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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名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若額數漸加、規條漸密、則因時變通、備述於後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  拼茶場鹽課司

  安豐場鹽課司  角斛場鹽課司

  梁垛場鹽課司  東臺場鹽課司

  何垛場鹽課司  小海場鹽課司

  草偃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鹽課司  廟灣場鹽課司

  板浦場鹽課司  伍祐場鹽課司

  徐瀆浦場鹽課司 新興場鹽課司

  莞瀆場鹽課司

  臨洪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  餘東場鹽課司

  餘中場鹽課司  餘西場鹽課司

  金沙場鹽課司  西亭場鹽課司

  石港場鹽課司  馬塘場鹽課司

  掘港場鹽課司  豐利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 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本色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積鹽、二十五萬八百二十九引。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積鹽、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歲解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     寧國府

  太平府     揚州府

  鳳陽府     廬州府

  安慶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      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     贛州府 【 後改汀廣鹽】

  南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臨江府

  撫州府     吉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袁州府     瑞州府

  饒州府     武昌府

  黃州府     漢陽府

  岳州府     荊州府

  常德府     長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鄖陽府     襄陽府

  寶慶府     靖州

  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 【 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陳州

  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 兩浙同】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五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東、呂四、二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以便鹽商

  ○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並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灶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灶戶、有將該徵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場。配搭莞瀆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伍祐、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浦場。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四、五場。配搭板浦場。餘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弘治二年、令兩准各場鹽囤地方、皆東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門、為路、則東堆存積。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總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儘存積足數、然後收常股。一年鹽課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盤鹽、務逐引秤盤。不許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兩淮運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無鹽支給者、許收買灶丁餘鹽、以補官引。免其勸借米麥。成化十六年以後、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許買補。該勸借賑濟米麥。仍照支鹽分數上納。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辦未完者、嚴限追補完足。給與各年應支客商。不許收買餘鹽。該勸借賑濟米麥、亦照例上納

  ○十六年、令兩淮運司派鹽、將天賜、廟灣、二場、改作正場。搭配板浦支給。豐利、梁垛、餘中、三場。搭配莞瀆、臨洪、徐瀆、支給

  ○十七年、令兩淮巡鹽御史、清理各場灶丁鹽課。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待後貧難場分、灶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

  ○又議准、淮鹽累年開中過額、致累商人。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致額外透派。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御史、徑行運司挨取。未開常股。空額、免其添價

  ○正德七年題准、兩淮水鄉灶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灶丁。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草偃、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餘西、呂四、為上場。馬塘、天賜、西亭、新興、餘中、餘東、廟灣、掘港、伍祐、劉莊、白駒、小海、丁谿、為中場。莞瀆、臨洪、板浦、徐瀆、為下場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每引定價一錢五分。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定立斗頭斤重、撥納本色。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河東每引三錢。聽從各官、召商糴買抵數

  ○嘉靖六年議准、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七年奏准、南京戶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邊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照年分場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八年議准、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邊中正鹽一引、到於運司。令添中餘鹽二引。先納引紙價銀六釐。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邊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干。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數補刷。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九年議准、停止添刷引目。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十斤為一包。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價銀六錢五分。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共銀八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八錢。淮北原定價銀五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六錢。此外若有夾帶。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以懲築打大包姦弊

  ○二十八年題准、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徵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三十年議准、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並行開邊報中外。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赴儀淮二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三十一年議准、行兩淮巡鹽御史、轉行運司。每年查照原定裡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限、並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移文各該行鹽地方巡按、轉行所屬。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賣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隸府州、按季差人類繳運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銷。但有過限繳不足數、即查追提問。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部。查果不及原派數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三十二年題准、解京割沒銀兩、量扣留、作為工本。將各場灶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餘鹽三十五萬引。分派辦納商人。每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三十七年議准、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五分。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灶、買鹽赴掣。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四十年題准、儀淮二批驗所。各商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計淮南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委官盡行改綑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五斤之上、照夾帶問擬。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鹽、配引附掣。照例徵納餘鹽銀兩、頂補逃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准、湖廣衡寶二府、仍食淮鹽。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目、撥鹽發賣

