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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六十四 熙寧八年(乙卯,1075)

 

  起神宗熙寧八年五月盡其月

  五月辛酉朔,疏決開封府繫囚,雜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府界及諸路亦如之。

  詔監司、提舉司於察訪體量官並申狀吏人,有習法令、錢穀卓然可選用者,察訪體量官具名上中書。

  軍器監言:「在京及諸路造大名府、澶定州軍器什物,欲分遣官催促,仍委逐路職司一員往來提舉。」從之。

  詔御史臺劾世居本宮尊屬最長者以聞。

  甲子,詔分環慶路兵五萬二千六十九、馬六千四百七十六為四將,副總管林廣為中軍將,都鈐轄梁從吉副之;鈐轄种古為第二將,董穎叔副之;都監雷嗣文為第三將,知大順城竇瓊副之;都監李孝孫為第四將,慶州北路都監巡檢孫昭諫副之。閏月十一日分秦鳳兵為四將,七月二十八日分涇原五將,新紀不書,獨書此。分環慶兵為四將,誤也。舊紀見三月一日。

  詔腰斬進士李侗。坐與世居、李逢等謀不軌也。

  丙寅,命輔臣禱雨于天地、宗廟、社稷。

  淮南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相州韓琦改為永興節度使再任。琦自去秋累上章請致仕,章每上,必遣近侍齎詔慰諭不許,於是又力請,而有是命。琦時已病,不及拜也。

  太常丞、集賢殿修撰、侍御史知雜事張琥【一】兼判司農寺。

  王安石言:「司農欲令定州煮粥散饑民,此非便,向已修條貫。今及未困,募之興利,而諸路多且如舊,不肯推行。」上曰:「河東煮粥,李承之云須至如此,人得米乃食生米。」安石曰:「人食生米未知虛實,不知何故有米乃不能炊煮,假令有此,亦由官司失於措置。若聚人每大口日給一升,小口給半升,即饑民須廢業待給,如此則容有不暇炊煮者。今救饑俵飯凡半年,若以作飯之米計口俵與,令各與營生,官所費無加,而饑民得實惠,不妨經營衣食,猶勝於聚,而俵粥飯不能救死,徒成疫癘也。」

  詔知大宗正司官及十年取旨,仍歲與一子若孫遙郡刺史以下官,減二年磨勘。

  又詔三司判官杜訢展二年磨勘,檢法官賈種民特衝替。坐斷犯倉法人從杖罪,中書以為不當故也。

  監管趙世居【二】親的骨肉陳惟和言,居有乳母姨〈女監〉乞配度為尼。從之。又言已籍記其家貲。詔均給其妻焦氏等,令大宗正司給訖具數以聞。

  丁卯,太學進士楊伋權武學傳授,候一年召試。伋撰述李靖兵法,并上圖議,特錄之。

  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昨以范濟口分減御河水勢,歲有勞費,故改作石堰,欲經久堅完,而用工累年,數月輒壞。其被賞官吏,望賜追奪。」從之。

  監察御史裏行蔡承禧言:「前日世居之獄,徐禧乞不簽書,而鄧綰、范百祿故在也,朝廷即令二中使就審其誠否。乞自今大獄有疑,或勘官異同,精擇侍從或錄問官以往,事已之後明辨曲直。又聞禧、百祿為李士寧刑名封章互上,乞降二人書辨之。」不報。朱史簽貼云:無施行,合刪,今復存之,但云不然。案孝寬、琥被命,或因承禧有言也,豈得謂「無施行」。

  詔曾孝寬、張琥看詳監察御史裏行徐禧、同知諫院范百祿互奏李士寧文字,劾理曲者以聞。

  先是,百祿與鄧綰、徐禧雜治世居獄,士寧以術游公卿,間嘗遇居母,以詩遺之,有「耿、鄧忠勳後,門連坤日榮」之語,初以為士寧所為,既而內出仁宗御集,乃賜曹傅挽詞,士寧亦以此自解。百祿訐士寧贈詩之意,士寧對曰:「彼乃太祖之後,帝子王孫是甚差事?」百祿謂士寧熒惑居,以致不軌之禍,且疑知居逆謀,推問不服。居及李逢亦以士寧為不與謀也。禧語百祿:「豈有人十七八年前率意作詩,便欲加罪?」百祿以為不然,禧乃奏:「士寧贈詩未為狂悖,彼亂人挾借解釋,何所不至。而百祿之意以為士寧嘗在王安石門下,擅增損案牘,必欲鍛鍊附致妖言死罪,迫勒引諭,屢通屢卻。夫挾大臣故舊以枉陛下之法,與借人死命以增己之疑者【三】,相去幾何?臣皆不忍行此。乞免簽書,差公平官結勘。」詔不許,卒論士寧徒罪。

  於是百祿奏:「士寧詼詭誕謾,惑世亂俗,終身隱匿,一旦顯敗,此王制之所必誅,而不以聽者也。向士寧未到時,禧嘗謂臣曰:『若士寧罪不至死,禧須奏乞誅之。』及見本人,何遽翻覆如此!臣竊謂禧之所存,固非仁於士寧,其意必欲承此間隙,收恩掠美,使執政大臣愛己而惡人耳!禧,御史,而敢昌言於朝,挾詐罔上,此風寖長,陛下將何恃耶?今案牘分明,囚人尚在,請據禧章治其虛實,如臣果有迫勒引諭、屢通屢卻、鍛鍊附致之狀,則臣敢從放弃,不齒士論。若臣實無之,而禧率爾言,則是懷邪黨姦,不憚欺罔,以誤朝聽,以媚大臣,恐不足以當陛下耳目風憲之任。」乃詔孝寬、琥辨其曲直。

