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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營汛
光緒五年六月初一日,奉閩浙督部、福建撫院會奏,改台灣鎮標左管游擊為恆春營游擊,移駐恆春縣城內;衙署尚未建造,借住同善公所。
游擊一員(管轄城東三十里,至萬里得社;西七里,至加冬湖莊;南十里,至大板埒莊;北七里,至虎頭山,又十里至大樹房莊)。專城千總一員,額外二員,馬兵三名,步戰兵二十五名,守兵三十六名,稿書字識、號令手一十名(新添);官例馬一十匹(內游擊六匹,千總四匹;騎操馬五匹,內馬兵三匹,額外二匹)。
挑練左哨正副哨長各一員,駐城內東門營盤。步戰兵三十六名,守兵五十五名(內分防楓港三十名)。
挑練右哨長一員,駐城內。步戰兵三十三名,守兵六十名。
鵝鑾鼻分駐守各一員(縣南,距城三十里。東北際海,管轄西南十里至大沙灣,又十二里至大板埒)。步戰兵二十七名,守兵三十三名,新添字識二名;官例馬四匹。
船篷石安防步戰兵三名(縣南沿海,距城二十五里),守兵七名。
大沙灣安防步戰兵三名(縣南沿海,距城二十二里),守兵七名。
車城汛安防把總一員(縣西沿海,距城十五里,管轄東南八里至虎頭山,西北二十三里至涼傘兜)。步戰兵五名,守兵十名;官例馬二匹。
楓港汛安防把總一員(縣西北,沿海,距城三十里。管轄東南七里至涼傘兜;西北二十三里至嘉祿堂溪口,與鳳山枋藔汛交界)。步戰兵十八名,守兵十二名;官例馬二匹。
牡丹灣汛安防外委一員(縣東內山,距城北七十五里。管轄西南三十五里至萬里得;東北十五里至大港口,與埤南屯勇交界。光緒九年十二月奉文添設)。步戰兵十三名,守兵十二名(原設十七名,光緒十九年二月詳准抽歸四重溪汛五名);騎操馬一匹。
四重溪汛外委一員(縣東北內山,距城二十二里。管轄東北十里由石門山榖至雙溪口牡丹社山腳;西南九里至統埔莊,與車城汛交界。光緒十九年二月詳准由高仕佛汛改駐)。步戰兵五名,守兵十五名;騎操馬一匹。
大樹房汛安防外委一員(縣南沿海,距城一十里。管轄東南三里至馬鞍山,西北八里至蟳港口)。步戰兵七名,守兵八名;騎操馬一匹。
--右恆春營官兵馬匹內,騎操官馬八匹,尚未購補到營,存庫不領。
游擊一員,額估季支俸薪心蔬馬乾銀七十五兩八錢三分四釐九毫,養廉銀一百兩。守備一員,額估季支俸薪心蔬馬乾銀三十四兩六錢七分六釐四毫,養廉銀五十兩。千總一員,額估季支俸薪心蔬馬乾銀一十八兩,養廉銀三十兩。把總二員,額估每員季支俸薪心蔬馬乾銀一十五兩,養廉銀二十二兩五錢,共銀七十五兩。外委三員,額估每員季支養廉銀四兩五錢,共一十三兩五錢。外委三名、額外二名、馬兵三名,共八名,額估每名季支餉銀八兩一錢,共銀六十四兩八錢。步戰兵一百七十七名,額估每名季支餉銀七兩六錢五分,共銀一千三百五十四兩零五分。守兵二百五十五名,額估每名季支餉銀七兩二錢,共銀一千八百三十六兩。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二名,額估每名季支餉銀三兩,共銀三十六兩。官馬八匹,額估每匹季支草乾銀四兩五錢,共銀三十六兩。
--右恆春營官兵馬匹,額估季支共應領俸薪心蔬養廉餉乾,共銀三千七百二十三兩八錢六分一釐三毫,四季共銀一萬四千八百九十五兩四錢四分五釐二毫。
外額馬戰兵八名,步戰兵一百七十七名,守兵二百五十五名,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二名。
--右每名額估季支米九斗,共米四百零六石八斗,四季共米一千六百二十七石二斗。
游擊一員,湘銀三百六十兩。守備一員,湘銀二百四十兩。
--右恆春營員津貼(光緒五年十月奉給,由台南鹽務項下支領)。
