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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八十一
勳
舊制。勳官上柱國已下。至武騎尉為十二等。有戰功者。各隨高下以授。岑文本謂資高而勳卑者。皆從卑敘。至貞觀十九年四月九日。太宗欲重征遼之賞。因下制。授以勳級。本據有功。若不優異。無由勸獎。今討高麗。其從駕爰及水陸諸軍。戰陣有功者。並特聽從高品上累加。六軍大悅。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二日。置驃騎大將軍。為武官散位。從一品。
五年八月制。郡公出身。品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
龍朔五年七月詔。諸王子承嫡者封郡王。出身從四品下。眾子封郡王。出身從五品下。
咸亨五年二月。以國初勳官名號。與今日不同。乃下詔申明。各以類相比。武德初光祿大夫。比今日上柱國。左光祿大夫。比柱國。右光祿大夫及上大將軍。比上護軍。金紫光祿大夫及將軍。比護軍。銀青光祿大夫及上開府。比上輕車都尉。正議大夫及開府。比輕車都尉。通議大夫及上儀同三司。比上騎都尉。朝請大夫及儀同。比騎都尉。上大都督。比驍騎尉。大都督。比飛騎尉。帥都督。比雲騎尉。都督。比武騎尉。
神龍元年十月三日敕。賜爵勳階與國公者。累至郡公外。餘爵聽迴授子孫。若制敕四階。先是三品已上者。每階迴賜爵一級。如及郡公外。亦許迴授。即計階至正六品上。及正四品上。准格例未合入五品三品者。每一階迴賜勳一轉。
開元十七年十月。諸敘勳應加轉者。皆於勳官上加。若無勳官。一轉驍騎尉。敘三品於飛騎尉。敘四品於雲騎尉。敘五品巳下於武騎尉。敘其官。當及免官。免所居官計。隆卑於此法者。聽從高敘。司勳格。加累勳。須其小勳攤銜送中書省及門下省勘會。并注毀小勳甲。然許累加。授武騎尉。每一轉加一等。諸勳官犯除名應敘者。二品於驍騎尉敘。
二十四年二月五日敕。諸刺史縣令。與朕共治。情寄尤切。等數宜加。諸州都督刺史。五府長史都護。及縣令。每有制加勳階賜物。并同京官。
太和四年五月十五日。司勳奏。應考少未合敘三品階人。准格請迴階充勳者。每階聽迴勳充一轉。如申文解到省。檢勘差錯。其勳便請落下。
會昌五年正月制。上柱國。前代勳謂之八柱國。品居第一。宜峻寵章。自後非特恩。不在累敘之限。
天祐二年六月十六日敕。司勳所掌勳。及十二轉。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驍騎尉。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等勳。有遷陟以顯勤勞。近年已來。止述柱國。恥轉輕車。殊不知上柱國已比二品。上輕車已比四品。官既敘烈。勳亦近隆。今後宜復故事施行。庶止僥倖之路。
階
舊制。敘階之法。有以封爵。謂嗣王郡王。初出身從四品下敘。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縣公侯及伯子男。遞減一等。有以親戚。謂皇帝緦麻已上。及皇太后周親。正六品上敘。皇太后大功親。皇后周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皇太子妃周親。從七品上。外戚各依本服降二等敘。娶郡主。正六品上。娶縣主。正七品上。郡主子出身。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敘。有以勳庸。謂上柱國正六品上敘。柱國已下遞減一等。有以資蔭。謂一品子。正七品上敘。至從三品子。遞降一等。四品五品各有從正之差。亦遞降一等。從五品並國公子。八品下敘。三品已上蔭曾孫。五品已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等。散官同職事。若三品帶勳官。即依勳官品。同職事蔭。四品降一等。五品降二等。郡縣公子准從五品孫。縣男已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後子孫。准正三品蔭。有以秀孝。謂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敘。已下遞降一等。至中上第。從八品下。明經降秀才三等。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等降一等。若本蔭高。在秀才明經上第加本蔭。四階已下。遞降一等。明經通二經已上。每一經加一階。及官人通經者。後敘加階亦如之。凡孝義旌表門閭者。出身從九品上敘。有以勞考。謂內外六品已下。四考滿皆中中考者。進一階。每中上考。又進一階。每一上下考。進兩階。若兼有下考。得以上考除之。應入三品五品者。皆待別制而進之。不然否。
乾封元年正月十日敕文。內外官九品以下。加一階。七品以上。宜加一階。八品已下。更加勳官一轉。泛階自此始也。至宏道元年十二月四日赦文。見任內外官五品已上經四考。及守五品經三考。六品以下計滿三考。政有清勤。狀無私犯者。各加一階。