  始禧奏乞免簽書,上即令內侍李舜舉、馮宗道推問士寧,謂王安石曰:「百祿意亦無他,兼未結案,禧遽入文字,似有意傾百祿。人心難知,朕雖見禧曉事,然豈保其心?」安石曰:「如此,則百祿素行忠信,必能上體聖意;禧必為邪,有所黨附。」上曰:「士寧更有罪,於卿何損【四】?況今所坐,並無他。」安石曰:「士寧縱謀反,陛下以為臣罪,臣敢不伏辜!然內省實無由知,亦無可悔恨。然初聞士寧坐獄,臣實恐懼。自陛下即位以來,未嘗勘得一獄正當,臣言非誣,皆可驗覆也。今士寧坐獄,語言之間稍加增損,臣便有難明之罪。既而自以揣心無他,橫為憸邪誣陷,此亦有命,用此自安。然陛下以為人心難知,亦不至此,若素行君子必不為小人,素行小人豈有復為君子?」上曰:「如曾布,卿亦豈意其如此?」安石曰:「曾布性行,臣所諳知。方臣未薦用時,極非毀時事,臣以其材可使,故收之。及後宣力,臣傾心遇之,冀其遂為君子,非敢保其性行有素也。布且如此,陛下豈可不知其故?若陛下以一德遇羣臣,布知利害所在,必不至此,陛下豈可不思?」他日又言:「昨臣論奏范百祿、徐禧事,不顧上下禮節,犯陛下顏色者,誠激於事君之義也。子路行行如也,然孔子教之事君,曰『勿欺也而犯之』。子路雖行行然,至於衛君以正名為迂,於孔子則欲以門人為臣,未免為欺也。然則不欺而犯,人臣之所難,臣所以如此,徒以報陛下故爾。陛下於徐禧等事,何須遽有適莫?此兩人相訟,自當有曲直。陛下有適莫,小人承望,便於曲直有所撓。曲直有所撓,即害朝廷政事。臣備位執政,政者,正也,今曲直有所撓,即害臣職事,此臣所以不免犯顏論奏。如向時曾布事,臣屢奏力爭,願陛下勿倉卒,倉卒即上下承望,所推事皆失實。陛下不聽。不知後來事果如何?」及孝寬、琥受詔,百祿竟得罪。

  戊辰,定州路安撫司言,北人引兵焚廣信軍新河口鋪及擄卻廣信、安肅軍界居民。

  詔:「知廣信軍狄詠斥堠不嚴,知安肅軍郭忠嗣失覺察,各罰銅二十斤。軍士鬥敵傷重,遷一資;不願者,賜緝二十疋;傷輕,十疋。其遂城、安肅兩縣尉,委安撫司選舉使臣代之。」

  詔三司選官往江淮發運司趣上供糧綱,令張頡具滯留因依以聞。

  己巳,三司言:「乞責發運司漕今歲上供及積欠,須及六百萬石。」從之。

  是日,詔諸路並權住教五軍陣,止教四御陣。此據會要,乃五月九日詔王安石。實錄云:「上用李靖法作陣圖,隊為四部,將居中,有親兵而無部。呂惠卿極論難其不可,王安石亦為上言其非。及進呈,僉順上意,以為善,獨與惠卿論難,而王珪不言。安石曰:『先王伍法恐必不可改。今作四部,即兵以分合為變。不知四部分,則大將在中何所依附?若附四部中,則一部有兩人大將;若不附四部中,大將反無以自衛【五】,如何待敵?』上默然,乃且令試教。」此據實錄三月十五日事【六】,今附見,恐所謂四御陣者即此也。二月十六日定八軍陣法,當參考。

  辛未,詔提舉出賣解鹽張景溫,相度鹻地可淤溉處以聞。閏四月十八日,初提舉賣鹽。

  錄草澤朱唐為內殿崇班,賜錢五百緡;潘若沖為右侍禁,宋庠、王純為左班殿直,賜錢二百緡;沂州左一將潘顥、徐州彭城縣弓手楊坦為下班殿侍。餘各賜錢有差。皆以告發捕捉李逢等推恩也。

  右班殿直、閤門祇候申詡為左班殿直。上批:「詡人品庸下,祇應生疏。」故罷其閤門事。

  壬申,詔寶文閣待制李承之罷糾察在京刑獄。以承之言兄立之等各主刑獄故也。

  詔自今駙馬都尉改官及七年,取旨。先是,駙馬都尉初無改官法,至是始著為令。後又詔,及七年令尚書吏部磨勘,更不取旨。五月十日,王師約遷汝防。

  癸酉,中書禮房言【七】:「欲令諸科舉人試斷案、大義者,以六場通考定去留、高下,不與其餘諸科比量分數,據合格人盡數解發。」從之。

  又詔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官綴中書省班,官卑者次起居舍人,坐知雜御史下、侍御史上。

  上批付韓縝等:「勘會昨朝辭日,曾面諭卿等,候卿到邊上,先約與北人於水峪地分相見分畫訖,將以次地分商量。今得卿等今月十九日奏,與蕭禧、穎相見,因何卻將東至團山鋪,西至瓦薼塢一起並與北人議定,遂致貪婪麻谷地分,不肯了當,可速分析奏聞。其水峪以次地分,不管更致促迫,須候一處開壕立堠,一切了當,方得躬親往彼按視分畫。」此據兩朝誓書冊內五月十三日付韓縝等。

