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回 以烟杀人
桐庐县有一旅店,居停商旅。湖广有一商,姓朱名德教,至之投宿,恂恂雅饰,如儒生然。主家婢,时时睨客,商怪而不敢问,婢累咨嗟,临去语曰:“烟来伏地。”客不解。夜半烟来极大,扑人口鼻,目迷喉干,不能声唤。忽忆婢语,乃俯伏于地,口鼻就以衣四塞,稍可呼吸。四鼓时,烟方息,商乃出。而归询,前途居人曰:“此家姓魏,名长二,常以烟杀人谋财,屡矣。婢以此客良善,故漏是言。”客以之告于公,一家皆于法,特宥此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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