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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四十四
水災下
開元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東都穀洛瀍三水溢。損居人九百六十一家。溺死八百一十五人。許衛等州。田廬蕩盡。掌關兵士。溺死者一千一百四十八人。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瀍水暴漲入洛。損諸州租船數百艘。損租米十七萬二千八百石。十八日。懷衛鄭汴滑濮大雨。人皆巢居。死者千計。
大歷四年。京師大雨水。斗米直八百。佗物稱是。命閉市北門。置一土臺。臺高五尺。上置五方壇。壇上立一黃旛以祈晴。
貞元三年閨五月。東都河南江陵大水。壞人廬舍。汴州尤甚。揚州江水泛漲。
四年八月連雨。灞水暴溢。溺殺渡者百餘人。
八年八月。河北山南江淮。凡四十餘州。大水漂溺。死者二萬餘人。又幽州奏。七月。大雨水深一丈已上。鄚涿薊檀平等五州并平地。水深一丈五尺。十月。徐州奏。從五月二十五日雨。至七月八日方止。平地水深一丈二尺。苗田屋宇。漂蕩倒塌。村閭向盡。百姓多就高處。及移居鄰郡。
十一年。復州竟陵等三縣。遭朗蜀二水泛漲。沒溺損戶一千六百六十五。田四百一十頃。
十二年。福建等州大水。六月。嵐州暴雨。水深二丈餘。損屋宇田苗。
十五年。鄭滑大水。
十八年。蔡申光等州水。賜物五萬段。米十萬石。鹽三千石。以賑貧民。
永貞元年九月。朗州武陵龍陽二縣。江水暴漲。漂萬餘家。十一月。京兆府長安等九縣。山水泛漲。害田苗。
元和元年十二月。幽州徐州水損田苗。
二年。蔡州上言。大水。平地水深八尺。
三年。京師大雨水。
四年七月。渭南縣暴水泛溢。漂損廬舍二百一十三戶。秋田十有六頃。溺死者千人。命京兆府發義倉救之。
七年正月。振武界黃河溢。毀東受降城。五月。饒撫虔吉信五州。山水暴漲。沒毀廬舍。虔州尤甚。深處四丈餘。
八年。許州大水。摧大隗山。其年六月庚寅。京師大水。風雨。毀屋揚瓦。人多壓死者。水積於城南。深數丈餘。入明德門。猶漸車輻。辛卯。渭水暴漲。絕濟者一月。時所在霖雨。百源皆發。川澮多不由故道。
九年十二月。淮南宣州大水。
十一年五月。昭應雨水。漂溺居人。是月。衢州山水。湧出三丈餘。壞州城。百姓溺死。損田千餘頃。是月。浮梁樂平二縣暴雨。百姓溺死者。一百七十人。其為漂泛。不知所在者。四千七百戶。闕兩稅錢三萬五千貫。十一月。潤常陳許等州。以水害聞。田不發者萬餘頃。十二月。京兆府水害田。苗潤常湖衢陳許六州大水。
十二年六月。京師大雨。含元殿一柱傾。市中水深三尺。壞坊民二千家。河北水災。邢洺尤甚。平地或深二丈。
十三年六月。淮水溢。壞人廬舍。十二月。奉先等十一縣。水害麥田。
十五年九月。滄景大雨。敗田三百頃。壞屋舍二百九十間。又江西奏。吉州大水。
長慶二年七月。好畤山水泛漲。漂損居人三百餘家。其月。詔陳許兩州災頗甚。百姓廬舍。漂溺復多。言念疲氓。豈忘救卹。宜賜米粟。共五萬石充賑給。以度支先於管內見收貯米粟充。本道觀察使審勘責所漂溺貧破人戶。量家口多少。作等第。分給聞奏。
寶歷元年七月乙酉。鄜坊大水。九月。華州暴水傷稼。
太和二年六月。陳州水害秋稼。八月。京畿奉先等十七縣水。
三年七月。宋亳水害秋稼。
四年九月。舒州太湖宿松望江大水災。溺民戶六百八十。詔本道以義倉斛斗賑貸。
其年十一月。京畿河南江南湖南等道。大水害稼。詔本道節度觀察使。出官米賑給。
五年六月。蘇杭湖三州雨水害稼。東川奏。元武江水漲二丈。壞梓州羅城人廬舍。