  是日,因進呈福建茶事,上謂王安石曰:「財利須因物勢自然,輔之以法,乃可從。若強以法制,即不可久。」安石曰:「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乃聖人所以治天下,非特財利事而已。」上曰:「薛向多作小鈔賣解鹽,不知久則壅而不泄,亦非通曉解鹽本末者。」安石曰:「非薛向不知解鹽,乃朝廷不察薛向,故向以此欺朝廷爾。」上曰:「由此言之,須久任,則如此不得。」安石曰:「要官有闕,則才者當進遷,豈可以其材更留滯而不使進?」上曰:「如陳恕堪執政,以其曉財利,令依參政恩例,且主計可也。」安石曰:「若能分別是非邪正,以大德役小德,則人臣雖在事一日,亦不敢為欺。若其不能,則雖久任,孰與照姦!」上曰:「要在上之人曉事。」安石曰:「若但曉事,而不免有養望持祿之心,則雖見如薛向者,安肯點檢?」上曰:「以此知序德,乃能序爵。」

  甲戌,同判都水監、屯田員外郎侯叔獻為度支員外郎,陞一任。以都水監言,汴口自去秋河流退背,取水淺澁,度開濬當役五萬五千人,而叔獻親帥二萬人治之有成功故也。呂惠卿日錄:熙寧八年十四日,進呈楊汲功過。上曰:「功過多少?」安石曰:「莫可以相折除,不須升任,令再任。」余曰:「楊汲即是臣之無服表親,臣舊薦與王安石、韓絳,今來淤田【八】,此人卻有守。曾公亮親外生。汲初淤田時,公亮謂汲曰:『有多少好差遣,卻與他管勾恁地事?』是他堅不從,臣亦佳其有守。」絳曰:「淤田卻是汲擘畫。」上曰:「卻是李璋擘畫。」余曰:「擘畫不獨李璋。然當時人淤田,只要泛淤。汲隨地形築堤,逐方了當,以此免渰浸之患,遂有成功。」上曰:「昨來已賜田及已有酬賞。」余曰:「侯叔獻元是祕書丞,汲是著作。叔獻今為兵部員外郎。」上曰:「叔獻後來多以功遷。」余曰:「多以淤田,然臣所以陳首,恐陛下他日要人使,如汲輩亦可用。」安石進前後再任、不升任例。安石曰:「金君卿元為廣西了役法不得,君卿去了得,用特與升一任。昨來王庭老必是錯引此例。」余曰:「亦不得用與不用此例。當時進呈,庭老要移別任,陛下以監司得力,寧與轉官或陞任,不欲頻移任,故并一任差遣。」上曰:「此只是就任增秩。」余曰:「此乃增秩賜金之義。」安石曰:「只因升了庭老,孫珪亦緣此升任,李之純又卻只落權字。李之純卻是錯。王庭老自熙寧三年兩浙,首尾今已六年,昨來朝廷初行新法,差張詢、王醇、林英勾當不得,遂差庭老。創初施行,升一任亦不為過。」已上並呂惠卿日錄所載,緣檢楊汲事未獲,因此侯叔獻遷官姑附此。

  堂後官、右贊善大夫周清為文思副使,管勾堂後官公事。清以宣州法司嘗被杖,召為堂後官,至是當改殿中丞,乞換官。許之。元豐元年正月,清駮相州獄,司馬光記聞以為江寧府司法,與此不同,當考。

  入內東頭供奉官、寄昭宣使、嘉州防禦使李憲為入內押班。時入內副都知張若水久病在告闕官,憲以有功洮西,故超授之。

  上批付韓縝等:「今月十三日,據走馬承受所奏,有陽武石砆所寨續起遣弓箭手三百餘戶一千餘口,見無處安存。及卿等與禧、穎相見日,逐不住添展地土,致北人旋旋侵逾,不肯休止等事。未知上項弓箭手因何又有起遣,及添展地土有何道理?是不是慶曆中撥與,後來卻有侵過之處?疾速勘會聞奏。」此據兩朝誓書冊內,三月十四日御札。

  乙亥,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初,上閱樞密院所擬定措置蕃兵法條目未詳。手詔以為此法初未書契勘見修條約,及諸路團結補職次序,而遽頒之,則當有抵礙無疑,儻旋用諸處奏請改更,乃所以啟有司奉行滅裂不謹之意,朝廷號令數易,如此非便,故有是詔。

  禮院言:「今年四月,太廟禘祭排列神位,已依敕命尊始祖居東嚮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以南北為序。自今如遇禘祫,著為定禮。」詔恭依。

  補蕃僧李巴氊為三班差使,依本族蕃巡檢。巴氊居黃河北,領部族甚眾,地接西夏,為所誘脅,故以職名羈縻之。從洮西安撫司請也。

  詔發運、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州縣吏及衙前不犯徒若贓罪,能通法律,聽三歲一試斷案。轉運司以八月差官如試舉人法,每路取毋過三人,本司具名并試卷以聞,委中書詳覆。次年二月,并在京諸司吏願試者,同差官比試,取毋過十人,補御史臺主推書吏,以次補審刑院糾察、司書、令史。試不中者,軍巡院人與三司大將,諸路人委試官再取轉運司試卷及見試卷看詳,若有可采,具名聞,與轉官【九】。

