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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風俗記
風俗因乎其地,亦因乎其時;而轉移之則存乎人。廈門居泉、漳之交,五方雜處;其風俗,泉、漳相間。婚嫁、喪祭之禮,士農、工賈之習,以及歲時、伏臘、賽社、遊戲諸俗,善者載之,弊者亦載之。俾島中人,知所勸懲焉。志風俗。
衣冠陳氏族,桃李薛公園(宋張翥「嘉禾風物詠」)。
地靈人傑,科甲雲屯;或如芝草之驟起、或如星海而有源。旁達西洋,商舶四窮;冬發鷁首,夏返梓櫳。朱提成嶽,珍巧如嵩;醽醁如淮,肴品若從。俳優傳奇,青樓侑觴;蛾眉織膩,綦履輕蹡。颯纚要紹,七盤鵠翔;買眼拂袖,燭滅滓香。榷使橫索其貨物,虎翼私剝而盈箱(明池顯方「大同賦」。此段系分賦嘉禾)。
海濱鄒魯之風,蔚然再睹(巡道白瀛「玉屏書院碑」)。
銀城鷺島,非特既庶且富,禮義生於富足,一變至道較易於鄰封(乾隆「縣志」「小引」)。
銀城鷺島,民物富庶,山海雄奇(黃彬「縣志」序)。
廈門,人民、商賈、番船輳集,等諸郡縣(「漳州府志」)。
唐為陳、薛衣冠之地,宋為文公過化之區(黃名香「鷺江志」引)。
市井鄉都,詩書振響(張維寅「嘉禾里序」)。
人文蔚起(薛起鳳「鷺嶼論」)。
市井繁華、鄉村繡錯,不減通都大邑之風(楊國春「鷺門形勢記」)。
田少海多,民以海為田。自通洋弛禁,夷夏梯航,雲屯霧集;魚鹽蜃甲之利,上裕課而下裕民(莫鳳翔「水仙宮碑」)。
海國巨觀,雖窮鄉僻壤之士,無不願以一遊為快(廖飛鵬「鷺江志」序)。
歲時
俗尚
·歲時
元旦,焚香紙、放爆竹,開門即閉。少長序拜,戚友相賀(其疏者,以小紅刺粘門上)。午祀其祖先(以紅柑供几案,至元宵乃徹)。市不列肆(別擇吉開市),糞土不除者三日。
初四日,各祀其所祀之神,名曰「接神」(俗謂臘月二十四日百神有事上帝,至此日乃還;焚楮帛輿馬迎之)。
人日,取果蔬作七寶羹(見「閩書」)。
初九日,設香案,向戶外祀之;爆竹之聲達旦,名曰「祭天」。富家演劇(「閩書」:『泉人以是日為天誕日,廈則稱為玉皇生日。占一年暴期,以此日為準』。干寶「搜神記」:『玉皇,外國王子之成佛者』)。
立春日,各以小紅紙書「春」字或「福壽」字,粘門窗戶牖間。
上元,以米團祭神及先(或延道士諷經,謂之「誦三界經」)。自十三日起,絡續張燈,是夕大盛(或焚雜柴於曠處,超而越之,謂之「跳火」。廟中香有大於竹竿、燭有大於屋柱者)。士子迎魁星,裁繒剪綵,為芹桂、杏桃、瀛洲、臺閣諸燈;或二、三年一舉,亦有行於二、三月者。始於雍正間廈港紫陽祠,後移於城內仙殿,即今玉屏書院(婦女艷服入廟,獻蓮花燈。閩語呼燈曰「丁」,祈嗣之意。向神丐紅柑,或燭、或錢,柑年倍其數之(?),廟祝書諸籍;歸以瓦石投擲山海,主吉利。未字少女賽紫姑,俗呼東施娘;偷摘人家園蔬及春帖,遭詬罵,謂異日必得佳婿,亦古「鏡聽」之意。海濱如石碼各處,有擲石之戲,折肱破腦以為樂;廈則無之)。
二月朔,社師前後入學。
初二日,街市鄉村斂錢演戲,為各土地神祝壽(家造蠣房飯為供)。
寒食,城市多鬥鴨卵之戲(繪鏤人物、花鳥,以工為能;即「玉燭寶典」』寒食鬥雞卵』遺意)。