大綠綢三角旂十一面,什長綠綢三角旂五十面,紅綢三角大旂一面,什長紅綢三角旂五面,紅緞督陣四方旂十三面,先鋒五色綢四方旂二十面,黃洋布三角旂五面,紅洋布邊〔□□□■〈方斤〉〕七面,黃洋布邊三角隊旂十六面,黃布帥旂二面,五色綢旂十面,黃洋布四方旂十三面,紅洋布四方旂二面,藍羽四方旂四面,藍羽三角旂十五面,黃羽砲旂二面,藍羽小令旂二面,紅羽小四方旂十六面,五色洋布三角旂一面,烏白洋布小四方旂四面,紅洋布白邊隊旂二十面,綢號令旂一面,紅洋布淺邊三角旂四十面,紅洋布八卦旂二面,抬砲五十二尊,鳥槍二百七十八桿,天門砲二十尊,行營砲六位,馬蹄砲二十尊,劈山砲五尊,砲子十七粒,鉎碩砲子九百九十斤,火藥三百斤,鉛條五百八十斤,腰刀二百九十五把,牌刀九十二把,雙手帶刀六十一把,半斬刀三十把,大鐵刀叉各三把,小鐵叉二十把,斧頭十六把,鐵鋤三十二把,鐵鐮三十二把,鐮一把,火釣七枝,火竿五枝,牌劍十八枝,柴長矛三十二枝,竹長矛三十八枝,鐵鍋十三口,隊鑼二面,隊鼓十一面,藤牌七十七面,銅號一對,牌鈴五粒,海螺六粒,抬槍皮葫蘆十一個,鳥鎗皮葫蘆八個,山■〈弓攵〉撤袋三十副,布九龍袋一百個,紅洋布邊號衣五百二十五件,號帽七百三十八頂,黃洋布邊號衣二百三十二件,精兵甲一百一十四件,夾帳蓬十一架,青衣五十二件,單帳篷六十一架,將軍帳一架,藍布手袖三十雙,繪虎衣帽褲各二十四件,腰子帶二十三條,烏頭布三十八條,淺布紮腳三十二條,白洋布褲一百條,布門神一扇,前洋槍一百六十桿,後瞠洋槍一百桿。
--右恆春營現存軍裝。
車城汛草房四間,楓港汛草房六間,大樹房汛草房五間,牡丹灣汛草房七間,四重溪汛草房六間,船篷石汛草房四間,大沙灣汛草房五間,左哨練兵東門內土築營盤一座草房十七間。
--右恆春營各汛草房。
正哨官一員,不扣建,月支薪水銀十一兩。副哨官一員,不扣建,月支薪水銀八兩。什長八名,每名月支加增銀大建九錢、小建八錢七分。護兵五名,每名月支加增銀大建六錢、小建五錢八分。練兵八十名,每名月支加增銀大建三錢、小建二錢九分。伙勇九名,每名月支餉銀大建三兩、小建二兩九錢。
--右恆春營左哨練兵月支加餉,大建共領湘平銀八十兩零二錢,按一零三四二折庫平銀七十七兩五錢五分三釐四毫;小建共領湘平銀七十八兩一錢六分,按一零三四二折庫平銀七十五兩五錢八分零七毫。
練兵四十四名,每名月支行糧銀大建一兩二錢、小建一兩一錢六分。長夫二名,每名月支口糧餉銀大建三兩、小建二兩九錢。
--右恆春營右哨練兵月支分防行糧夫價,大建共領湘銀平銀五十八兩八錢,按一
零三四二折庫平銀五十六兩八錢五分九釐六毫;小建共領湘平銀五十六兩八錢四分,按一零三四二折庫平銀五十四兩九錢六分四釐二毫。此項加糧,在本名正加餉米之外,係照行軍之制。
紅毛洋鎗六十桿,前膛洋槍四十桿,前膛鎗尾刀六十三把,羽毛得勝袋六十個(舊),操叉一把,操鑼鼓各一面,鐵鋤十六把,鐵鐮十六把,鐵鍋十口,水桶九擔,斧頭十把,飯甑十個。
--右恆春營左哨練兵現存軍裝。
碉堡一十九座(每座四方一間,上有望台。自第一號至十九號,共路三十餘里,每一、二里一座。有警則砲聲相聞,彼此接應;實古「烽火」之遺意也,可為防番良策。光緒元年台灣道夏筱濤觀察建。現在久不駐兵,為風雨所壞,可惜):第一號月坑(與鳳山枋藔汛半接界),二號乾水坑,三號南勢湖(在屯隘營盤右側),四號紅答阿,五號息里溪,六號番阿同,七號崩崁頭,八號紅石阿,九號墓阿埔(由此越刺桐腳而為牛車路),十號牛車路,十一號大坑,十二號將頭,十三號下墓阿埔,十四號獅頭營,十五號下完阿,十六號南阿仁,十七號九重吹,十八號石僻漏,十九號頂楓港埔(在楓港莊北里所)。
鵝鑾鼻守備署:在石厝口,距縣南三十里。頭門三間,大堂三間,上房五間,大堂後東西廂四間,四圍磚牆,共計工料銀一千九百七十一兩有奇。光緒八年,副將王福祿、恆春縣知縣蔡麟祥奉文會建。
守署左邊兵房:南向三間,西向五間,共計工料銀五百三十六兩有奇。光緒九年十二月,恆春縣知縣蔡麟祥興工,十年四月知縣羅建祥報竣。其署前照牆並署左與正向兵房夾縫,添屋一間,守備湯昭明捐建。
