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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公子
东乡艾生善卜日。凡乡里婚嫁丧葬,及一切动作琐碎事多就卜焉。遵其所谓宜者则吉,犯其所谓忌者则凶,往往奇验。乡之人以是神之。
有彭公子者,豪而愎,素不信艾。买得好绢将制衣,伪卜期于艾,艾造某日可,某日必不可。公子心嗤之,故以不可之日制焉。且多召衣工,务观成于一日。艾闻而往戒之,曰:“公衣犯大忌,必不可服。即服,当以明年之某月某日某时,庶无患。公宜信之,毋谓鄙人之言略不验也。”公子阳诺,次日即衣之。方挈领,忽有人影出衣中,歎然遂灭。公子始疑惧,然转念一衣之微,何关休咎或目眩所致。卒衣之。
以事如冈上。冈上者,小市廛名也。事毕而归,道逢担者负棘薪过之甚疾。棘端勾其衣,衣为之裂。乃止担者而呵之。担者不逊,公子怒,三掌其面而去之。
是夜但者归,号痛语妻子曰:“彭公子击我,伤甚,我死矣。尔曹不可忘!”言毕遂死。妻子鸣于里正,夜奔公子,声以毙命,明发将诣县诉之。当公子之事担者也,里正在焉,乃谓公于曰:“日间之事,余实见之。公子拳之,亦太甚,动中窾会,是以速毙。”公子知其诬证而莫能辨也,私许里正金,求其排难,愿以万缗归担者妻子,且经纪其丧,以求毋讼。里正主之,遂息讼。计公子所费,不下三万金,而家藏顿尽。
或以语艾,谓不听公言,果至于此。艾叹曰:“未也,犹有甚时。”
公子愤怨不已,乃过担者家,抚其棺而大哭曰:“吾与若何仇尔裂吾衣,不吾偿而薄责尔,亦其宜也。尔之死,病也,命也。尔妻子因以为利,破吾家,荡吾产。尔死有知,宁独无愧于心乎”其妻闻之,大恚曰:“尔本吾杀夫之仇,仅倾尔产,亦大幸。今既若此,吾岂以夫之死为市者乎且尔非实毙吾夫,心有所恧,伺为输吾金而营其丧事”即命其子诉之县。令验尸。得死伤五六处,乃抵公子法。里正亦以受贿蔽辜,比于同谋,降一等议罪。
夫破吾衣而不逊,担者则有罪矣,从而薄责之,亦人情所时有,未应遂得惨报。然必其平日暴横不逞,有以取鬼神之怒,逃于彼而偿于此也。不然,亦其前生业冤也。至卜者之言,本不足信。然人生有吉康,亦有凶悔,跬步不谨,祸机伏焉。虽无人言,亦当随地自警,况有卜者之言哉!此与陆次云《北墅奇书》所载推车者破衣事,初相类而后相反,盖彼能忍而不较,此屡警而不悟也,
又尝有一人出游通市,一无赖汉迎而殴之,非醉非颠,不可理解。其人猛悟,此汉无故而辱我,非前生仇,即今生业也。再拜而谢之,拂衣竟去。市中见者无不服其量之宏,而怒此汉之狂也。次日,此汉无故死。其人以是故,得免于累。善乎哉!君子克己以全身,达人见几而远祸,斯人有焉,此可以为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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