清明,各祭其先,前後十日。墓祭,掛紙帛於墓上。婦人亦出郊展墓踏青,採新麥簪之(泉俗:以清明日插杜鵑花於祭品;漳俗:插柳枝戶上;祭先,以三月三日)。
三月三日,采百草合米粉為粿,祭祖及神(是月也,多迎神賽會)。
四月初一日,各辦香餅祭神,曰「明眼餅」。
初八日,有浴佛之會(僧尼主之。先期,舁佛沿門募化)。
五月五日端午,懸蒲艾、桃枝、榕枝於門(乃俗所稱火香、仙人掌等物),粘符。製綵勝及粽相饋遺(婦人小兒,臂系「續命縷」,簪艾虎、繭虎及符。飲雄黃酒,並以酒擦兒頂鼻,噀房壁床下,以去五毒。浴百草湯,曰「蘭湯」。以紙為人,寫一家生辰焚之水漈,名曰「辟瘟」)。競渡於海濱(龍船分五色,惟黑龍不出);富人以銀錢、扇帕懸紅旗招之,名曰插標;即古「錦標」意。事竟,各渡頭斂錢演戲,■〈舟古〉仔船為主;或十餘日乃止(明林希元「石潯競渡詩」:『杯酌交酬後,樓臺雨過時;半江沉夕照,高閣起涼颸。波靜魚龍隱,人喧鷗鷺疑;未看競渡戲,先動屈原悲』。『結閣臨江渚,攜杯對晚暉。龍舟隨地闢,梅雨逐風微。雲斂山爭出,天空鳥獨飛;海鷗渾可狎,知我久忘機』)。
六月六日,以黍為粽,薦土神。
十五日,造米圓,祀神及祖,名曰「過半年」(薦新榖、獻荔枝,無定日)。
七月朔起,各里社設醮,作盂蘭盆會。俗名普度,祀無主之魂(以竹竿燃燈極高,聯綴如星。又設高臺,陳供品。無賴少年如猱而升,以先登為能,每至爭競跌仆。官禁止之)。
七夕,乞巧。婦女拜天孫,解去「續命縷」。士子祀魁星。
中元,各祭其先,焚五色楮(楮畫綺繡,云為泉下送寒衣)。
中秋,街市鄉村演戲,祀土地之神;與二月同,春祈而秋報也。夜薦月餅、芋魁,祀神及先;親友相餽遺(婦人拈香牆壁間,竊諦人語,以占休咎;俗謂之「聽香」)。
重陽,登高放風箏(自八月起,閩中皆可放;他省放於二、三月,氣候不同也)。
冬至,俗不相賀,謂之「亞歲」;各祭其祠。舂米為圓,謂之「添歲」。粘米圓於門,謂之「餉耗」。
十二月初二日,祭土神,謂之「頭牙」。
十六日,商賈皆祭土神,牲醴極豐(晚宴親朋,謂之「尾牙」)。
二十日,掃塵;有喪者否。
二十四日,祀灶送神(俗謂:灶神是夜以一家所行善惡,上奏於天。又言:百神有事上帝,畫輿馬儀從於楮,具牲饌,焚而送之。至正月四日,乃迎還。說本「五雜俎」)。
二十五日,俗傳天神下降,鑑察善惡;設香案於神前。
除夕,家更春帖(廈之春帖,書「河圖洛書」、「神荼鬱壘」、「麟鳳龜鶴」諸字),燃爆竹。舂米麥,為磁粿、餑餑之屬。以糕、豚相遺謂之「餽歲」。祭先及神,曰「辭年」。炙爐炭,團聚飲酒,曰「圍爐」(焚燈檠,視其紅、黑,以卜來年晴雨)。留宿飯於明日,曰「隔年飯」。以生菜沃沸湯、簪紅花供神,曰「長年菜」。
·俗尚
同安人物,廈、金尤為稱盛。有明一代,廉節文藻,卓乎可觀。廈門,漳、泉雜處,士子多秀異者。
廈島田不足於耕,近山者率種番薯,近海者耕而兼漁,統計漁倍於農(水田稀少,所耕多磽確山園,無坡塘、江湖可以溉注。但於隴頭鑿井,立石為桔槔以灌之)。海港腥鮮,貧民日漁其利。蠔埕、魚■〈艹斷〉、蚶田、蟶■〈涂攴〉,瀕海之鄉畫海為界,非其界者不可過而問焉。越澳以漁,爭競立起,雖死不恤;身家之計在故也。
服賈者,以販海為利藪,視汪洋巨浸如衽席。北至寧波、上海、天津、錦州,南至粵東,對渡臺灣,一歲往來數次;外至呂宋、蘇祿、實力、噶喇巴,冬去夏回,一年一次。初則獲利數倍至數十倍不等,故有傾產造船者。然驟富驟貧,容易起落;舵水人等藉此為活者,以萬計。