蘇氏記曰。乾封以前。未有泛階之恩。應入三品者。以恩舊制特拜入五品者。因選敘計階至朝散大夫已上。奏取進止。每年量多少進取。餘並從本品授官。若滿三計至者。即一切聽加。自乾封已後。有泛階入五品三品。
永淳元年正月。詔曰。比來文武官計至三品。一計至者。多未甄擢。再計至者。隨例必升。賢愚一貫。深乖獎勸。今後一計至已上。有在官清慎。材堪應務者。所司具狀錄奏。當與進階。若公正無聞。循默自守。及未經任州縣官。雖再經計至。亦不在加階之限。
萬歲通天元年七月四日制文。武官加階應入五品者。並取出身歷十三考已上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六品及七品已上清官者。應入三品。取出身二十五考已上。亦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四品者。自外縱計階應入。並不在進階限。其奇才異行。別效殊功者。不拘此例。至開元十一年二月五日敕。自今以後。泛階應入五品。以十六考為定。及三品。以三十考為定。其名賢宿德。及異跡殊狀。雖不逢泛階。或應遷改之次。年考與節限同者。亦以名聞。仍永為常式。至其月二十八日。內外官承泛階應入五品者。制出日。經三十考。見任四品官。本階正四品上。其考須先已申考訖。階須已授告身。其新考雖未校成。檢勘無勾留私犯。亦許通計為考。其殿中侍御史。補闕。詹事。司直。京兆河南府判司。太常博士應入品。並同六品官例。
證聖元年。懷州獲嘉縣尉劉知幾上表曰。臣聞君不虛授。臣無虛受。授受無失。是曰能官。又曰。妄受不為忠。妄施不為惠。皆聖賢之通論也。惟漢世有賜爵一級。恩澤封侯。此乃曠古殊恩。千載一遇。非是頻煩渥澤。每歲常行者也。今皇家始自文明。迄於證聖。其間不過十餘年耳。海內具寮。九品以上。每歲逢赦。必賜階勳。無功獲賞。徼倖實深。其釐務當官。尸素尤眾。每論說官途。規求仕進。不希考第取達。唯擬遭遇便遷。或言少一品未脫碧衣。待一階方被朱服。遂乃早求笏帶。先辦衫袍。今日御則天門。必是加勳一轉。明日饗宣陽觀。多應賜給一班。既而如願果諧。依期必獲。得之者自謂己力。受之者不以為慚。至於朝野宴聚。公私集會。緋服眾於青袍。象板多於木笏。望自今後。稍節私恩。使士林載清。人倫有敘。
聖歷二年三月制。有能通九經者。特授朝大夫。通三經已上者。進兩階。並隨材擢用。神龍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六品已上官。緣州縣改入上中下階品。與元授不同者。宜依舊任考滿日。依本資選敘。不須改動者。
開元三年八月十七日敕。官不濫昇。才無虛受。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左賢右戚。豈資於繆賞。駙馬都尉從五品階。受自先朝。頗虧前式。穠華甫降。紫艾先登。不循舊章。有紊彝典。宜遵古訓。以革踰弊。俾九族無私。千官有敘。自今已後。駙馬階宜依令式。仍借紫金魚袋。
大歷十三年正月,特加朝議郎守門下侍郎平章事常袞九階。為銀青光祿大夫。
貞元二年十月。庫部郎中知制誥張濛奏。伏准貞元元年十一月制。三品已上。賜爵一級。四品已下。加一階者。臣謹詳制旨。本以三品已上。其階已貴。故賜爵。四品以下。其階未貴。故加階。伏緣請條。不標所限。司封據品。通取職官。其有官是三品已上。階是四品已下者。遂以階敘階。又以官敘階。爵比於官。階等者受賜偏優。臣欲准狀覆成。則慮於比濫。檢條破格。復無以依憑。官既隨用則遷。階乃累考方至。泛恩敘爵。理合從階。若許兼約職官。伏恐競為覬倖。臣今謹具賜爵例如前。望為永式。敕旨。依奏。
三年正月。中書舍人高參奏。准貞元二年十月敕。准制。三品已上。賜爵一級。並以三品階為限者。其有以五品受賜者。並未標格限。所司檢勘不備。其貞元元年十二月制。五品已上賜爵一級。亦請以五品為限。仍望為常式。依奏。
六年六月。吏部奏。准格。內外官承泛階應入五品者。制出日。須經一十六考。見任六品官。本階加正六品上。應入三品者。制出日。經三十考。見任四品官。本階加正四品上。自建中元年六月初。有特敕。諸道將士。准制加泛階爵勳等。特許不檢勘注擬。其正員官不在此限。日後有司因循。以例破格。應試官敘階。並不限官品。其中或官是九品。階稱朝議郎。或官是六品。階稱正議大夫。加一泛階。並入三品五品。伏以元敕制令不檢勘。無不限官階之文。若以例判成即階。違格令。請別立條限。漸歸舊章。應將士兼試官敘泛階奏。敕已到令入三品者。矜其勞效。須有優獎。其官階相當。並請不限考數。檢當任一銜有實。許與結敘。其階高官卑者。請准格處分。
十年五月敕。諸軍功狀內。其判官等既各有年限。並諸色文資官。不合軍行。自今以後。更不得敘入戰功。其掌書記及孔目官等。亦宜准此。如有灼然功效可錄。任具狀奏聞。
十二年四月。裴延齡自朝請大夫特加銀青光錄大夫。
十五年十二月敕。內侍省自今以後。高品官白身等。官至五品已上。合結朝散大夫等階。及准格母妻合得邑號。并結階累勳階者。並宜當司磨勘。具銜奏來。