  ○四十四年題准、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免停積。且商灶俱困。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去。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隆慶二年議准、河鹽引價、著為三等。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淮北定銀八錢。分撥起紙關引、淮南八錢。淮北七錢。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錢。淮北六錢。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即日回還。不得掯勒留難。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如遇支鹽到橋頂壩。行令白塔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如該掣鹽一百引、方許造單。如無新引、不許過橋入單。著為定例

  ○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

  ○萬曆五年題准、先因兩淮堆鹽擁滯數多、暫停存積。今照舊開中

  ○七年議准、淮揚二府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來易鹽。止許肩挑背(巾夫)。不許多綑大包。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鹽盡、仍將鋪戶領過引目繳報兩浙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許村場鹽課司

  本司仁和場鹽課司

  嘉興公司

  西安場鹽課司  鮑郎場鹽課司

  蘆瀝場鹽課司  海沙場鹽課司

  橫浦場鹽課司

  松江分司

  下沙場鹽課司  青村場鹽課司

  袁浦場鹽課司  浦東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青浦場鹽課司

  下沙二場鹽課司 【 正統五年添置】

  下沙三場鹽課司 【 正統五年添置】

  寧紹分司

  西興場鹽課司  錢清場鹽課司

  三江場鹽課司  曹娥場鹽課司

  龍頭場鹽課司  石堰場鹽課司

  鳴鶴場鹽課司  清泉場鹽課司

  長山場鹽課司  玉泉場鹽課司

  穿山場鹽課司 【 舊有昌國正鹽場鹽課、正統五年併此】

  大嵩場鹽課司 【 舊有岱山蘆花二場鹽課司、正統二年併此】

  溫台分司

  永嘉場鹽課司  雙穗場鹽課司

  長林場鹽課司  黃巖場鹽課司

  杜瀆場鹽課司  長亭場鹽課司

  天富南監場鹽課司

  天富北監場鹽課司

  杭州鹽倉批驗所 紹興鹽倉批驗所

  嘉興鹽倉批驗所 溫州鹽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五處。歲辦鹽二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兩。內本色常股鹽、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積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鹽、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兩九錢七分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內常股鹽、三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兩二錢。存積鹽、一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四萬兩

  行鹽地方

  杭州府     紹興府

  寧波府     台州府

  溫州府     金華府

  衢州府     處州府

  湖州府     嘉興府

  嚴州府     松江府

  蘇州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廣信府

  徽州府     廣德州

  洪武元年、定兩浙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與兩淮同

  ○正統十四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景泰元年奏准、近場滷丁、令於鹽場煎辦鹽課。水鄉灶戶、離場三十裡之外者、每丁歲出米六石。或折收價物。置立倉庫收貯、委官專掌、按季查算。滷丁代納鹽數若干。照名給與食用

  ○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成化七年、減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九年、令兩浙巡鹽御史、督同分巡分守、並運司官、清查灶丁。其絕戶、及寡婦、鹽課照數開豁。以清出多餘滷丁頂替。再有餘丁、照例辦課。幼丁候長成辦鹽。俱造冊備照。仍類造送部。自後每十年一次。其水鄉灶戶、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司給散灶丁。或年終解部、送太倉各邊支用

  ○十九年、令浙西場分。每正鹽一引、折銀七錢。浙東折銀五錢。解送太倉。候餘鹽支盡、仍納本色

  ○弘治元年奏准、兩浙鹽課二十二萬三千三百餘引。內除水鄉折銀三萬餘兩。實鹽八萬九千七百餘引。將解京折價、浙西每引原定七錢、減為六錢。浙東原定五錢者、減為三錢五分

  ○又令兩浙水鄉鹽戶、每一引、納銀六錢。煎辦灶丁、存積鹽課、俱納本色。其常股、每引折銀三錢。候商到支給。將價照例於勤煎灶戶餘鹽內、插買補課

  ○二年、令各場灶丁、離場三十裡內者、全數煎辦。三十裡外者、全准折銀。每年十月以裏、徵送運司解部。其折銀則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錢。浙東四錢