造大船費數萬金。造船置貨者,曰財東;領船運貨出洋者,曰出海。司舵者,曰舵工;司桅者,曰斗手、亦曰亞班;司繚者,曰大繚:相呼曰兄弟。
廈門土木、金銀、銅鐵諸工,率自外來;船工大盛。安其業者,多移居焉(以上四民)。
冠禮,久不作矣。廈門婚嫁,重門戶,不甚選婿。粧奩,先期鼓樂迎送至男家;珠翠、衣飾無論已,外如卍字糖、福餅、絨花綵繒,動盈數十篋。謂不如是,則見誚於人。在富者為所欲為,中戶嫁一女費過半矣;甚有鬻產嫁女者,何甚愚也(周禮「竹枝詞」云:『千金嫁女時常有,百金教子此地無』)。惟親迎,尚存古禮(婿親迎,曰「上門」;三日拜舅姑,日「上廳」;婦家使其弟若姪以物餽問,曰「探房」;四日反焉,曰「回禮」;迎新婦歸寧,曰「豎月」。其婦見舅姑也,姑與之燕,家中婦女輩悉與,名曰「合棹」。午乃禮食,婦居中,陪者左右坐,樂以侑食。娶婦之家,越晨親友往賀禮畢,觀新婦,婿導諸其前)。
喪葬,尤多非禮。罔極之喪,其合於古者固多,然喪次粧飾婢僕如生人,衣以文繡,綠哖之轎、白絹之亭,付諸一炬。初喪置酒召客,演劇喧嘩,以為送死之禮。大祥前三、四月,擇日致祭除服,云為兒孫作采。至於延僧道禮懺,有所謂開冥路、薦血盆、打地獄、弄鐃鈸、普度諸名目,云為死者減罪資福。夫人死則氣散,其精魂無所不之也,何待僧道為之開路乎?且人非凶惡,豈必人人入地獄;不以善良待其親,而以凶惡待其親,何其悖也!縱賢人君子,亦必文致以刀山劍樹之獄,自以為孝;而不知衊親以罪惡之名,不孝孰甚焉!況彼浮屠者滅紀倫紀,地獄無則已,有則彼將身入焉,豈能救人哉?沙彌弄鐃,婦女樂此為戲;乃云以免蟲蛙,抑何誕也!居喪作浮屠,已屬非禮。廈俗竟至演戲,俗呼雜出,以目連救母為題,雜以豬猴、神鬼諸齣;甚至削髮之僧亦有逐隊扮演,醜態穢語,百端呈露,男女聚觀,毫無顧忌。喪家以為體面,親友反加稱羨;悖禮亂常、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廈島人貧者,十日、半月即葬,房屋窄小故也。富者往往聽青烏家言,人無智愚,惑而信之。俗稱為地師,聽其指擇,又拘年月日時。房分不齊,又各信一地師,彼善此否,往往停柩不葬。始則希圖吉穴;遷延日久,漸至門戶破落,欲求一高敞地而不可得,草草埋掩淺土中。久則取其骸骨貯小棺中,謂之金棺(亦有隔數年必易金棺為者,出情理之外);或貯礶中,謂之骸礶(或埋路旁,或屢次遷移、甚至遺失,控告有司乞追)。日復一日,有不知子孫誰氏者。與其悔之於後,孰若急之於前蔡文勤公「喪葬解惑」,所當取為鑒也。
發塚,律有明條。開棺見尸者,分別首從,斬、絞、軍、流定罪有差。廈門前此未聞也,二十年來,此風漸熾。受害者常不自知;每至遷葬時,始覺骨骸移置,釵釧、鐶鐺無一留存。或新死者臂上金環不可脫,斷其臂取之。大抵所盜,女墳居多。蓋廈地以厚葬其親為孝,而不知適為賈禍之端。或有少婦夭亡,外家百端需索,勒令厚葬;將欲愛之,適以害之。前廣東巡撫韓崶諭令民間:凡葬,富者以香木鏤作釵環、貧者雜木;冠用紙胚,飾以金箔。使其中無可欲,此風當不戢自弭。揆諸古人「薄葬」之義,明器之設,頗與禮合。人子愛親無所不至,「禮」曰:『附身附棺勿使有悔焉』而已,何忍侈其服御,致遭暴露之痛哉!願島中人則效之(以上四社)。
島中風俗,好義者多;凡遇義舉公事,眾力易擎。
