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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卷九

  ◎地官司徒第二

 

  [疏]《郑目录》云:“象地所立之官。司徒主众徒。地者载养万物,天子立司徒掌邦教,亦所以安扰万民。”

  ○释曰:既言象地所立,则此六十官皆法地,与《天官》言象天义异矣。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释曰:六官皆有此叙者,欲见六官所主虽异,以为民极是同故也。

 

  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教所以亲百姓,训五品。有虞氏五,而周十有二焉。扰亦安也,言饶衍之。

  [疏]“乃立”至“邦国”

  ○释曰:此经所云为立官之意,六官亦同有此语,唯地官司徒与安扰之字不同,欲见所主虽曰有殊,佐王之事是一故也。

  ○注“教所”至“衍之”

  ○释曰:云“教所以亲百姓”者,案《尚书·舜典》云:“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彼舜欲使契布五教,亲百姓,逊五品,是郑君所取义也。但五教据所施而言,五品据人品列有五,所从言之异,其义一也。云“有虞氏五而周十有二焉”者,有虞氏五,即《舜典》所云“敬敷五教”,又文十八年云“舜臣尧,举八元,使敷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是也。而周十有二者,据《司徒》之职云“一曰以祀礼教敬”以下是也。案成王《周官》云“司徒敷五典,扰兆民”,则周亦有五教,而云至周十有二者,郑据此《周礼》之文,言十二以对於虞,其实五中虽不含十二,亦含有五。云“扰亦安也,言饶衍之”者,以言饶益衍长,亦是安义。以其民为邦本,不安则散,特须安而复,安故云扰亦安也。案:《天官》教典,郑注扰为驯者,以其司徒主教,教使驯顺,驯亦是安之义也。

 

  教官之属: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乡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师,长也。司徒掌六乡,乡师分而治之,二人者共三乡之事,相左右也。乡师,音香,下以意求之。长,丁丈反,后皆同。左,音佐。右,音又。

  [疏]“教官”至“十人”

  ○释曰:上经说立官之意,此经说立官尊卑相副贰。云“教官之属”者,自此以下至槁人,总六十官,皆是教官之属。若然,教官总目於下也。云大司徒卿一人,六命;小司徒中大夫二人,四命;乡师下大夫四人,与小司徒同四命,分为中下;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再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自此已上皆得王命,谓之王臣。以卑佐尊,尊少卑多,各与上一倍。云府六人,主藏文书,史十有二人,主作文书,胥十有二人,为什长,徒百有二十人,给徭役。此四者皆不得王命,官长所自辟除者也。

  ○注“师长也”至“右也”

  ○释曰:此乡师,司徒之考,谓之乡师者,谓佐司徒主六乡。亦与在下民臣为长,故云“师,长也”。云“司徒掌六乡”者,案:下云“乡老二乡则公一人”已下是主六乡之事。云“乡师分而治之”者,以其乡师佐司徒主六乡,故言分而治之。以乡有六,其人有四,故二人共三乡。云“相左右”者,左右,助也。以其二人共主三乡,不得各专其乡事,故相助而已。

 

  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老,尊称也。王置六乡,则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乡之教,其要为民,是以属之乡焉。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正、师、胥,皆长也。正之言政也。师之言帅也。胥,有才知之称。《载师职》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司勋职》曰:“掌六乡之赏地。”六乡地在远郊之内,则居四同。郑司农云:“百里内为六乡,外为六遂。”比,毗志反,徐扶二反,注下同。称,尺证反,下同。为民,于伪反。帅,所类反。

  [疏]“乡老”至“下士一人”

  ○释曰:乡老者,谓三公。案《下曲礼》,三公於诸侯曰天子之老。此郑注云“老尊称”,未必是年老。二乡则公一人者,在朝三公八命,即《典命》云“三公八命”是也。分陕而治则九命,则《大宗伯》云“九命作伯”是也。“乡大夫每乡卿一人”者,六乡则卿六人,各主一乡之事,然总属司徒,非六官典兼乡大夫。知者,以郑注《大司马》云:“军吏选於六官六乡之吏为之”,既六官六乡并言,故知别置。“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者,每乡有五州,州长以中大夫为之,亦四命。“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者,五党为州,党正使下大夫为之,亦四命。“族师每族上士一人”者,五族为党,族师使上士一人为之,亦三命。“闾胥每闾中士一人”者,四闾为族,巷门为闾。胥,有才智之称,闾胥使中士一人为之,亦再命。“比长五家下士一人”者,五比为闾,比长使下士一人为之,亦一命。特言五家者,明闾胥已上至乡皆有家数,故其职云:“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从少至多,故於比言五家为本也。

