用敕令。大概敕令之法,皆重於刑統。刑統與古法相近,故曰『八分書』。」「介甫之見,畢竟高於世俗之儒」。此亦伊川語,因論祧廟及之。儒用。
某事合當如何,這謂之「令」。如某功得幾等賞,某罪得幾等罰,這謂之「格」。凡事有箇樣子,如今家保狀式之類,這謂之「式」。某事當如何斷,某事當如何行,這謂之「敕」。今人呼為「敕、令、格、式」,據某看,合呼為「令、格、式、敕」。敕是令、格、式所不行處,故斷之以敕。某在漳州,曾編得戶、婚兩門法。賀孫。
本合是先令而後敕,先教後行之意。自荊公用事以來,方定為「敕、令、格、式」之序。德明。
「唐藩鎮權重,為朝廷之患。今日州郡權輕,卻不能生事,又卻無以制盜賊。」或曰:「此亦緣介甫刮刷州郡太甚。」曰:「也不專是介甫。且如仁宗時,淮南盜賊發,趙仲約知高郵軍,反以金帛牛酒使人買覓他去。富鄭公欲誅其人,范文正公謂他既無錢,又無兵,卻教他將甚去殺賊?得他和解得去,不殘破州郡,亦自好。只是介甫後來又甚。州郡禁軍有闕額處,都不補。錢糧盡欲解發歸朝廷,謂之『封樁闕額禁軍錢』,係提刑司管。」文蔚。
經制錢,宣和間用兵,經制使所創。總制錢,紹興初用兵,總制使所創。二人不記姓名。應干稅錢物,雜色場、務納錢,每貫刻五十文,作頭子錢。括之為二色錢,以分毫積,計大計多,況其大者!
經制錢,陳亨伯所創。蓋因方臘反,童貫討之,亨伯為隨軍轉運使。朝廷以其權輕,又重為經制使。患軍用不足,創為此名以收州縣之財,當時大獲其利。然立此制時,明言軍罷而止,其後遂因而不改。至紹興四年,韓球又創總制錢,大略倣經制為之。十一年經界法行,民間印契多,倍有所得,朝廷遂以此年立額。至次年,則其數大虧,乃令州縣添補解發。自後州縣大困,朝廷亦知之。議者乃請就三年中取中制以立額。卻不知中制者乃所添補之歲,其額猶為重也,因仍至今。頃年得江西憲時,陛對日,亦嘗為孝宗言之。蓋此政是憲司職事。又曰:「亨伯創經制錢時,其兄弟有名某者,勸止之。不從,乃率其子姪哭於家廟,以為作俑之罪,祖先將不祀矣!」廣。
德粹語婺源納銀之弊,方伯謨因問和買。先生言其初曰:「今日惟紹興最重。舊拋和買數時,兩浙運使乃紹興人。朝廷拋降三十萬匹與浙東,紹興受十四萬。是時都吏乃會稽縣人,會稽又受多。惟餘姚令不肯受,為其民以瓦礫擲之,不得已受歸,而其數少,恨不記其名。」滕云:「婺源乃汪內翰鄉邑。汪知鄉郡,朝廷初降月椿時,會諸縣令於廷。婺源令偶言丹陽鄉民頑,汪本此鄉人,以令為譏之,先勒令受十分之四分三釐,至於今為害。」先生曰:「疇昔創封椿時,本無實數,只是賴州縣。且如常平中一項錢,亦許椿數。提舉司錢今日又解,明日又解,解必有限,彼豈不來爭?以此觀之,事皆係作始不是。」可學。
祖宗立法催科,只是九分,才破這一分,便不催。但破得一百貫,謂之「破分」,便住。自曾丞相仲欽為戶部時,便不用這法,須要催盡。至今所以如此。恪。
所在上供銀,皆分配諸縣。獨建寧因吳公路作憲,算就鹽綱上納。雖是算在綱上,中間作舊科數,諸縣甚者至科民間買納。後沈公雅來,卻檢會前時行下指揮,遂罷買上供銀。道夫。
張定叟尚書云,青城每郊用木十五萬緍縛幕屋,事已,撤去,皆諸璫得之。其費出於臨安。渠知府日,嘗奏乞從本府出錢蓋屋,庶免逐郊費用,不從。閎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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