附福藩司祥
為詳定事:准台灣鎮移開:『據恆春游擊詳,案奉「餘查車城原係飭派把總一員,作為專防,並未駐有外委,而擬車城守備移駐鵝鑾。聲明原駐車城外委一員,仍作為專防;車城外委,係屬筆誤。惟現駐鵝鑾之兵丁百名,係在何處調撥若干?現在車城地方駐兵若干?將來是否將現在之兵丁百名,作為鵝鑾分駐之額?車城專防把總,亦應配兵若干?相離楓港、大樹房各計程若干里?亟應飭查覆辦,以免再行舛錯,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游擊,即便遵照前指,逐一查明,妥議稟覆,以憑轉覆核辦,毋得忽延。切切」!等因,奉此。案先准台灣道劉移開前因,卑職遵查卑營自光緒五年六月間,蒙奏准改設恆春營,官兵一律移駐;所有本營守備,奉文分駐車城地方,並添設把總一員,駐兵百名,業經遵照在案。嗣因奉文以恆屬鵝鑾鼻地方,洋人建造燈樓,駐有洋人看守,較車城地方為重;擬將原駐車城守備一員,帶兵一百名,移駐石厝口地方,更名為鵝鑾守備,以資防護等因。今奉議請將原駐車城地方守備一員、額兵一百名,一律移改石厝口,更名為分駐鵝鑾守備。現在兵丁百名,即作為鵝鑾分駐之額。其車城地方,仍留原駐把總一員,應由縣城額兵抽撥二十名,前往車城駐守,作為車城分駐之額,以資巡防海口。伏查鵝鑾鼻石厝口地方,北與大樹房汛相離一十五里,該汛駐防額兵二十名;大樹房汛北與車城汛相離二十三里,該汛駐防額兵二十名;車城汛北與楓港汛相離三十里,該汛駐防額兵三十名;除各汛駐防額兵一百七十名,縣城留存額兵二百六十五名。茲奉前因,理合遵札查明議覆,伏乞察核轉咨,並請移覆台灣道查照等情,移覆查照核辦』等由到司。准此,本司道查此案先奉總督部堂何批:『據台灣鎮道請恆屬車城守備,移駐鵝鑾晡下坡之石厝口地方,更其名曰鵝鑾守備一案;奉批:「查前設恆春營車城守備,係屬奏案,現在移設鵝鑾鼻、石厝口地方,更名為鵝鑾守備,應否附片奏改?抑祗須諮部改設?仰福建布政司會同通商局司道核明詳辦,仍候將軍撫部院批示。繳」!又奉總督部堂何牌開:准福撫部院岑咨同前因,行司會局核詳察辦。並准台灣鎮道會銜移開:『現紮鵝鑾鼻之鎮海前營勇丁一百名及現紮船篷石之恆春營兵一百名,原為興建燈樓時防護工程而設;將來燈樓工竣,應將營勇裁撤,移設專汛,配兵駐防,為一勞永逸之計。現由該管營暨營委各員等,復勘鵝鑾晡下坡石厝口地方,最為扼要;應如所請,即於此處專設汛防,以符原案,而昭慎重。復查恆春營所轄之車城地方,原設有守備一員。今鵝鑾鼻建造燈樓,駐有洋人看守,較車城地方為重,應請將車城守備移駐石厝口地方,更其名曰鵝鑾守備,仍配額兵一百名,以資防守;仍將原駐車城隨防外委,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惟移汛有關咨達,未便造次舉行』等由,行移到司,當經由司以恆春營守備前經移駐車城地方,曾奉奏明在案。現在鵝鑾鼻地方,洋人建有燈樓,並有洋人看守,既經台灣鎮道議請將車城守備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係為防護海口燈樓,因地制宜起見;應請附片奏明,以昭慎重。會議詳覆,旋奉總督部堂何批:『查台灣營制分別復舊案內,請將台鎮左營游擊改為恆春營游擊,并將守備以下弁兵一律移改,先後奏明,奉部覆准,由營造具分防弁兵名數清冊,呈經送部在案。茲據詳請將該營守備移駐鵝鑾鼻,仍派額兵百名,并將原駐車城隨防外委,作為專防車城外委等語,核之前送咨部文冊,係中軍守備分駐車城帶兵百名,並添把總一員,前往專防,並無隨防外委名目;是現詳殊與原案不符。且車城既設有專防汛弁,究應安兵若干?是否即就原百名之內勻派?抑另由縣城額兵抽撥?現詳亦未議及。事關奏咨要件,不厭詳慎,仰再查案,復加核議詳覆,以免疏漏;毋稍遲延,仍先錄報撫部院查照,暨候批示。繳』!又奉前巡撫部院岑批:『仰候督部堂察核辦理,繳』!各等因,奉經呈覆分移查辦在案。茲准該鎮查覆前因,案已查明聲敘更正。本應詳請奏咨;惟查延平、邵武各營府俱請改移汛地,內有邵武改設汛地一節,由司移查尚未覆到,應俟查覆到日,另行匯同一并併辦外,合將台灣鎮查覆緣由,先行具文詳覆。伏候憲台察核批示。除詳撫、督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分防屯軍隘勇專帶官一員(光緒十四年改恆春游擊兼帶,十九年八月仍改為專帶)。