  補司天監生石道為靈臺郎。道嘗言明天曆未經測驗,不可用,坐是奪官。既而月食,與曆不協,曆官皆抵罪,乃還道保章正,仍為監生。至是,與修奉元曆成,故又有是命。閏四月壬寅可考。

  賜權發遣開封府推官蹇周輔紫章服。周輔以御史臺推直官往沂州治李逢獄還,上以為精敏可屬事,改開封府推官,入謝,又有是賜。「精敏可屬事」,據周輔舊傳。周輔往沂州,見三月丙申。

  都提舉市易司言:「昨商稅院奉詔,流民物貨不多,免稅錢。今已豐熟,而諸門放稅如故,慮失歲課,請如舊制。」從之。會要五月十五日事。

  丙子,涇原路走馬承受公事郭逵等言,渭州行鐵錢未便。詔本路錢有不可行者,令秦鳳等路轉運司銷變,毋得支用。二月二日,增鑄大錢。

  提舉市易司舉劉佐。佐前在市易司坐法衝替事理重,代佐者不知買賣次第,比較所收息,大不及佐。王安石欲許之,韓絳固爭,以為佐未合與差遣。安石曰:「市易務自來舉官不拘條制,且七八萬貫場務須付之能者。」絳固爭,以為如此則廢法。上曰:「且令勾當,候合受差遣,方許理任如何?」絳猶以為不可,再拜乞辭位,曰:「如此,則宰相不可為。」上愕然曰:「茲小事,何必爾!」絳曰:「小事尚弗能爭,況大事乎?」安石曰:「劉佐之罪只為拆換卻官文字,然無避事之罪,此何足深責!如杜純者,陛下親選擇,令勘王韶事。韶受陛下一方邊寄,為郭逵所誣,若不獲辨雪,則壞陛下事不細。純既受命,密院即擢以為檢詳,特遷一官。臣問密院,與杜純轉官用何條貫?曰無條貫。用何例?曰無例。有何意義?但曰奉聖旨而已。臣當是時固疑純必不直。及見韶無罪,乃云文籍證據皆不分明,不可勘;反奏劾王韶討殺蕃部不當,中書將前後奏報畫一條析,有文籍證據可以勘得事狀行下。蔡確所以不能易情節,而王韶獲雪。如杜純欺罔如此,亦是衝替事理重,韓絳亦不候合受差遣,便奏差在會計司,此與差劉佐亦何異?若比劉佐則純為罪重,情理難恕。」絳曰:「只候局了卻,令入審官授差遣。」安石曰:「例須有酬獎,如何並不推恩,卻直送審官?恐如此施行不得。」絳曰:「劉佐違條貫甚多,不合奏舉。又呂嘉問到中書專欲捃舊事,改更前來聖政,臣所以住不得。臣若不去,又是一馮京。」安石曰:「韓絳用心必與馮京不同,但此一事所見與臣異爾。呂嘉問若非理捃舊事,自可條例進呈,陛下必有處分。」絳曰:「如何更一一條列?」安石曰:「嘉問只是言朱溫,其恩澤事乃是臣令作文字,言檢正官不合奏薦,臣亦以既往止之。嘉問遂自入奏,然此事嘉問亦不為無理。」

  絳又固求去位,安石曰:「絳若能以去就之義守職,臣亦何敢忘義,屈而從絳!且須論道理,未須言去就。」因為上言路适不職,佐前有績效,方今理財不可緩。絳曰:「臣嘗領三司,亦何嘗闕乏!」安石曰:「鄭州枷栲百姓,令賤賣產以給軍賞,大臣、近臣乃或賤買民產,此韓絳所見。」絳曰:「其時誠是闕乏,然小人喻於利,不可用。」安石曰:「市易務若不喻於利,如何勾當?且今不喻於義,又不喻於利,然尚居位自如;況喻於利,如何可廢!」檢正官奏薦事,在四月二十六日。此言「朱溫其恩澤」,未詳。五月十八日,絳乞罷。

  翼日,安石又為上論:「呂嘉問、程昉盡力,然為眾所攻,陛下不察而問之,則天下事孰肯為陛下盡力?」上曰:「如程昉非不勾當得事,但不循理。」安石曰:「程昉舉呂公孺誠為不識理分,然於國事有何所損?如文彥博去位,舉劉庠;陳升之去位,舉林旦,旦勾當進奏院乃四月二十六日,當考。乃可責陛下待遇此兩人如何?此兩人有何功利及國,而所舉人如此?此放誕無忌憚之甚!陛下不務責此,而乃責昉,恐非所急。昉亦何可如此責備?但以其有功盡力,在陛下所保而已。」上曰:「如文彥博等纔舉人,不當便責。」安石曰:「如彥博等雖未可厚責,亦未足尊寵。」上曰:「彼皆先帝時爵祿已尊貴。」安石曰:「如此,則嗣君於先王之臣不復行法,恐無此理。舊人既如此,近日新進又不肯為用,陛下豈可不察?」上曰:「何為其然?」安石曰:「職事廢曠,但以孤危訴於陛下,則必見保於陛下,大臣以形跡之嫌,亦安肯復究治?其盡力如呂嘉問、程昉則必為眾邪所攻,不肯安職,不知人臣何為而盡力?」上曰:「如程昉數年間致位至此,昉亦足矣。」安石曰:「昉功狀比眾人合轉數官,即才轉一官,若一有疑罪即數處置獄,豈得謂足?且陛下前日宣諭程昉恃中書知察,方能盡力。臣比見昉數處置獄被劾,但能令人歎息而已!昉乃為臣言:『不須為昉深辨,但令昉得罪,追一兩官,或被停廢,蔡諫議自然息怒。不然,即紛紛未有了時。昉但得為朝廷了公事,利澤及民足矣。若因此停廢,昉亦能營生,必不寒飢,相公不須過憂。』其言如此,乃非恃中書營救,故敢自肆也。今忠邪、功罪未盡照明,則事功何由興起?如臣者,若欲尸祿保位可也,若欲行義以達其道,未見其可也。」蔡諫議,當考。