元和十三年六月。制書云。舊例皆云三品以上賜爵三品。為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將軍已上。若職事官雖是三品。散官四品以下。並不得敘爵。但有三品以上散官。雖四品職事官。並合敘爵。其所敘爵。止於郡公。其郡公更蒙賜爵。即聽迴授。其國公及封王。並須特恩。不在敘限。其國公及封王准賜爵。亦聽迴授。其制書中有諸色職掌。臨時處分。其職掌即不限高卑。准制便敘。有司更不得妄授。須三品階例。近日有司起請中。往往有言其敘爵須限職事三品官。此乃深昧典章。紊亂綱紀。其敘階據制書舊例。四品已下階。四品謂正議大夫。忠武將軍。都不繫職事官。內外官敘三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四品上。敘五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六品上。如四品階并是通議大夫壯武將軍以下。六品階承議郎昭武副尉以下。雖制書中累加散階。亦在不敘三品五品之限。如一制中累加散階。亦不得先敘一階。至正議大夫。忠武將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因續取制書中所賜。皆敘三品五品。永宜禁斷。如兩制書日月相近。亦准前不得累敘。直須制書出時。以正議大夫。忠武將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已成。方得敘三品。縱制書中有優勞合加數階。入三品止於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將軍。入五品至於朝散大夫。游擊將軍。不在累敘。金紫光祿大夫冠軍大將軍以上階。並須特恩。不合累敘。其外命婦封內外官母妻。各視其夫及子散官品令。不得約職事官品。文武五品階為縣君。四品階為郡君。三品已上階為郡夫人。即止。其國夫人須待特恩。不在敘例。如至郡夫人。又有制書賜封。即改為郡夫人。受新恩履歷而已。
十三年六月。中書省奏。應敘錄將士兼試官。加泛階入三品五品。伏准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所奏。具有科條。近日因循。多不遵守。遂名器具濫。昇進無章。須重申明。冀絕僥倖。自今已後。應敘錄入五品三品階者。並請准前敕處分。其正三品以上階。准格式須有特恩。不在用考累敘之限。從之。
會昌四年正月。內侍省奏。內侍省敘階長定格。著紫供奉官。及銜內有賜紫官。敘階不得過金紫光祿大夫。著緋供奉官。及銜內有賜緋官。敘階不得過正議大夫。著綠供奉官。及銜內有賜綠官。敘階不得過朝議郎。敕旨。內侍省官敘階。起今以後。宜依前件。其會昌二年四月准制合與擬階者。便依此處分。其銜內無賜緋官。先校朝散大夫以上階者。宜令仍舊。不得即與改轉。以後如有特恩。敕別宣與改轉者。即不在此限。永為定規。
用廕
景龍二年七月七日。皇后表請。諸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許同見任職事官。聽子孫用廕。制令施行。
開元四年十二月敕。諸用廕出身者。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正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子。從八品下。三品以上廕曾孫。五品以上廕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廕一等。死王事者。與正官同。散官同職事。若三品帶勳官者。即依勳官廕。四品降一等。五品降二等。四品五品帶勳官者。不在廕曾孫之限。郡縣公子。准從五品廕。縣男已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即二王後子孫。准正三品廕。戶部格敕。應用五品以上官廕者。須相銜告身三道。若歷任官少。據所歷任勘。如申送人色有假濫者。州縣長官。上佐。判官。錄事參軍。並與下考。仍聽人糾告。每告一家。賞錢五十千。錢出廕人及與廕家。
天寶三載九月二十七日詔。頃敘功勞。累增勳級。上柱國外。許及周親。是謂賞延。載榮宗族。迴充賜物。匪厚朝恩。其准格上柱國外。有餘勳無周親。折給賜物宜停。仍永為常式。
六載正月十二日赦文。內外文武官。五品已上官。父祖無資廕者。其所用廕。宜同子孫用廕之例。
大中十四年十二月。鄭薰為吏部侍郎。時有德音。官階至朝散大夫。許封贈。至正議大夫。廕一子。至光祿大夫。門設棨戟。一日。內侍省高品以階至正議。請廕子。仍較大歷中魚朝恩舊例。薰批曰。正議大夫。誠宜廕子。比同高品。不拘此例。自是無復請者。
考上
武德二年二月。上親閱群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第。上初受禪。以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綱上疏論諫。伏伽亦諫賞獻琵琶弓箭者。及請擇正人為太子諸王師友。皆言詞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寵之。
