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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城

 

  (即舊志之諸羅縣城,乾隆二十九年以前誌戴已詳,毋庸重錄)

  查乾隆五十三年逆匪林爽文蕩平後,曾奉諭旨:朕意臺灣郡城為根本之地,自應改建磚石城垣,以資捍禦。至嘉義一縣,朕因該處人民竭力守城,賜以新名,用示嘉獎。該處城垣亦應一律改建,或磚、或石,務令堅固。此外,如彰化、鳳山等縣,不妨仍用刺桐、竹木等項栽插。惟聞各該處舊有城圍,依傍山麓,未能據扼形勢,德成僅諳工程做法,於相度形勢,非其所能。著福詳細履勘,或移建高阜,或因舊基跨山圈築;即舊城難以移動,亦須擇附近山頂形勝之處,設立磚石卡座,添設弁兵,以資控制等因。欽此。經公中堂福、工部侍郎德會議奏覆飭建。

  旋據該縣單去非於乾隆五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通報興工,估建土城一座,東西南北四門,除城樓座券臺外,城身通長七百四十四丈二尺,高一丈八尺,底厚二丈,頂厚一丈五尺,海漫築打灰土(?)。城上改砌垛子七百七十九垛,各寬七尺、高七尺、厚一尺五寸。每垛內空鎗眼二個,各寬七寸、高八寸。又砌垛門口座七百七十九個,各寬二尺四寸、高二尺四寸。砌垛基高一尺,內面加砌戰廊,長七百三十二丈二尺、高一尺二寸、厚一尺二寸。又幫築卡房座四處,建蓋卡房四座,城下看守兵房四座,並砌蓋城樓、座券臺、上城馬道及門樓、水洞等項,共估需工料銀四萬四千零七十八兩四錢一分八釐七毫,就於軍需存留工程銀內給發。該縣承領建造。至乾隆五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一律報竣完工。每歲如有損壞,應由該縣隨時修補具報。(道光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楊文顯、吳尚新、蔡國香同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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