士人好結文社,月有課、課有期;期則團聚角藝,至宵分乃罷,求前輩甲乙之。又得玉屏、紫陽兩書院,以時鼓勵,文氣日上。雖市樓估客,濡染耳目,亦有能拈詩鬥韻者。
塾學、蒙館交錯,衢巷書聲相聞。外郡士子,覓館者趾交於道;而島人鮮館於外焉。
亦習為書畫,自編修郭尚先主講玉屏,楷法為之一變。篆、隸推呂孝廉世宜,山水有葉上舍化成,墨竹有陳徵士榮瑞,皆可觀。圍棋、鼓琴,亦有擅專門者。
俗重簪纓,有掇科第、赴爵秩者,無論同鄉井,即素未謀面,一刺下謁,殷勤禮贈。邇來財力日遜,饋贈亦不能如前。
島中立敬字亭,以惜字紙;買破書、拾遺字焚化者有人。惟作粉麵食及豆腐乾者,率以招牌字號印其上;巡道周凱禁止之。鄉村民氣,亦較漳、泉為馴,間以負氣相角。睚眥小忿,一葉檳榔,兩家解釋;即宿怨積恨,亦可杯酒言消。
地不宜桑,女無蠶織;紡績間有之。惟專事刺繡,工巧者自贍其口,尚有嬴餘。如端午結綵勝,歲可得二、三十金。以五色絲刺雲日、花草、麟鳳、魚龍、美男子、婦人之狀,皆妍麗精緻;未免作無益以害有益,有妨女紅。然富家女恃此為美觀、貧家女借此為衣食,亦理法所不禁也。
鄉社中,塔頭鄉最嚴男女之別、蓮坂鄉能約束子弟,蓋仕族之遺風也。
婦女知禮節,以見客為恥。道路遇官長,背身遠立;在家起避,未見當門倨坐也(以上善俗)。
衣服華侈,迥於他處。最靡者,役隸優伶被服,勝於士大夫;婦人服飾,尤務為工巧新奇。昔朱子守漳時,教婦人用公兜,出門蒙花帕蓋首,俗曰「網巾兜」。外服寬袖藍襖,島中尚仍其俗。今則炫服靚粧、持傘代杖,遨遊道上,相率入寺燒香矣。
島中婦女,編花為龍鳳、雀蝶諸形,插戴滿頭;「閩小記」所謂肉花盎也。以不簪花為異像。生花尤工巧,饋貽必用花(周凱「插花詞」四首:『不須羯鼓為頻催,異種多從海國來;排月名花一齊放,島中原說有瑤臺』。『子時梅與午時蓮,噴雪、洋茶映木棉;更有闍提香細細,暖風吹滿畫欄前』。『龍鳳盤成壓髻斜,只名顏色莫名花;女兒欲奪天工巧,又剪輕絨又簇紗』。『璧月珠燈百和香,三千寶相鬥明粧;插花寄語張公子,漫侈金釵十二行』。
海風破腦,居人皆以布裹頭,盛夏亦然;嚴冬不襪。氣候常暖,較省垣尤甚;終年不見冰雪。南風發則天躁熱,北風發則清涼而雨;夏或反之(諺曰:『春南夏北,無水磨墨』;皆言風也)。
房屋低小而多門,上用平屋,懼風也;人可行走。牆角則置碎甆碗、碎瓦片,堆積尺許;防穿窬也。富貴家,率用獸頭筒瓦。
閩俗呼人曰「郎」,呼公子、公孫曰「舍」,呼有體面者曰「官」(訛「官」為「觀」,遂多以「觀」為名者),朋友相稱曰「老」;廈俗亦然。合數人開一店舖或製造一舶,則姓金;金猶合也。惟廈門(?),臺灣亦然。
梯航既通,南琛北賮,百貨叢闐,不脛而走。第地窄人稠,物價數倍,民多食紅薯、雜糧。先湖廣歲販米不絕,聚東亦時至;自臺灣既入版圖,則內地一大倉儲也,榖食仰於臺運。風潮遲滯,則米價騰湧。又山皆童山,束芻尺薪皆自外來。春雨連綿,有米珠薪桂之慮焉。
俗好啜茶,器具精小,壺必曰「孟公壺」、杯必曰「若深杯」。茶葉重一兩,價有貴至四、五番錢者。文火煎之,如啜酒然。以餉客,客必辨其色香味而細啜之,否則相為嗤笑;名曰工夫茶(或曰「君謨茶」之訛)。彼誇此競,遂有「鬥茶」之舉。有其癖者,不能自已;甚有士子終歲課讀,所入不足以供茶費亦嘗試之,殊覺悶人。雖無傷於雅尚,何忍以有用工夫而棄之於無益之茶也?