屯軍正哨官一員(配長夫一名,駐南勢湖營盤,距縣城西北六十四里,與鳳山枋藔汛交界):書識一名,護兵四名,什長四名,正勇四十名,移夫五名。副哨官一員(配長夫一名,駐獅頭山,距縣城西北五十三里):什長三名,正勇三十名(內駐刺桐腳什長一名、正勇十名、移夫一名,距縣城西北五十六里),伙夫三名;什長一員(駐枋山頭,兼查牛卡,距縣城西北五十九里),正勇十名,伙夫一名。
隘勇正哨官一員(駐永坑,距縣城西北二十里):護兵五名,什長二名,正勇二十名,伙夫三名。副哨官一員(駐尖山,距縣城西北二十五里):什長二名,正勇二十名,伙夫二名;什長二名(駐海口,距縣城西北一十八里);正勇二十名;伙夫二名;番勇副哨官一員(駐四重溪,距縣東北二十三里);什長二名,正勇二十名,伙夫二名。
--右屯軍一百五名、隘勇一百四名,按月由台南支應局請領餉銀。光緒十九年夏,奉文各裁四名。
南勢湖營盤草房二十間,獅頭山草房十一間,枋山頭草房四間,刺桐腳草星一間。
--右屯軍。
尖山草房七間,海口草房五間,水坑草房十一間,四重溪草房六間。
--右隘勇。
前堂洋鎗七十二桿,鎗頭刀六十九把,六響小洋鎗五桿,羽毛得勝袋六十九隻,哨旂二面,鉛子三百七十斤,洋土火藥四百斤,銅帽五千顆,皮子三十七刀,云者士十三響洋槍十桿(光緒十八年,射不力社番案,張游擊世香報告失兩桿,現存八桿),隊旂七面,鑼鼓一套,鐵鋤四把,飯甑、水桶、鐵鍋等。
--右屯軍軍裝。
後膛洋槍九十六桿,槍頭刀十七把,後膛槍子三百粒,皮袋一十八副,布號衣八十件(舊),操刀二把,操叉二把。
--右隘勇軍裝。
營官一員,不扣建,月支公費銀四十兩。正哨官一員,不扣建,月支薪水銀九兩;夫二名,大建銀六兩、小建銀五兩八錢。副哨官一員,不扣建,月支薪水銀八兩;夫一名,大建銀三兩、小建銀二兩九錢。什長八名,每名月支口糧大建銀四兩八錢、小建銀四兩六錢四分。護兵五名,每名月支口糧大建銀四兩五錢、小建銀四兩三錢五分。正勇八十名,每名月支口糧大建銀四兩二錢、小建銀四兩零六分。伙勇九名,每名月支口糧大建銀三兩三錢、小建銀三兩一錢九分。
--右屯軍月支薪水口糧公費,大建共領湘平銀四百九十二兩六錢,按一零三四二折庫平銀四百七十六兩三錢四分四釐二毫;小建共領湘平銀四百七十八兩零八分,按一零三四二折庫平銀四百六十二兩三錢零三釐三毫。光緒十九年,奉文裁去正勇四名。
正哨官一員,月支薪水大建銀七兩二錢、小建銀六兩九錢六分。副哨官一員,月支薪水大建銀六兩四錢、小建銀六兩一錢八分六釐七毫。什長八名,每名月支口糧大建銀三兩九錢、小建銀三兩七錢七分。正勇八十五名,每名月支口糧大建銀三分兩六錢三、小建銀三兩四錢八分。伙勇九名,每名月支口糧大建銀二兩七錢、小建銀二兩六錢一分。
--右隘勇月支薪水口糧,大建共領湘平銀三百七十五兩一錢,按一零三四二折庫平銀三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一釐七毫;小建共領湘平銀三百六十二兩五錢九分六釐七毫;按一零三四二折庫平銀三百五十兩零六錢三分一釐。光緒十九年,奉文裁去正勇四名。八月改委專帶,加給營官薪水銀月四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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