貞觀三年。尚書右僕射房元齡。侍中王珪。掌內外官考。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奏其不平。巡按勘問。王珪不伏舉按。上付侯君集推問。秘書監魏徵奏稱。必不可推鞫。且元齡王珪。國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兩人不當。終非有阿私。若即推繩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當重委。假令錯謬有實。未足虧損國家。窮鞫若虛。失委大臣之體。且萬紀比來。恆在考堂。必有乖違。足得論正。當時鑒見。初無陳說。身不得考。方始糾彈。徒發在已瞋怒。非是誠心為國。無益於上。有損於下。所惜傷於治體。不敢有所阿為。遂釋不問。
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臣竊見流內九品已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令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縱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皇朝之士。遂無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上下。次為中上。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
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敕散位一切以門蔭結階品。然後依勞進敘。凡入仕之後。遷代則以四考為限。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每一考上中。進一階。一考上上。進二階。五品已上。非特恩。刺史無進階之令。
上元二年。大理寺丞狄仁傑考中上。考使尚書左僕射劉仁軌以新任不錄。大理卿張文瓘。稱獨知理司之要。仁軌乃驚問公斷幾何獄。文瓘曰。歲竟。凡斷一萬七千八百人。仁軌乃擢為上下考。
三年。滕王元嬰為全州刺史。頗縱驕逸。動作無度。高宗書戒之。極為至切。又敕之曰。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致王於理。今書王下下考。以媿王心。
開耀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縣令有聲績可稱。先宜進考。員外郎。侍御史。京兆河南判司。及自餘清望官。先於縣令內簡擇。
開元三年正月五日敕。內外官考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闕。特宜禁斷縱。後有闕。所由不得令上。
其年六月八日敕,刺史能否。郎官御史出日。較量殿最。定為五等奏聞。考集日。考使與左右丞戶部長官重詳覆類例。考限內錄奏。以憑升黜。
四年四月七日敕。選人既多。比銓注過謝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選人。即虛破一年闕。在於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後。官人初上年。宜聽計年終以來滿一百日。許其成考。仍准遷考例。至來年考時併校。永為常式。
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隱甫充校外官考事。舊例。皆委參問。經春未定。隱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時集省中。一日校考便畢。時人伏其敏斷。
十七年三月。中書舍人張均。其父左丞相說校京官考。時注均考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訓。祁奚舉午。義不務私。至如潤色王言。章施帝道。載參墳典。例絕常功。恭聞前烈。尤難信任。豈以嫌疑。敢撓綱紀。考以上下。又刑部尚書盧從愿。頻年充校京官考使。中丞宇文融承恩用事。以檢戶口功。本司校上下考。從愿抑不與之。頗以為恨。遂密奏從愿廣占良田。至有百頃。上嘗擇宰相。有薦從愿者。以此遂寢。
十八年敕。京官考滿帶祿選。有本司要籍。奏留請不用闕者。所有選數。不須與成勞。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諸州考使六品已下。朔望日朝。宜准例賜食。
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先是。內外六品應補授官。四考滿待替為滿。是日制。令以歲為滿。不待替。縣令知倉庫供奉伎術及充綱領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內外六品已下官。依舊待替。其無替者。五考滿後停。