城東之靖山、禪師嶺、超然洞、洌水山莊、白鹿、虎谿山足一帶,多花園;花時爛熳映帶,馨香不絕。菊則四時常有,月下、度臘、鷹爪、迎年諸花,亦有番種;居民不種五穀,世以花為業(諸花中,茉莉、素馨尤盛。賣者以銅絲與竹為簪,編成鳳鳥形)。
玉沙坡釣艇,家人、婦子長年舟居;趁潮出入,日以為常。十歲童子,駕輕舸鳴榔下餌,掀舞波濤中無怖;計其獲利,殆視耕倍也。
港之內,或維舟而水處,為人通往來、輸貨物;浮家泛宅,俗呼曰「五帆」。五帆之婦曰「白水婆」,自相婚嫁;有女子未字,則篷頂必種時花一盆。伶娉女子,駕櫓、點篙、持舵上下如猿猱然,習於水者素也(以上雜俗)。
吳越好鬼,由來已久。近更惑於釋、道,一禿也,而師之、父之;一尼也,而姑之、母之。於是邪怪交作,石獅無言而稱爺,大樹無故而立祀;木偶漂拾,古柩嘶風,猜神疑仙,一唱百和:酒肉香紙,男婦狂趨。平日捫一錢,汗出三日,食不下咽;獨齋僧建剎、泥佛作醮,傾囊倒篋,罔敢吝嗇。蓋釋氏以一「懺」字愚人,謂福可求而罪可免。梁武帝、唐太宗心有慚德,為其所惑;人惟修德行仁可以消災免禍,彼釋、道奚能為哉?與其施錢於寺觀,孰若散吾鄉里親故之貧者;亦可為貪癡者解惑矣。
疾病,富貴家延醫診視;餘皆不重醫而重神。不曰星命衰低,輒曰觸犯鬼物;牲醴、楮幣,祈禱維虔。至抬神求藥,尤為可笑。以二人肩神輿行,作左右顛撲狀,至藥舖以輿扛頭遙指某藥,則與之;鳴鑼喧嚷,道路皆避。至服藥以死,則曰神不能救民也。即有奸徒稍知一二藥性,慣以抬神為業者。官雖勸諭之,終不悟也。
別有巫覡一種,俗呼為「師公」,自署曰道壇;倡為作福度厄之說,以蠱惑人心。一切禱符、燒紙、噴油、栽花、步斗諸名目,率偽妄不經。愚婦人無識,為所簧鼓,花費尤多;書禮之家,亦所不禁。
滿地叢祠,迎神賽會,一年之交且居其半。有所謂王醮者,窮其奢華,震鍧炫燿;遊山遊海,舉國若狂。扮演凡百鬼怪,馳輦攢力,剽疾爭先,易生事也;禁口插背,過刀橋、上刀梯、擲刺毬,易傷人也;賃女妓,飾稚童肖古圖畫,曰臺閣,壞風俗也;造木舟,用真器,浮海任其所之或火化,暴天物也。疲累月之精神,供一朝之睇盼;費有用之物力,聽無稽之損耗。聖人神道設教,而流弊乃至於此,猶曰得古「儺」遺意,豈不謬乎?