六年二月。以去歲蘇湖大水。宜賑貸二十二萬石。以本州常平義倉斛斗充給。
八年十一月。滁州奏。清流等三縣。四月雨至六月。諸山發洪水。漂溺戶一萬三千八百。
開成二年八月。山南東道諸州大水。田稼漂盡。丁酉。詔大河西南。幅員千里。楚澤之北。連亙數州。以水潦暴至。堤防潰溢。既壞廬舍。復損田苗。言念黎元。罹此災沴。宜令給事中盧宣邢。郎中崔瑨宣慰。
火
貞觀二十三年三月。少府監甲弩庫火。
證聖元年正月十六日夜。明堂災。至明。並為煨燼。
景龍四年二月。東都淩空觀殿宇並煨燼。唯一真人獨存。目有淚跡。
開元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大雨雪。俄又震雷。飛龍廄災。
天寶二年六月七日。應天門觀災。延至左右延福門。經日火不滅。
九年三月。西嶽廟災。
十年正月。陝州運船火。燒船二百一十五隻。損米一百萬石。舟人死者六百人。商人船數百隻。八月六日。武庫災。燒二十八間十九架。燒兵器四十七萬件。
廣德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夜。鄂州失火。燒船三千隻。延及岸上居人二千餘家。死者四千餘人。
貞元七年四月。蘇州大火。
十三年正月。東都尚書省火。
十九年四月。家令寺火。
二十年四月。開業寺火。
元年四年三月。御史臺佛舍火。當直御史李應罰一季俸。
七年六月。鎮州甲仗庫火。延燒一十三間。兵器皆盡。王承宗久畜叛謀。至是兇氣稍息。
十年四月。河陰轉運院火。盜所為也。是日昏暮。有盜發於河橋。凡數十人。縱發弓矢。人吏奔駭。因砟毀院門。又束藁爇火以焚之。十一月。盜焚獻陵寢宮永巷。
十一年十一月。元陵火。罰李祐一月俸。十二月。未央宮及飛龍草場火。
十二年五月。神龍寺火。
十四年十一月戊寅。度支火。
十五年正月。京師西市火。焚死者眾。
太和二年十一月。禁中昭德宮火。延燒宣政殿之東垣。及門下省。至晡。北風起。火勢益甚。迨暮方息。初火發。上命神策兵士救之。公卿內臣。集於日華門外。御史中丞溫造不到。與兩巡使崔蠡姚合等。各罰一月俸。
八年五月。飛龍神駒中廄火。
九年六月。西市火。
開成四年十二月。乾陵火。
會昌三年六月。萬年縣東市火。燒屋貨財。不知其數。又西內神龍宮火。
大順二年七月。汴州相國寺佛閣災。是日曉。微雨。震電。寺僧見塊火在三門樓藤網中。良久。火發。復飛越前殿。延燒佛閣。二夕方止。
木冰
儀鳳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雨木冰。其月三十日。黃門侍郎同三品來恒卒。明年正月十日。戶部尚書許圉師卒。庚戌。尚書右僕射戴至德薨。
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雨木冰。凝寒凍裂。數日不解。寧王憲見而嘆曰。此俗謂之樹架。諺曰。樹生架。達官怕。必有大臣當之。其死矣。二十四日。寧王憲薨。
大歷二年十一月辛未。紛霧如雪。草木冰。
螟蜮
貞觀二年六月十六日。終南等縣蝗。上至苑中。掇蝗數枚呪之曰。人以穀為命。而汝食之。是害吾百姓也。百姓有過。在予一人。爾若有靈。但當蝕我。無害百姓。將吞之。侍臣曰。恐致疾。遽來諫止。上曰。所冀移災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自是蝗不為災。