  ○正德九年奏准、兩浙鹽、每引二百斤、許帶餘鹽五十斤。連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十三年議准、運司所屬許村等場、額徵本色鹽、不及百斤者、照浙東西折鹽官價、徵銀解部

  ○嘉靖六年議准、兩浙運司、嘉靖五年以前、空額折銀、仍令解部。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鹽、聽候照舊開中。其嘉靖六年以後年分。折價小引鹽、例該解京者、俱存留運司。每引定擬價銀四錢。戶部遇有邊方奏討、與同前項原徵本色引鹽、陸續開中

  ○十一年奏准、浙東額鹽五萬二千五十六引。引少鹽多。浙西額鹽一十四萬六千四引。引多鹽少。派場之時、於浙西數內、改出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四引、派與浙東、疏通鹽法

  ○十三年題准、永嘉場衝壞沙灘。逃亡灶丁、折銀鹽課。查概縣民田地池、均派包補。隨糧徵收、發場起解

  ○十六年題准、兩浙官商不到之處、立為山商。鉛山、弋陽、貴谿、永豐、靖江、昌化、浦江、武義、東陽、義烏、湯谿、永康、建德、桐廬、壽昌、慶元、宣平、縉雲、景寧、雲和、二十縣。每程一張、納銀六錢。餘杭、富陽、臨安、新城、嘉興、秀水、嘉善、崇德、桐鄉、德清、武康、諸暨、新昌、嵊縣、奉化、泰順、青田、十七縣。每程一張、納銀四錢三分。其餘坐場縣分、容令灶丁肩挑易賣。仍修復松江分司。令分司官駐劄督課

  ○二十年題准、台州府長亭、黃巖、杜瀆、三場引目。一票作為一引。每票照鹽三百斤、納銀九分

  ○二十四年題准、兩浙歲辦水鄉鹽課、照舊折價解部。存留在場者、徵收折色。解貯運司。給商下場買鹽聽掣

  ○二十六年題准、天賜場竹箔等處、沙場畬田八百二十六頃八十畝餘。撥民灶佃種、納銀崇明縣解司。遇商人應得鹽價、每一小引、給與銀二錢一分八釐。其扣存之數解部

  ○又題准、兩浙運司天賜場原額引目、俱改派仁和許村二場、輪次買補。完日、就於二場打引截角、運赴杭州批驗所掣放

  ○又題准、兩浙運司。今後遇該邊商納價、派場買補。不必拘定年分、隨派隨給。邊商有不願赴場者、方許內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撥。即與邊商名下、註記明白、以杜冒領之弊

  ○三十年題准、將給商正鹽二百斤外。再加餘鹽一百斤。連前餘鹽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隆慶二年題准、額課改行小鹽、以隆慶三年為始。每引定以正鹽二百斤。外加包索三十斤。帶餘鹽七十斤。共三百斤、為定例。每引餘鹽七十斤、納銀一錢四分五釐。比舊每引少銀一錢五分五釐。將內商派引執照紙張中津橋票稅、與各近便場戶買補折色引鹽等項銀兩、加增抵補。仍查照戶部近議存積三分、改中本司。每引加銀二錢上下、以抵補前課之額

  ○六年奏准、寧波府所轄五縣、松江所轄二縣、共一十四場。俱無住賣商引。又未議行票鹽。令僉選牙埠。置立簿票。每票一張、照鹽三百斤。納銀一錢二分

  ○萬曆十年題准、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如有拖欠。每年終、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鹽官、照依京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又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所、每季掣鹽。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餘鹽等銀。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如違十日以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二十日以外、追沒三分之二。一月以外、盡沒入官。如有風雨等項阻滯、量行寬假