近山大姓,恃眾負嵎。遇人喪葬,或藉界址不清、或藉損傷墳蔭,輒行阻止,得賂乃已;偶爾培土,便索酒禮,謂之「插花」。相隔一峰,訟則稱破伊墳腦、傷伊丁口;山鬼從中唆弄,鄉鱷大肆囂陵。頑薄之風,至此已極;尤宜痛為懲治。
閩人多養子,即有子者,亦必抱養數子。長則令其販洋賺錢者,則多置妻妾以羈縻之,與親子無異;分析產業,雖胞姪不能爭,亦不言。其父母既賣後,即不相認。或藉多子以為強房。積習相沿,恬不為怪。夫於「禮」曰「亂宗」,於例斷宜歸宗;宗支紊亂,何其不之察也!數傳而後,並不知為誰氏子孫矣。
溺女,干天地之和、無母子之情,殘忍甚於禽獸。自育嬰堂設,溺女之風稍殺。惟富家女為婢妾所生,恐妨工作,且恐厚費粧奩、又恥送入育嬰堂,或輒渰殺之,其罪更浮於貧民也。
喜畜婢;家雖不豐,亦必百計營購一婢。婢皆赤腳,老大不嫁。錮婢者立皆消亡。
賽社演劇,在所不禁;取古人忠孝、節義之事,俾觀者知所興感,亦有裨於風教。閩中土戲,謂之「七子班」;聲調迥別。「漳州志」論『其淫亂弗經,未可使善男女見信哉』。廈門前有「荔鏡傳」,演泉人陳三誘潮婦王五娘私奔事;淫詞醜態、窮形盡相,婦女觀者如堵,遂多越禮私逃之案。前署同知薛凝度禁止之。
又有說「平話」者,綠陰樹下、古佛寺前,稱說漢、唐以來遺事;眾人環聽,斂錢為餽,可使愚頑不識字者為興感之用。間有說豔書及「水滸一衍義者,宜禁之(施耐菴「水滸」實為誨盜之書,尤宜禁)。
女閭隨在有之;廈門五方雜處,此風尤盛。遍繩之則擾閭閻、姑息之則長淫風,最難為治。間有無賴之徒,蓄婢數口,認為假女;長則置之青樓。買良為賤之律,宜嚴究。
賭博盛行;姦民開設寶場,誘人猜壓,勝負以千百計。初由洋舶柁師、長年等沾染外夷惡習,返棹後群居無事或泊船候風,日酣於賭;富貴子弟相率效尤,逐成弊俗。耗財破家,害不勝舉。近因商販失利,例禁日嚴,此風漸息。第恐日久玩生,仍難凈絕。且有謂五方雜處之地,亡命無賴之徒一旦無地容身,必致流為盜賊,藉可養活。夫盜賊自有捕治之法,豈得縱賭為弭盜耶!惟官為查禁,則兵役之株連索詐、訟棍之捕風捉影,皆須力除其弊,庶不失古人「毋擾獄市」之意。
賭不一色,廈門三尺孩提即解賭;惟花會貽毒更深。人利其償數十倍,雖深閨婦女,亦有圓夢、扶鸞,託人寄壓者。燈光咒聲,終夜喃喃。其流弊不可勝言。閩中甚盛,廈門亦間有之。以時禁革,不宜懈。
盜賊穿窬胠篋,其小耳。漳、泉間有所謂強熕者。廈門四面瀕海,隨潮往來,難於防範。近令各保為圖,十戶一燈、家出一人支更,守望相助,庶幾奸無所容矣。
胥役欺瞞官長、凌轢良善,積弊已久。廈民懼至同安縣涉訟,而奸民往往歧控,縣役藉票生事。並有白役,以其姓名之相似者或謂欠糧、或稱跟交,在廈門訛詐;並於甕菜河設班館,曰「間仔」。巡道周凱蒞任時廉得之,毀其屋,痛加懲創,少少斂戢。
闖棍者,無賴惡少也。糾結夥黨,鷹視狼行;周遊衢巷,尋事生風。孱愚偶觸其鋒,操梃排闥,直入其室,人物並爛;紳衿家亦不免許。其黨兵役互張聲勢,發露則為之擺脫,轉賴良民。道光十年,有闖棍在萬石巖糾盟,署同知任沈錩訪得之,獲二十九猛;纍系經年,痛加懲治。餘眾遁竄遠方,此風稍息。
廈門多訟師,率自外來。顛倒黑白、變亂是非;其實圖准不圖訊,於律例全然不曉,亦不計及反坐之罪。富家無故請一人為謀主,平民又奉之若神明。到案訟已折服,究出訟師,問其姓氏,猶不敢高聲。廈民有「不怕官、怕訟師」之語。有地方之責者,當隨時隨事懲創之,庶幾民得安枕。