天寶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合成考者。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不入曹局。即為不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祿即同釐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須卻上其考。並合不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料。兼與成考。敕旨。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自今以後。並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至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准例。出身已來至合檢覆中間。已敘五品。勘責皆有所憑。今重檢尋。恐為煩擾。如曾經勘責敘成者。請從五品以下勘檢。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數足。即為進敘。敕旨。依。
乾元二年二月。御製郭子儀。李光弼。苗晉卿。李麟。李輔國考辭。
寶應元年十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州縣官自今已後。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後為復。待替到為復。便勒停請處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
二年正月。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司。京察連御史臺。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狀報考功。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按成即報考功。至校考日。參事跡以為殿最。閏月。考功又奏。內外員外郎官等除。合在定數外。准敕並任其所適。既不入曹。無憑檢考。比來或有申者。即與見在同奏。檢勘之時。成破不一。文案混雜。條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請自今以後。內外文武員外同正及試官。除合在任外。一切不在申校之限。並聽從授日計考。准中中例敘用。從之。
大歷十三年正月敕。捉獲造偽及光火強盜等賊。合上考者。本州府當申刑部。建中初。嚴震為興鳳兩州團練使。理行為山南第一。特賜上下考。封鄖國公。二年六月。門下侍郎平章事盧杞奏。准六典。中書舍人給事中充監中外官考使。依奏。至三年閏正月。復置監考使。
貞元元年九月。以刑部尚書關播。吏部侍郎班宏。為校內外官考使。
其年十二月敕。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考者。納銀錢一千文。市筆墨朱膠等者。元置本五分生利。吏部奏。見有餘。自今以後。其外官京官考錢。並請敕停。依奏。
二年九月。考功奏。校京官外官考使。准舊例差定聞奏。敕。其校考使宜停。其考課付所司准式校定。
三年三月詔。以停減天下官員。其停官計日成考。兩考者。准舊成資。准常式。兩考以下。至來年五月三十日處分。
四年正月敕文。九品已上正員。及額內官得替者。委諸長吏聞薦。見任者三考敕停。
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課令。諸司官皆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又准開元天寶以前敕。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來。諸司並一例申中上考。且課績之義。不合雷同。事久因循。恐廢朝典。自今以後。諸司朝官。皆須據每年功過行能。仍比類格文。定其升降。以書考第。不得一例申中上考。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三品已上。具銜牒上中書門下。四品已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輕重降考。是月。考功又奏。准諸司官皆據功過定其考等。自至德後。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自諫議大夫。給事中。郎官。有書中中考者。尚書左丞趙憬言。前薦果州刺史韋誕。坐贓廢。請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以憬能言其過。奏中上考。
其年十二月。校外官考使奏。准考課令。三品以上官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並奏取裁注云。親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詳此文。則職位崇重。考績褒貶。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緣諸州觀察。刺史。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使者。方鎮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請奏裁。其非節度觀察等州府長官。有帶臺省官者。請不在此限。
