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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志凡例(十二則)

 

  一、「通志」首列「典謨」,區區一島,綸音罕及,不可以擬邑郡志,又何敢擬省?然觀「永清志」所載,已首弁「皇言」;宋葉紹翁「四朝聞見」,特載岳武穆諭祭文。因謹錄御賜邱剛勇之宸翰三篇者,光昭天藻,用發例端。

  一、恭讀御制詩註,凡遇列聖諭旨敕令,應三抬、雙抬、單抬者,或空三格、二格、一格。書中謹遵其例,以省卷帙。又「列傳」間敘明季事,謹按乾隆四十年閏十月奉旨評篹通鑑輯覽,特命於事涉唐、桂諸王者書之為「附」,以稍存內外之別;而其臣則書某王之某官某,悉仍其職,概不必斥以「偽」字。仰見聖度如天,迥越千古。書中或遇其人,謹遵備載。

  一、凡志乘,皆圖繪祠廟、公廨。金門無學校,故於全島圖、防海圖而外,附以書院、公署。至舊傳八景,文人點綴之詞;陳陳相因,無關形要,概從刪汰。

  一、「分域」,所以紀疆土。金門縱橫不過三十里,然在古亦屬附庸封圻。自「沿革」以下,凡麗「山川」者悉錄。至於「物產」,應自標一門。第按類綴述,數見不鮮;兼之偏隅島志,不欲多立門目。故凡常者不書,考其希異者附諸後。

  一、金門未立學宮,故不立「學校」、「典禮」等門目。茲將書院章程,附於「規制」之後。

  一、金門最重者,莫如「兵制」、「海防」,故紀之不厭其詳,並輯為「沿海略」。先附近各汛暨南北海道要隘,廣稽典籍,並詢及老於海上者,所聞所見尚無異辭,當不致滋後人疑竇。

  一、「風俗」善者書,弊者亦書;不特使島人知所警勸,而移易有權,或可為道德、齊禮之一助焉。

  一、康對山「武功縣志」,「職官」優劣並列;崇禎間「南安志」,亦載劣蹟。此三代遺直,今法其意而變通之,原非意為毀譽。至鎮營所轄,不止金門;間有芟除盜賊,功在海洋,又不當拘論也,並以入傳。

  一、「選舉」二志,為「列傳」之綱。或祖籍在此,而遠從他處已數傳者,不載縣志;間有因其祖居標注為金門者,核實已非浯產,亦不勝收。

  一、「節烈」,其難其慎。盧牧洲「島上傳」,為省、府、縣志所取材,嘗求得原書校對。新採者,則必徵信於所知之口;後署某述,即所以責成之。此中有鬼神焉,不可不慎。至於詞有長短,即視述者之詳略,非有所輕重於其間也。

  一、道光四、五年間,自輯有「滄洲彙草」二十卷。及觀察周芸皋師為金、廈二島合志,始索舊稿,並示以義例;反覆商榷,令加刪補,頓改舊觀。嗣又屬余同淩子文孝廉、王香雪副車、孫儀國都尉同撰「鷺門志」,業已脫稿刊行(豪按:「廈門志」付梓系鷺島某孝廉總校,時周公已卒於臺灣,先君子亦返里門,不預其事。間尚有遺舛處,謹承先人緒論,容作刊誤補遺以訂正之)。而此書復經江、浙名手劉五山、陳扶雅及光澤高雨農諸公互勘;諸公,皆應孫平叔制府聘修「通志」者。匡我不逮,獲益良多。

  一、一人見聞有限,疏略在所不免(按烈嶼、大小嶝地方,皆屬金門營轄,自應一例載人。但帶水紆阻,採訪或有未周,容蒐羅增入)。第徵典貴真、隸事貴實;稿刱時,簡籍充棟,搜尋檢對,始克類聚成帙,已屬大難。故凡有徵引,必細注書名於下;而不甚詳,則不敢妄為之載。閱者諒之!凡我同人,就各門類中,有燭知應損益者,祈開列惠示,自當量為續補。

  歲貢生林焜熿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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