  長蘆

  河間長蘆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今名】

  滄州分司

  海潤場鹽課司  阜民場鹽課司

  利國場鹽課司  海豐場鹽課司

  利民場鹽課司  益民場鹽課司

  海阜場鹽課司  潤國場鹽課司

  阜財場鹽課司  富民場鹽課司

  深州海盈場鹽課司

  海盈場鹽課司

  長蘆批驗所   小直沽批驗所

  青州分司

  越支場鹽課司  嚴鎮場鹽課司

  惠民場鹽課司  興國場鹽課司

  富國場鹽課司  蘆臺場鹽課司

  豐財場鹽課司  厚財場鹽課司

  三汊沽場鹽課司 石碑場鹽課司

  歸化場鹽課司  濟民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二十四處、歲辦鹽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七引一百八十八斤零。內本色常股鹽、九萬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斤零。存積鹽、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一引。折色鹽、四萬五千三十二引一百一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八引八十六斤。內常股鹽、一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兩三錢。存積鹽、五萬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五斤一十二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二萬兩

  行鹽地方

  順天府     真定府

  保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永平府     河間府

  延慶州     保安州

  彰德府     衛輝府

  成化六年題准、海盈等十三場陸路窵遠、商人不支鹽課。定自本年為始。每二大引、合為四小引。折闊白布一疋。徵解通州通濟庫交納。以備折俸支用

  ○弘治二年、令長蘆運司商鹽、願發賣別處者、聽於所在官告驗、轉給文憑、改易地方。其退引水程、仍照例告繳

  ○正德五年議准長蘆運司在官鹽課。量場分遠近、定為四等。召商中賣。高下相搭。其遠年不敷鹽斤、官為立法。令於納剩餘鹽、自相買賣

  ○嘉靖元年題准、長蘆所轄場分、有海灘地一十二頃八十畝。民灶挑修、共立灘池。以十分為率、三分補納逃亡額數。七分給與各家、償其挑修等費

  ○九年題准、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場、離小直沽批驗所窵遠。支掣既難、鹽課倒墱相繼。令灶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勤灶餘鹽補數

  ○十七年題准、長蘆山東支引鹽。其正鹽二百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連餘鹽、四百五十斤為一包。此外夾帶、照例問發、追價入官。其餘鹽價銀、務酌遠近、限以月日。不許於未掣未賣之先、逼令稱貸豫納

  ○二十九年議准、深州海盈場灶戶、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入津等倉課米、每石、徵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布鹽價銀、舊例七分五釐。今減一分。各徵完、赴司類解

  ○三十年令長蘆山東二運司。各除原額正余鹽、連包索共四百五十斤。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再加余鹽一百五十斤、並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照常納價、依數派場。令商人買補

  ○三十九年題准、長蘆鹽運司利民等場官鹽引目、按各府州縣裡數、分別等則。上則、順天府屬、四萬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萬二千六十七引。順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萬八百八十三引。彰德府、一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引。衛輝府、一萬八百七十八引。中則、河間府、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引。真定府、一萬四千三百一引。廣平府、八千二百二十一引。下則、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發賣。各該官司、置立循環文簿、登記賣過引鹽、並水程期限、按季送巡鹽御史查考

  ○四十四年議准、正余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余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厘五毫。北所四錢三分七厘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發遣○隆慶元年議准、長蘆運司、並二十四場官吏、本色俸給、共銀六百余兩。於各場繳納灘價、並鹽商腳價銀內支用。河間府免行編派

  ○又令長蘆鹽運司、歲增五萬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聽商自行收買

  ○六年題准、張家灣批驗所、舊以商人運到引鹽、每一十引、抽鹽一斤、放支做工官軍。後前鹽議免。止每十引、割收銀五厘解部。該所見設官吏三員裁革

  山東

  山東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二年置】

  膠萊分司

  信陽場鹽課司  濤洛場鹽課司

  石河場鹽課司  行村場鹽課司

  登寧場鹽課司  西由場鹽課司

  海滄場鹽課司

  濱樂分司

  王家岡場鹽課司 官臺場鹽課司

  固堤場鹽課司  高家港場鹽課司

  新鎮場鹽課司  寧海場鹽課司

  豐國場鹽課司  永阜場鹽課司

  利國場鹽課司  豐民場鹽課司

  富國場鹽課司  永利場鹽課司

  洛口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一十九處、歲辦鹽一十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二十八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引一百六十二斤。內本色鹽、一十四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折色鹽、一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九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兩九錢。內常股鹽、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