  丁丑,詔罷涇原蕃部養馬。先是,令德順軍【一○】蕃部養馬,費多而得駒及格者少,亡失責備償,蕃部苦之,故罷。

  又詔諸路保甲及江南西路槍手,並依義勇置籍。

  詔前餘姚縣主簿李逢、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淩遲處死;武舉進士郝士宣腰斬;李逢妻為逢久棄出外,免沒官,度為尼,男女沒官為奴婢;逢叔司農少卿禹卿,姪分宜縣主簿襲、汝州推官毅,前永濟縣主簿顏,並免真流;兄祕書丞逵免沒官,並除名勒停,逵送湖南編管;姪龔免決配,江東編管;徐革妻、男女、弟並沒官為奴婢,叔配湖北編管;郝士宣父左侍禁賁除名勒停,潮州編管,母妻分配廣南編管;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并沂州干繫官司理院勒鞫不當官吏及知彭城縣陳惕、尉竇士隆,並劾罪以聞;內知情不告人,並編管。逢、革、士宣坐與趙世居【一一】結搆,謀不軌,朱唐告發逢等謀,而惕等不受,及蹇周輔推治得失故也。

  又詔京東西路轉運副使、太常丞趙濟降一官,東路轉運判官、太子中舍李察展磨勘四年,提點京西南路刑獄、國子博士張復禮降一官,前通判沂州、司門員外郎周禹錫勒停,判官楊緯、推官王中正、司理參軍鄭延各追一官,知彭城縣、殿中丞陳惕追兩官,並勒停。

  軍器監奏:「自置監以來,比之舊額,軍器數十倍,少亦不減一兩倍,漸見倫緒。惟是在京上等人匠【一二】並差在御前生活所,以此有妨製造。今據中書批問事件,謹具分析下項添修創造衣甲,共七千八百五副,比未置監已前,共增造四千八百九件,人工一十四萬七百餘工。御前生活所不係本監統轄,乞自朝廷取索人數。比較造箭一百三十八萬四千餘隻,比未置監已前增造箭三十三萬三千五百隻,多一萬七千五百餘工。內儹剩工二千一百二十一工,并擘畫添起逐色造箭工限,向去所省工料不少,弓弩造到工限比未置監已前,增得二萬九千二百餘工。」

  上批:「中書、樞密院可再子細看詳軍器監所具析,未知依與不依得朝廷問目?其有內稱即向去所減工料不少之類,不審是何成績及節目,如何考驗?今且於其中比較軍器監與御前生活所所造鞍轡,軍器監每副二百六十一工八分七釐九毫九絲,御前生活所六工六分四釐五毫六絲。」已上見御集第六十七卷五月十七日。

  王韶言:「陛下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向來軍器監點檢內臣折剝弓弩,自此成隙。今卻以內臣比較,按軍器監,則內外相傾無已。」上曰:「比屢說軍器監事,若不比較見事實,即中外更以為聽小臣譖愬。今比較見事實行法,乃以明曲直。」王安石曰:「誠要如此,若每事分曲直,明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治久矣。」上曰:「如程昉敢向前勾當,亦為中書察知,故敢盡力。如昨來衛端之該減降,只合科杖罪放,特追兩官。內小臣有罪,行之必不肯少貸。」安石曰:「外臣若如衛端之壞卻許多官物,亦未嘗有科杖罪放卻者。如程昉亦恃陛下以公道主張,故敢盡力。然比苟簡偷惰之眾人,則其危殆亦已甚矣。凡如昉者,眾之所疾,有十件罪發,未抵別人一件。緣別人更相容庇,如昉則眾共攻之,若非人主保庸,即何由自立!不知大臣、執政於內外庶官有何適莫?但內臣即要深行,非內臣即便末減,如此用心,必是姦人內懷愛惡利害,欺罔人主。不知如此人,陛下何故使之執政?」上曰:「如卿有道,豈肯如此,然他人豈免如此!」已上見日錄五月十五日,今并書。

  王韶又言軍器監事不須比較。上以為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誠然。庭者,直也。朝廷治事,惟欲直而已,若不考校,何由知其枉直。若為其有勞,且欲含容,亦須待考校見曲直,然後計其勞與罪孰多,加恩末減可也。不然,則無罪之人或蒙讒謗,乃誤受含容之恩,而實遭誣汙之累矣。」已上見六月三日,今并書。