八年七月。班宏遷刑部侍郎。兼京官校考使。時右僕射崔寧。兵部侍郎劉迺上下考。宏正議曰。今夷荒靖難。專在節制。尺籍伍符。不校省司。夫上多虛美之名。下開趨競之路。上行阿容。下必朋黨。因削去之。迺謝之曰。迺雖不敏。敢掠一美。以徼二罪乎。
其年十月。以刑部尚書劉滋為校外官考使。吏部侍郎杜黃裳為校京官考使。給事中李巽宜監京官考。中書舍人鄭珣瑜宜監外官考。
九年七月制。縣令以四考為限。無替者宜至五考。
十年二月。刑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及額內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不降。既不許停祿料。六品已下。未復資已經四考者。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准給。敕旨。祿料宜准天寶六載七月十四日敕處分。餘依常式。
十四年六月。盧邁自司門郎中遷右諫議。累上表言時事。轉給事中。屬校定考課。邁固讓。以授官日近。未有政績。不敢當上考。時人重之。
元和二年五月。中書門下舉今年正月敕文上言。國家故事。於中書置具員簿。以序內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廢。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請京常參官五品已上。前資見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數。置具員簿。應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及東宮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並請五考。其臺官先定月數。今請侍御史滿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滿十八月。監察侍御史依前二十五箇月。與轉。三省官並三考外。餘官並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並五考商量與改。尚書省四品已上。餘文武官三品已上。緣品秩已崇。不可限以此例。須有進改。並臨時奏聽進止。其權知官。須至兩考。然與正授。未經正授。不得用權知官資改轉。其中緣官闕要人。及緣事須有移者。即不在常格敘遷之限。諸道及諸司副使。行軍司馬。判官。參謀。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職掌。帶檢校五品已上官。及臺省官。三考與改轉。餘官四考與改轉。
元和七年敕。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從元授官月日計。如是五品已上官。及臺省官。經三十箇月外。任與改轉。餘官經二十箇月奏改轉。若是未經考使。有故事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箇月。即任申奏。
十四年十二月。考功奏。自今以後。應注考狀。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某色樹置。某色勞效。推斷某色獄。糾舉某色事。便書善惡。不得更有虛美閒言。其中以下考。亦各言事狀。然注考。並不得失於褒貶。如違。據所失輕重。准令降書考官考。又奏。自今已後。其有政能卓異。清苦絕倫者。不在止於上下考限。依奏。又奏。據寶應二年敕。御史臺分察使。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稍大事當奏聞者。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狀報考功。至校日參驗事跡。以為殿最。伏以近日功過。都不見牒報。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在京諸司追節級糾處。本判官敕課日量事大小黜陟。敕旨。從之。
十五年。刑部郎中權判考功馮宿奏。宰相及三品已上官。故事內校。遂別封以進。翰林學士職居內署。事莫能知。請依前書上考。諫官御史亦請仍舊。並書中上考。
長慶元年正月。考功員外郎李渤書宰相等下考。
太和六年七月敕。今後諸州五品長馬權知者。權知正授通計六考滿停。其勒留官未滿六考。停給課料者。准此卻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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