  十九斤五兩零。存積鹽、一萬引 【原小引鹽、一十四萬五千六百一十四引。除折布民佃灶地鹽引外。實開邊小引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隆慶四年、奏停存積鹽三萬引。今見開額數】

  歲解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行鹽地方 【 洪武二十六年定】

  濟南府     青州府

  兗州府     東昌府

  萊州府     東平州

  開封府 【 後改食河東鹽】 登州府

  徐州      邳州

  宿州

  宣德五年題准、山東信陽等場鹽課、每二大引、折闊白綿布一疋。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府交收。備遼東支用

  ○正統十年奏准、官臺場鹽課、照信陽等場例折布

  ○弘治十二年議准、濤洛、富國、高家港三場、鹽多苦黑。無商中納。每一大引、折徵銀一錢五分

  ○正德三年題准、西由、信陽、登寧、行村、滄海、並固堤、官臺等八場、原折布疋。照濤洛等場折銀事例、解部

  ○七年奏准、永阜等場、逃移灶戶丁地鹽課。著落佃地人、每引辦納銀一錢五分

  ○九年題准、運司鹽課、年分稍遠者、每一小引、止納一錢二分。稍近者、止納銀一錢四分。通留山東、備兵馬賑濟等支用

  ○十四年、令山東運司民佃灶地、該納布者、照民佃灶地納銀徑解運司事例。亦徑解登州府、自取通關完銷。不許灶戶催納

  ○嘉靖元年奏准、豐國場逃移灶戶、遺下灶地、在武定利津等州縣、照永阜場例、納銀送司類解。仍照徵收事例、年終、出給總足通關繳部

  ○五年題准、寧海場逃灶、照例納銀

  ○十三年題准、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免罰穀

  ○二十九年題准、將高家港等十一場、逃移丁鹽、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二引。與寧海等八場、正支買補。小引鹽、八萬三百三十九引、並永阜豐國等場、復業灶戶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定價開派遼東山西等處、召商中納、起運蒲洛二關掣賣。扣定遼東徵數、餘俱解部。其遠逃地銀、四千二百六十一兩、見在地銀、八千八百十九兩、行濱膠二分司、濟、青、登、萊四府、委官催徵。近逃地銀、六百四十八兩、根究得業人、照數辦納

  ○三十九年議准、山東鹽法。上則、直隸徐宿二州沛碭二縣、兗州府所屬滋陽等州縣、共該鹽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九斤五兩零。中則、東昌府所屬、該鹽二萬二千四百引。下則、濟南府所屬、該鹽五千五百六十引。官置循環文簿、逐月登記發過引鹽水程、按季查銷。其青、登、萊三府、官臺等十一場、除歲辦額課正數外。運司印刷小票、送巡鹽御史掛號。各場收掌。聽各灶丁納銀一錢五分。給票一張。照鹽一引、計五百斤。編定地裡等則、發賣。每票、收牙稅銀一分

  ○隆慶二年題准、官臺等十一場、折布鹽課、給票納銀事例。詳查灶戶貧富、分別上中下三等。除額辦正課外。每年上丁納票銀二錢。中丁一錢。下丁五分。其票。戶各執三張、以便行鹽地方發賣

  ○四年題准、買補鹽四萬引。量停三萬引開邊。官臺等十一場、督行運司、每票以六百斤為率。除正課外。另票銀一錢。其支運賣鹽等項、悉聽巡鹽御史、督令各衙門查考

  ○五年題准、濟青鹽價頗高。票定銀一錢五分。登萊鹽價甚賤。票定銀七分。每季終該府解司濟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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