  他日,又進呈軍器監比較文字,上曰:「如御前生活所改變橋瓦省功,豈是有指揮令軍器監不如此改變?」安石曰:「自祖宗以來,只是用全木為橋瓦,今御前改為木合成,即未經外庭試驗經久牢固比舊如何。假令比較與舊牢固一般,又省費,即御前生活所可獎。軍器監官員未為有罪,以所造橋瓦是祖宗以來承用法式故也。如昨來三司有人言造三醦,留滯言事,令二年甚困苦,而不為之定奪。及中書差官試驗,果有利如此,乃可以責三司,然朝廷亦不責三司也。今橋瓦事又未嘗有人言此利便於軍器監,而監官沮抑不行,若比三司,尤不可責也。」已上見日錄六月二十一日,今并書。上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匹夫亦須令自盡,況勾當生活所使臣?」安石曰:「御前生活所使臣何緣不獲自盡?中書既比較了便,送與看詳,彼自不肯看詳,不知令比較官如何措置?陛下若尚疑未盡,即容臣等檢尋文字,子細進呈。」上疑比較不盡,蓋比較官向宗儒與生活所宋用臣有隙故也。上曰:「如生活所支食錢,只令依實比較,然卻言緣生活所支食錢,乞朝廷詳酌指揮,便取工匠狀。若支食錢,亦乞依得生活所便憑虛比較。」安石曰:「若謂御前生活所使臣皆陛下近習,當依違之,則誠如聖旨。陛下於宮中、國中,宜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即有司如此比較,不為過當。且軍器監自然支得食錢,即亦造得如何,抑亦辭以為造不得?若依所乞,支與食錢,待彼造不得,然後重罰,彼亦何辭?若未見其造不得,即令用其說比較,兼已依實比較,然後別更作一節聲說。如此比較,非不平直也。」翌日,進呈比較文字,照驗甚明,上乃大悟。已上見日錄六月二十四日,今并書。比較軍器監事,其張本在閏四月初三日,今取御集五月十七日,并日錄五月十五日,又六月三日,又二十三日,又二十四日前後所書,并加穿聯、刪削,附見五月十七日。御集第九十八卷,有問比較鞍轡取捨意一道,可考。四月二十八日,上批斬馬刀局云云,可考。

  御史蔡承禧言:「臣訪聞自昔軍器惟蒞三司冑案一局,近歲遂立軍器監以專之。自昔修造之局惟蒞三司案,而近歲以將作監專之。故三司之財用,固已多為二局之所縻。然以已成官局,粗有條理,日月寖深,不可移改。而又聞有鞍子所、斬馬刀所、御前生活所之類,凡百司之所取索,至物用之所經營,所蒞不領於外廷,而所縻實難於會計。訪聞其間,不過製造軍器而已。夫所謂御前者,講道德於上,決邪正於下,釐天工,熙庶績,乃其地也。以今生活工巧而悉出於上,則御前之所為何小!兼小臣動以御前為名,百司莫敢違拒,工料過有罷勞,斬馬刀之局殺監官者數矣。蓋由小臣獻議,因令蒞之日趣工程不計勞弊。臣伏乞授以法式,悉付所司,庶使課定之科,皆有常限,財不耗縻,人寡勞怨。」

  其後承禧遷開封府判官,又言:「臣竊聞開封府準雜買務牒,送赤石子行人郭文德狀一行人赴府行遣,為不供應御前生活所須索羖拦羊毛長一尺,一千斤。開封府雖稱市中無此羊毛,牒還本所。此雖小事,誠不足論。臣伏睹陛下即位十餘年間,德澤於天下無量,每興一利害,官吏不曉法意,微有侵擾,悉皆必行,無有寬略。以此天下之吏不敢擾民,而民得安於吏治。今都城之內,求長一尺之羊毛者千斤,此必無有,不言而喻。臣深慮其託御前生活之名,迫索所無之物於市中,行人畏懼,因緣為姦。害物者大臣,欲乞今後御前生活所下行索物,並下三司選官一員相度合用,并京師所有之物奏覆,方許下行收買,所貴所司不以無有之物困苦下民。」承禧十年五月罷御史,除府界。元豐二年二月改府推,三年六月遷府判。承禧自注任府判日,密旨令奏所聞,故有此狀。狀稱「陛下即位十餘年間」,必在熙寧末、元豐初也,今并附此。四月二十八日可考。

  戊寅,成州團練使、駙馬都尉王師約為汝州防禦使。用壬申詔書磨勘也。

  工部郎中、直龍圖閣謝景溫為江、淮等路發運使。景溫辭行,留判將作監。改判將作在七月十一日,今附此。呂惠卿云云,見九月二十六日。

  知曹州劉攽言:「知濟陰縣羅適以磨勘時當展考,追還著作佐郎,告罷知縣事。適治縣最有政績,乞就除職官知縣。」從之。後復以監司薦,改官再任。元豐元年閏正月戊寅,攽又薦適。

  上批:「河東一路間於外敵,其民風俗,素號忠厚,加之力穡勤儉,習尚材武,朝廷若稍加獎勵,緩急足以自扞一方。比來災旱相繼,民力憔悴,殆無生理。即今饑民不少,自四月後,官罷糶米、散粥,人情皇皇,日就死所。若不多方賑濟,豈惟數十萬民命可惜,緣此一路戶口必致離析蕩散,將來何計可得完復?其速議所以措置條目進呈。」迺遣太子中允、檢正中書禮房公事曾伉,中書丞、知司農寺丞程之才體量措置,仍出內藏庫銀絹各二十萬,易司農粟賑給之,并以賑河北西路饑民。

  是日,韓絳請去位,稱疾不出,王安石白上宜罷劉佐,勉慰絳就位。上難改佐事,安石曰:「後有大於此,則不可容。此監當小臣若固爭,致絳去位,臣所不敢安也。」上乃聽罷佐,遣使持手札諭絳令就位,絳復起。