開元四年五月。山東諸州大蝗。分遣御史捕而埋之。汴州刺史倪若水拒御史。執奏曰。蝗是天災。自宜修德。劉聰時。除既不得。為害滋深。宰相姚崇牒報之曰。劉聰偽主也。德不勝妖。今日聖朝也。妖不勝德。古之良守。蝗蟲避境。若言修德可免。彼豈無德致然。今坐看食苗。忍而不救。因此飢饉。將何自安。卒行埋瘞之法。獲蝗一十四萬石。投之汴水。流下者不可勝數。朝議喧然。上復以問崇。崇對曰。凡事有違經而合道。有反道而適權者。彼庸儒不足以知之。縱除之不盡。猶勝養以成災。上又曰。殺蟲太多。有傷和氣。公其思之。崇對曰。若救人殺蟲致禍。崇所甘心。八月二十四日己卯。敕河南河北檢校殺蝗蟲使狄光嗣。康瓘。敬昭道。高昌。賈彥璿等。宜令待蟲盡。看刈禾有次序。即入京奏事。諫議大夫韓思復。以為蝗是天災。當修德以禳之。恐非人力所能翦滅。上疏曰。臣聞河南河北蝗蟲。頃日更益繁熾。經歷之處。苗稼都損。今漸翾飛向西。游食至洛。使命來往。不敢昌言。山東數州。甚為惶懼。且天災流行。埋瘞難盡。臣望陛下悔過責躬。發使宣慰。損不急之務。召至公之人。上下同心。君臣一德。持此至誠。以答休咎。前後驅蝗使等。伏望總停。上出韓疏付姚崇。崇乃請思復往山東。檢視蝗蟲所損之處。還具實奏。
興元元年四月。自春大旱。麥枯死。禾無苗。關中有蝗。百姓捕之。蒸暴。颺去足翅而食之。明年五月。有蝗起自東海。西至隴坻。群飛蔽天。旬日不息。所至苗稼無遺。八月。大旱。關輔以東。穀大貴。餓饉枕道。并皆無水。國用裁可支七旬。人心大恐。
開成二年六月。魏博淄青河南府。並奏蝗害稼。七月乙酉。京兆尹李紳奏。蝗入京畿。不食民田。詔書褒美。仍刻石於相國寺以紀之。
三年八月。魏博六州。蝗食秋苗並盡。
四年十二月。鄭滑兩州蝗。兗海中都等縣並蝗。
五年四月。鄆州兗海管內並蝗。又汝州有蟲食苗。五月。河南府有黑蟲生。食田苗。汝州管內蝗。兗海臨沂等五縣。有蝗蟲於土中生子。食田苗。六月。淄青登萊四州蝗蟲。河陽飛蝗入境。幽州管內。有地蝻蟲。食田苗。魏博河南府河陽等九縣。沂密兩州。滄州易定。鄆州。陝府。虢州。六縣蝗。
會昌元年三月。鄧州穰縣蝗。
咸通三年五月。淮南河南蝗。
九年。江夏飛蝗害稼。
光啟二年三月。荊襄仍歲蝗。米斗三十千。人相食。
雜災變
貞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雲陽石燃方丈。晝如灰。夜即光見。投草木於其上則焚。歷年乃止。
十七年閏六月。司農寺豕生子。一首八足。自頸分為二體。
其年七月。京師訛言。官遣棖棖殺人。以祭天狗。云其來也。身衣狗皮。指如鐵爪。每於暗中捕人。必取人心肝。更相震怖。皆彀弓矢以自防。太宗惡其妖訛。遣通夜開諸坊門。宣旨慰諭。稍定。
永徽五年七月。萬年宮有小鳥生大鳥。
龍朔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洛州言。貓鼠同居。
調露二年。突厥溫傅等未叛。有鳴鵽群飛入塞。相繼蔽野。邊人相驚曰。此名突厥雀。南飛。突厥犯塞之候也。至二年正月。還復北飛。至靈夏已北。悉墮地而死。視之。則無頭矣。裴行儉問於右史苗神客曰。鳥獸之祥。乃應人事何也。對曰。人雖至靈。而稟性含氣。同於萬類。故吉凶兆於彼。而禍福應於此。聖人受命。龍鳳為嘉瑞者。和氣同也。故漢高斬蛇。而驗秦之必亡。仲尼感麟。而知己之將死。夷羊在牧。殷紂以絕。鴝鵒來朝。魯昭出奔。鼠舞端門。燕刺誅死。大鳥飛集。昌邑以敗。是故君子虔恭寅畏。動必思義。雖在幽獨。如承大事。知明神之照臨。懼患難之及己也。雉昇鼎耳。殷宗側身以修德。鵩止坐隅。賈生作賦以敘命。卒無患者。德勝妖也。
垂拱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揚州地生毛。如馬鬣。
長壽三年三月。大雪。鳳閣侍郎蘇味道以為瑞。修表將賀。左拾遺王求禮止之曰。三月降雪。此災也。乃誣為瑞。若三月雪是瑞雪。臘月雷為瑞雷乎。乃止。