訟師、闖棍、衙役三者合而為一,擇肥而噬,名曰「合虎藥」。大抵控陰私,牽及婦女,藉案圖詐,官不加察,姑准之;遂目無法紀。其情顯而易見,詞中彌縫處,正其鏬漏處也;江、浙謂之「搭橋」。是在良有司有以禁絕之。
廈門率用番錢;銀肆取巧,挖鑿至破爛不堪,大為人累。一再破案,猶有怙惡不悛者。道光十年,飭各行商公議廈秤七錢二分為一圓,計重不計數;俾奸者毋所用其巧,其事乃已。
鴉片煙,來自外夷;枯鑠隨髓,有性命之虞。新令尤嚴:買食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不將販賣之人指出者,滿杖;職官及在官人役買食者,俱加一等;興販、種賣、煎熬者,充軍;開設煙館者絞監候,地保鄰右俱滿徒。而愚民不醒,性命以之。其流弊有九:曰喪威儀、失行檢、擲光陰、廢事業、耗精血、蕩家資、虧國課、犯王章、毒子孫。入其中者,亦能自知其弊;無如蔽錮已深,終不得脫。甚有身被逮系,求緩須臾,再一啜吸者;愚滋甚矣。其病根,曰「引」,亦曰「念」。初食時,受人引誘,殆以為戲;漸至不能暫離,引至而不得,有甚於死。
近聞閩中一士子「自悔詩」八首,頗曲盡形容。詩曰:
海門一舸渡紅夷,賺出黃金竟不知;未死卒難除此累,隔時容易惹相思。頻年暗灸膏將竭,定候微違淚即垂;錯當秘方醫病用,者番呼吸轉無醫。
一辭覺岸入迷津,廢物先輪到此身;領略本無真趣味,支持偏有假精神。連宵小住能留客,幾日初嘗尚避人。薰遍佛香申戒誓,剛纔相懺又相因。
越思斷絕越牽纏,敢費何曾日萬錢;歲月蹉跎佳子弟,煙雲吐納野神仙。坐逢命酒惟垂首,行學尋詩也從肩。世路已經多少險,況添苦海渺無邊。
錦衾亂疊繡帷遮,慎卹神膠秘漢家;煆煉已成傷性藥,帷房猶當助情花。借他倚玉談衷曲,添個銷金與狹邪。夜半文園生渴疾,一鉤眉月索煎茶。
治遊勾引五陵豪,里巷參陪日幾遭;萬事都如冰解釋,一身竟付火煎熬。腰支屈曲時橫臥,指爪枯長每亂搔。聽說寒天好風雪,范睢又典到綈袍。
論他市價米難齊,強項而今首亦低;繞榻賓朋方笑語,隔窗兒女正饑啼。常防失足偏為累,極勵回頭忽自迷。一事莫教人識破,養成懶癖好攀稽。
腸肥腦滿漸摧殘,憔悴相逢詫改觀;直似鬼粧青面目,能令人變黑心肝。孤燈照處留宵伴,冷枕醒時報午餐。銀匣封來煤數點,淮南雞犬舐餘丹。
別開利藪恣狼貪,今甲空勞禁再三;誰解詰奸從左右,可憐流毒遍東南!紙窗癡立蠅俱醉,粉壁潛窺鼠亦酣。牽得絲成身自縛,半床僵臥冷春蠶。
更聞廈門富家,恐其子孫之媟賭破財也,許在家食鴉片,謂可收束其身心;是欲速其死而絕其嗣也,可謂不知義方之甚者矣。
同治許原清有戒食鴉片煙告示十條,詞意尤為詳盡。附錄:
一、鴉片始自西洋荷蘭及咬■〈口留〉吧等國,原系毒草及腐屍、敗草煎煮而成。彼國前明萬曆年間至中國,貪我富庶,造此毒物,使中國人食之,柔其筋骨、耗其精神、惰其志氣、破其貲財,欲令薰蒸遍於天下,然後逞彼狡謀,將圖不軌。彼國不肯自食,有竊食之者,立斬;中國初猶不知其意,迨後有人親至咬■〈口留〉吧為伊婿多年,歸而言之,始知彼國奸謀如此。爾等身為聖世良民,奈何甘心墮伊奸計?其不可食,一也。
一、鴉片之來,本自西洋製造,故其價昂。近時內地民人,多用鶯粟花配藥熬煮,狀與鴉片無異,而價稍賤。買食者真偽莫分,但貪價賤而不知其毒更深且速。蓋物賤則易買,易買則食多,食多則引愈大而毒愈深。其不可食,二也。