  呂惠卿欲出宣撫諸路,上不許,固言:「今府界事多不治,且治府界為天下法足矣。」

  己卯,提舉熙河路買馬司言,虞部員外郎汲逢、西京左藏庫副使王崇拯買馬及萬四千六百餘匹。詔各進一官。

  辛巳,太原府司法參軍、崇文院校書范鏜,睦州司法參軍、崇文院校書練亨甫,並為中書習學公事,兼修條例、熙寧政錄。鏜刑房、亨甫戶房。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詔中書自熙寧以來創立改更法度,令具本末【一三】,編類進入;五月二十一日,詔屬樞密院者,令中書取索一就編類。此即熙寧政錄也。

  入內押班李憲勾當皇城司。

  詔雄州增募歸信、容城縣弓手以五百人為額,其本州雲翼兩指揮自今更不招填,候人數減及四百人,并為一指揮。

  江東鈐轄司言,信州弓手楊超與賊吴笋鬥,超棄槍走,眾潰。中書擬配超汀州牢城。上批:「因其退走致死傷人不少,可配廣南遠惡州軍。」遂配瓊州。

  壬午,王安石進呈曾布案,言:「布合追四官,據案甚明,而法官但追兩官。尚有兩事,各合追兩官,而勘官不坐月日,不知事發先後,若事發更為,即又合各追兩官。呂嘉問乃無一罪可書。」韓絳言:「此勘不盡。」安石曰:「若勘不盡,如何卻勘不合書罪之事,又妄引刑名斷罪?聞韓絳看此案,問難甚悉。絳非滅裂此獄,但眾姦協比,絳不察見爾。」又進呈馬珫、范純粹所爭,絳為純粹釋解,上不聽,令送御史臺取劾。珫、純粹所爭何事?

  甲申,熙河路安撫司言:「蕃官殿直奇默特與母伊羅勒謀并家屬走西夏。奇默特,乞于蕃市淩遲處斬。奇默特妻巴特瑪迫脅就道,合原。乞以巴特瑪并其家貲賞告捕者,以誡蕃部。」從之。

  河北第八副將臧景言馬射六事。詔景即武學,召殿前馬軍司教押馬軍使臣,諭以所陳六事,并下五路經略司及將官依此教習軍馬。六事者:一曰順鱲直射,二曰背射,三曰盤馬射,四曰射親,五曰野戰,六曰輪弄。景各為說,以曉習射者。

  乙酉,戶部判官、兵部郎中、直史館陳汝羲提點醴泉觀。初,御史蔡承禧嘗言汝羲庸下凡近,不可任三司判官。既而汝羲自請罷,故有是命。是日,三司使章惇奏屯田郎中李陟可代汝羲。上批:「今早中書方得指揮,除汝羲宮觀,何故三司已舉官?」遂寢其奏。

  詔諸路州學教授不職,委國子監奏劾。

  司農寺言:「未行役法以前,衙前舊重難分數錢,雖已降度僧牒、紫衣敕及賣馬準折償之,大約十未還及二三,卒當用見錢給還。欲降指揮許以在京市易務金銀物貨,及中外官司物之不妨用者,移那兌借。其常平積斛斗,亦許于闕乏時月準此支酬。」從之。

  右班殿直、勾當修內司楊( )言:「開封、陳留、咸平三縣種稻,乞於陳留縣界舊汴河下口,因新舊二隄之間,修築水塘,用碎甓築成虛隄五步以來,取汴河清水入塘灌溉。」詔( )管勾,罷勾當修內司,依舊兼巡護惠民、蔡河、京、索、金水河斗門、隄岸、河道,令開封府界提點司提舉,俟濯溉有實,保明以聞。

  丙戌,命知制誥沈括、寶文閣待制李承之詳定一司敕。初,議差王安石提舉,安石辭以無暇,請用括及承之,上曰:「善。」

  司勳員外郎范子奇為河東轉運使。王安石前擬不可,至是乃依所擬。

  太常少卿劉忱知鄧州。

  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太常博士盧秉為祠部員外郎,陞一任。以前提舉兩浙路鹽課增羡也。六年六月十九日已陞任轉官,七月九日權發副。

  宣慶使、利州觀察使、入內都知張茂則為景福殿使。

  入內供奉官宋用臣直批聖旨,下將作監差兵匠三百五十,拆修殿前班,有司請劾罪。翌日,詔用臣傳宣非直批聖旨,點檢進發文字司鹵莽上簿。朱史削去,以為事小,今復之。

  詔興修水利工役,大者聽守臣申監司交割公事,與以次官訖,躬詣彼案驗,具往復日數以聞。從知舒州朱公綽請也。

  丁亥,命王安石提舉國子監。翊日,詔罷之。上曰:「立學校,變貢舉法,將以造士。今判國子監,亦自相乖異,士人不務為忠厚,則他時風俗復何所望?」顧王安石曰:「卿與提舉,則士人自然化服。」安石固辭,上固令為之。翊日,又固辭,乃寢其命。

  寶文閣待制李承之罷同羣牧使,改判將作監。

  中書言:「同州朝邑縣界因都水監丞王孝先淤田約水不住,壞民田苗,乞候將來酬獎日取旨,仍蠲被水戶夏稅。」從之。

  御史蔡承禧言:「聞知潁州孫永以馬一匹入市騏驥院,元直六十千,而請官直百六十千。或言永虛立班行,名賣與班行,班行自賣入官,事雖不明,乞考實。」詔羣牧司根究以聞。究竟當考。