神龍二年三月九日。洛陽東七里。有水影。側近樹木車馬。皆歷歷影見水中。月餘乃滅。四月己亥。雨毛於越州之鄮縣也。
景龍元年九月十八日。有赤氣竟天。其光燭地。經三日止。
唐隆元年六月八日。虹蜺竟天。
開元十五年七月四日。雷震興教門兩鴟吻。欄檻及柱災。
蘇氏駁曰。東海有魚。虯尾似鴟。因以為名。以噴浪則降雨。漢柏梁災。越巫上厭勝之法。乃大起建章宮。遂設鴟魚之像於屋脊。畫藻井之文於梁上。用厭火祥也。今呼為鴟吻。豈不誤矣哉。
天寶元年十一月一日。魏郡上言。貓鼠同乳。經二十六日。望編入史冊。詔從之。
寶應元年七月。西北方有赤氣亙天。貫紫微。漸流於東。彌漫北方。照耀數十里也。
大歷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隴右節度使奏。隴右汧源縣趙貴家。貓鼠同乳。獻以為瑞。中書舍人崔祐甫上議曰。中使吳承倩宣進止。以貓鼠示百寮者。臣聞禮曰。迎貓。為其食田鼠也。然則貓之食鼠。載在禮典。以除其害。則雖微必錄。今此貓對鼠而不食。仁則仁矣。無乃失其性乎。貓受人養。棄職不修。亦何異於法吏不勤觸邪。疆吏不勤扞敵。又按禮部式。具列三瑞。無貓不食鼠之目。以茲稱慶。臣所未詳。
建中四年。京師地生毛。
貞元二年正月。大雨雪。平地深尺餘。雪上有黃黑色。狀如浮埃。五月。日有黑暈。自辰及申方散。
四年正月。上御丹鳳樓宣赦。是日。含元殿前階檻三十餘間崩。甲士死傷者十餘人。又陳留雨木。皆大如指。長寸餘。每木有孔通中。所下其立如植。二月。太僕郊牛犢生六足。太僕卿周皓白宰臣李泌。請上聞。泌戲答之而不許。其時。京城民家豕生子兩首四足。以白御史中丞竇參。亦不許上聞。七月。自陝州至河陰。水盡黑。其黑水流入汴河。止於汴州城下。一宿而復。又鄭汴二州。群鳥皆去界內。入田緒李納境內。銜木為城。高二三尺。緒納令焚之。信宿復如之。鳥口多流血。
十年十一月。有大鳥飛集宮中。食雜骨。數月獲之。不食而死。
十二年十二月。大雪。平地二尺。竹多死。環國王所獻犀牛。甚珍愛之。是冬凍死。
十七年二月丁酉。京師雨雹。己亥。雨霜。戊申。夜霆震。雨霜。庚戌。大雨兼雹。
元和元年。京師大風折樹。
三年四月。大風毀含元殿西闕欄干十四間。七月六日。舒州上言。桐城縣梅天陂內。有青黃白三龍。自陂中乘風雷躍起。高二百尺。凡六里。入浮塘陂。
八年三月丙子。大風壞崇陵寢殿鴟吻。折門戟。六月四日。長安西市。有豕生子。三耳八足。自尾分為二。
長慶二年六月乙亥。大風震電。墜太廟鴟吻。霹御史臺樹皆仆。其年十一月。頻雪。後恒燠。水不冰凍。草木萌發。如正二月。
四年六月庚辰。大風吹敗延喜景風門。
寶歷元年十二月乙酉。夜有霧起。須臾遍天。霧上有赤氛。或深或淺。久而乃散。
開成元年閏五月。有群鳥萬餘。集唐安寺。逾月方散。
四年四月壬戌。有獐出太廟。
大中十一年十二月。舒州奏。有鳥人面綠毛。喙皆紺色。其聲曰甘。人呼之為甘蟲。
咸通元年七月戊戌。白虹橫亙西方。十一月丁酉戌時。妖星初。出如匹練亙空。化為雲。而沒在楚分。
廣明元年四月。大雨雹。大風拔京兩街樹十二三。東都長夏門內。古槐自拔而仆。殿宇鴟吻皆墮地。
中和元年五月。大風。天雨土。
二年七月丙午夜。西北有赤氣如絳。竟天。其年九月。太原上言。諸山桃杏有花結實。其年十月。西北無雲而雷鳴。天狗墮。
光啟二年九月。白虹見西方。
光化二年春。有白氣竟天如練。自西南徹東北而旋。
天祐元年四月。東京大風雨土。跬步不辨物色。日暄稍止。是年。昭宗移洛陽。車馬以其日入京城。而有是變。朱氏革命之兆也。
其年十一月辛酉。有日黃色白暈。旁有青赤紐。
太史局