一、凡食鴉片者,皆謂能助長精神;殊不知人之精神,全在攝養得宜,不使耗竭,方能潛滋暗長,並非藥物所能增益。鴉片之力,不過暫時提起,何嘗有所增益乎!人有精神,猶家有蓄積也;一年之蓄僅可供一年之用,若寅喫卯糧,必致饔飧莫繼。食鴉片者,一日提兩日之精神、一年提兩年之精神,而欲延年益壽,其可得乎?試思常人自黎明而起、二鼓而眠,或有事偶至三鼓、四鼓,並不致於疲乏;食鴉片者日中方起,甫及昏已自呵欠涕流,支撐不住,必待過引方有精神,及至雞鳴又須安歇。其計操作之時,反不如常人之多,安在其能助長乎?其不可食,三也。
一、凡食鴉片者,大半娼妓設局,誑誘子弟以為能壯陽氣,恣意淫欲;然每見犯此者,十有八九不能生子,未中年已患痿症。故少年子弟惑於色,誤食上引,至不能人道;妻妾少艾,不安於室,非醜聲外揚,則終日詬誶。食鴉片者亦自慚形穢,不敢一言振作;雖平時體面尊崇,至此乃玷宗辱祖。又有謂鴉片可以治病,食煙者往往以此誘人;聞吾風寒、痢瀉等症,間有食此即愈者;殊不知食此而愈,迨其病復發,再食之即不驗,再食不驗,其他藥石皆不驗矣。因此不起,豈不危哉?其不可食,四也。
一、天之生人,各有行業,以為衣食之本;士農工商與百執事,莫不由之。竭半世之勤勞,甫得一朝之安享,非易易也。士民之家,每歲所入或百金或數十金,賴以仰事俯育;一食鴉片,則於衣食、嫁娶、喪葬諸事之外,添此一項費用。引小者食二、三分,需錢數十文;引大者日二、三錢,需錢數百文或千餘文。鴉片之費,反數倍於薪米;不惟行業小者不足自供,即大者亦難自給。故犯此,十有九窮;人窮則志短,於是作奸犯科,無所不至。不但父母、妻子不免凍餒,必且身罹法網,性命難全。其不可食,五也。
一、凡人未有不愛修飾衣冠、儀容。俊偉者,一食鴉片,始則面色黯白如灰,有如浮腫;漸而黑瘦,最後則肉枯肩聳,人皆目之為鬼。引鏡自照,亦覺可羞。其不可食,六也。
一、凡人非奸盜邪淫,當稠人廣眾之中,無不理直氣壯。惟食鴉片者,心虛畏人,青天白日深藏密室之內;一見正人,不免藏頭露尾,消沮情形,甚為可笑。雖衣冠貴冑,時為小人之所挾持訛詐。其不可食,七也。
一、凡人有所偏好,一經陷溺,未有不為人所愚。娼樓、賭館,皆下流不自愛惜者所為;獨鴉片一物,家庭亦可食之。往往衣冠不免小人藉此夤緣臥榻明燈,故為親■〈目匿〉之狀;因而乘間萋菲,不覺墮其術中,遂致骨肉參商、親鄰訐訟。凡生平所不可言之語、不肯為之事,至此亦全無把握。是此事之迷人,更甚於娼賭。其不可食,八也。
一、人雖不肖,莫不願子弟之賢。食鴉片者,家庭日夜所不能離;非如娼賭之事,猶可在外引避。子弟見其情形、親其臭味,欲不童而習之難矣。自己既好,則凡所親愛之人見而欲之,亦必不能禁;於是一人食之,眾人效之,流毒蔓延,害及滿門至於子孫。其不可食,九也。
一、凡犯法之事,重如姦盜,非必日夜不離;及其事已過,猶可優游自得。惟食鴉片者已成心腹之疾,隨在不離;是一生無不犯法之時、所至無不犯法之地,在在可以掩執、刻刻自蹈危機。其不可食,十也。
食鴉片煙者,後至貧苦,不能自存;往往食生鴉片自盡。其屍筋骨皆軟,或遭蒸檢骨脆如灰,甚於鴆信。或謂系醉非死,尚須還醒;發棺時,每見手足作掀棺蓋狀,想此時苦不勝言。鴉片之流毒如此,人奈何不慎之於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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