  三司言:「兩浙轉運司寬弛鹽法,鹽息大虧,乞委官取逐官到任後,鹽課比遞年虧損,即貶降。」詔三司取熙寧八年上半年前鹽課,對比前界提舉鹽事司增虧以聞。

  詔廣南西路安撫都監劉初落衝替。先是,經略使沈起遣初引兵趨正誠州,置城寨、開道路,既至,蠻人出與官兵格鬥,互有殺傷。其後劉彞代起,奏初蠻事時不親策應,怯懦避事,已詔初衝替,而起以初嘗有功,且會赦,為初辨明,宜收功補過,故有是詔。

  御史蔡承禧言呂升卿招權慢上,并及呂惠卿,是日進呈。二十七日。

  上曰:「經義所辟檢討劉谷,谷必通經義,惠卿言其人有學問,有行。」王安石曰:「臣亦聞其有行,但不識之。」上曰:「檢討須有補于修經,不然,雖有行何補?有行之士自別有用處。」

  時承禧言升卿辟合與官俸,令教小兒而已。安石與惠卿俱對,上顧安石稱其獨無私,前此亦屢有此言,蓋為惠卿發也。明日,惠卿求去,韓絳、王珪不入,安石獨奏事,上曰:「卿任事無助,極不易。韓絳須令去,不然,扇動小人,若無已,大害政事。」安石固留絳,請待其復旅拒,黜之未晚。上又以為:「惠卿不濟事,非助卿者也。」安石曰:「不知惠卿有何事不可于意。」上曰:「忌能、好勝、不公。如沈括、李承之雖皆非佳士,如卿則不廢其所長,惠卿即每事必言其非,如括言分水嶺事,乃極怒括。」安石曰:「惠卿於括恐非忌能,如括反覆,人人所知,真是壬人,陛下當畏而遠之,雖有能,然不可親近。惠卿屢為陛下言之,非不忠,陛下宜察此。」上曰:「大抵兄弟總好勝、忌能,前留身極毀練亨甫。亨甫頗機警曉事,觀惠卿兄弟,但才能過己便忌嫉。」安石曰:「升卿等亦屢為臣言練亨甫,臣亦屢勸彼,令勿如此逆欲廢人,但見彼作姦明白,則正論自不容。若於未有事時,但疑其將為惡,遽廢棄,恐無此理。」因為上稱呂和卿溫良曉事,又為上言:「承禧言升卿乃相忿惡,在升卿亦無他,但不免輕肆,往往閑論議及承禧,故致其如此。不然,則承禧所彈何至如此深切,乃言履霜之戒,可謂寒心。其言深切如此,必生於忿惡也。」又為上言:「人材如惠卿,陛下不宜以纖介見於辭色,使其不安。」上曰:「何事?」安石曰:「如對,惠卿數稱臣獨無適莫,獨無私,則惠卿何敢安位。國家所賴,恐不宜如此遇之。」上因令安石敦勉惠卿就位。安石曰:「此在陛下。陛下不加恩禮,臣雖敦勉,何補也?」

  又明日進呈升卿分析,上曰:「升卿材能難得。」安石曰:「據分析事實,亦無他。」上曰:「聞承禧嘗往見升卿,升卿拒不見。」安石曰:「升卿致人怨誹,但如此類,餘亦無他。」上因言:「欲令升卿作方面,如何?」安石曰:「升卿材能何所不可,然都未曾作官,且更委以事,令其練習乃佳。」他日,上又謂安石曰:「承禧言升卿言,令惠卿堅臥十日,朝廷自逐臺官,果否?」安石曰:「果如此,承禧何自知之?此必妄說耳。」七月二十三日,升卿乃罷國子。十月一日,升卿始出。

  詔應武舉人丁憂許就試。會要五月二十七日事。

  戊子,罷修經武要略。

  詔川峽四路知州、通判,四路人差授,不得以本路人為代。

  己丑,詔永興軍等路轉運判官葉康直往鄜延、環慶路賑濟饑民。

  詔殿前司教馬軍使臣,不許諸處舉充外任差遣。御集九十七卷,可參考七年九月十九日詔。

  衛尉寺丞、都大提舉疏濬黃河司勾當公事李公義言:「先乞用船三百隻濬大河中流,令水行地中。今且乞用船五十隻、鐵爪五十副、役兵四百人,自北京至海口驗一過之功,乞遣官打量河道深濬。果如所陳,即增船至二百隻。」詔都水監應副。九年九月丙辰,中書云云。

  是日,改岷州馬務堡為鎮。

  注 釋

  【一】侍御史知雜事張琥「侍」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七三熙寧九年二月戊子條補。按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三六:「舊制,常以郎中、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專掌台事,中丞闕,亦專判。元豐七年,詔侍御史知雜事為侍御史,不帶知雜事。」

  【二】趙世居「世」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與借人死命以增己之疑者「增」原作「贈」,據閣本改。

  【四】於卿何損「損」,閣本作「預」。

  【五】大將反無以自衛「自」原作「無以」上,據閣本乙正。

  【六】此據實錄三月十五日事「三月十五日」,閣本、活字本皆作「三月十九日」。

  【七】中書禮房言「中」上原有「詔」字,據文義刪。

  【八】今來淤田「來」原作「水」,據閣本、活字本改。

  【九】與轉官「與」原作「於」,據閣本改。

  【一○】德順軍「德」原作「得」,據閣本改。

  【一一】趙世居「世」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二】在京上等人匠「人匠」原作「人役」,據閣本改。

  【一三】令具本末「令」原作「今」,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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