久視元年五月十九日。改太史局為渾天監。不隸秘書省。天后召尚獻輔拜太史令。固辭曰。臣久從放誕。不能屈事官長。遂改為渾天監。至七月六日。又改為渾儀監。長安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獻輔卒。渾儀監依舊為太史局。隸秘書省。監官並廢。至景龍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改為太史監。罷隸秘書省。景雲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又改為太史局。隸秘書省。八月十日。改又為太史監。十一月二十一日。又改為太史局。二年閏九月十日。又改為渾儀監。開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又改為太史監。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改為太史局。隸秘書省。至天寶元年十月三日。改為太史監。罷隸秘書省。至乾元元年三月十九日。太史監改為司天臺。仍置五官正五人。司天臺內。別置一院。名之曰通元院。應有術藝人。並徵辟到京。皆於通元院安置。司天臺總置官六十員。大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正四品。上丞三人。正六品上。主簿三人。正七品上。主事二人。正八品下。五官正各一人。正五品上。五官副正各一人。正六品上。五官靈臺郎各一人。正七品下。五官保章正各一人。從七品上。五官挈壺正各一人。正八品上。五官監候各一人。正八品下。五官司歷各一人。從八品上。五官司晨各三人。正九品上。觀生歷生七百二十六人。其臺宜於永寧坊張守珪宅置。制曰。建邦設都。必稽元象。分曹列局。皆應物宜。靈臺三星。主觀察雲物天文。正位在太微西南。今興慶宮。上帝廷也。考符所合。以置靈臺。宜令所司。量事修理。舊置在秘書省南。至寶應元年六月九日。司天少監瞿曇譔奏。司天丞請減三員。監候減二員。司辰減七員。五陵司五員。敕旨。依。初。天寶十三載三月十四日。敕太史監官。除朔望朝外。非別有公事。一切不須入朝。及充保識。仍不在點檢之限。
大足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在史局歷生。天文觀生等。取當色子弟充。如不足。任於諸色人內簡擇。
開元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太史局歷生。每番留兩人當上。餘並七月一日上。至十月三十日下。
乾元元年十月一日。權知司天監韓穎奏。司天臺五官正。既職配五方。上稽五緯。臣請每至正冬朔望朝會。及諸大禮。并奏本方事。各依本方正色。其冠上加一星珠。仍永為恒式。從之。
大歷二年正月二十七日敕。艱難以來。疇人子弟流散。司天監官員多闕。其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解天文元象者各委本道長吏。具名聞奏。送赴上都。
開成五年十二月敕。司天臺占候災祥。理宜秘密。如聞近日監司官吏。及所由等。多與朝官并雜色人交游。既乖慎守。須明制約。自今以後。監司官吏。並不得更與朝官及諸色人等交通往來。仍委御史臺訪察。
雜錄
武德九年八月詔。私家不得輒立妖神。妄設淫祀。非禮祈禱。一切禁斷。龜易五兆之外諸雜占亦皆禁止。
載初元年六月敕。相書及朔計家書。多妄論禍福。並宜禁斷。
開元十年六月敕。百姓不得與卜祝人交遊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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