  ○注“老尊”至“六遂”

  ○释曰:言“老尊称也”者,以其天子所父事三老者同名,故云老尊称也。云“王置六乡则公有三人也”者,於《周礼》不见公之人数,六乡之数,《周礼》有其文,此经云二乡则公一人,明知公有三人。案:成王《周官》“立太师太傅大保,兹惟三公”,亦是公有三人之事。云“三公者内与王论道”者,成王《周官》云:“兹惟三公,论道经邦。”《考工记》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郑虽言天子诸侯公中亦含三公,是其内与王论道也。云“中参六官之事”者,案《书传》云:“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马公,三曰司空公。”彼注云:“《周礼》,天子六卿,与大宰、司徒同职者则谓之司徒公,与宗伯、司马同职者则谓之司马公,与司寇、司空同职者则谓之司空公。一公兼二卿,举下以为称。”是其中参六官之事。云“外与六乡之教”,即此经是也。云“其要为民,是以属之乡焉”者,三公无正职,是以三百六十官之中不见三公之任,唯此六乡之内而言三公,故云属之乡焉。不言三孤者,以其佐公论道,三公有事之所亦有三孤,故不言之。云“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者,五者皆属於乡而名号有别也。云“正、师、胥皆长也”者,自州已下至比长五官,州比自称长矣。唯有党正、族师、闾胥不言长,故郑云正师胥皆长也。云“正之言政也”者,取施政教者先自正故也。云“师之言帅也”者,以其帅领百家,故言帅也。云“胥有才智之称”者,此释闾胥以其有才智,故为中士,以领一闾。虽不称长,亦有长义。引《载师职》云赏田任远郊之地,又引《司勋职》言掌六乡之赏地者,欲见赏地在六乡之中,同在远郊之内。云“六乡地在远郊之内则居四同”者,案:《司马法》“王城百里为远郊”,於王城四面,则方二百里开方之,二二如四,故云居四同。言此者,破贾、马六乡之地在远郊五十里内,五十里外置六遂。郑司农云“百里内为六乡外为六遂”者,司徒掌六乡,在百里内,上以释讫百里外为六遂。以其遂人掌六遂,案《遂人职》云“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故知百里外为六遂。

 

  封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聚土曰封,谓壝堳埒及小封疆也。堳,音眉。埒,音劣。疆,居良反。

  [疏]“封人”至“十人”

  ○释曰:封人在此者,以其掌设王之社壝及畿封。又大司徒设社稷壝相左右,故在地官而为职首也。胥徒多者,以其畿封事广故也。

 

  鼓人,中士六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疏]“鼓人”

  ○释曰:鼓人在此者,以其主教六鼓四金,以是教官,故在此也。

 

  舞师,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舞徒,给繇役能舞者以为之。繇,音遥。

  [疏]“舞师”至“十人”

  ○释曰:舞师在此者,以其主教野人之舞,亦是教官之类故也。若然,乐师亦教舞,不在此者,彼教国子学乐,必须合於礼,故入春官也。

  ○注“舞徒”至“为之”

  ○释曰:馀官直言徒,此官徒言舞者,徒是给繇役之人,今兼云舞,即徒中使能舞者以充徒数也。

 

  牧人,下士六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六十人。牧人,养牲於野田者。《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或负其餱,三十维物,尔牲则具。”牧,牧养之牧,徐音目。何,胡可反,又音河,下同。蓑,素禾反。笠,音立。餱,音侯,乾食。

  [疏]“牧人”至“十人”

  ○释曰:牧人在此者,以其掌牧六牲以供祭祀,亦是地事故也。

  ○注“牧人”至“则具”

  ○释曰:郑云“养牲於野田”者,对充人养牲於国中。又云“《诗》曰”者,谓《无羊》诗,美宣王之事也。尔宣王牧人来之时,荷揭蓑之与笠,蓑所以御雨,笠所以御暑。或负其餱粮也。三十唯物,物,色也。异毛色者三十,尔宣王牲则备矣。引之者,以证牧人牧六牲之事也。

 

  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主牧公家之牛者。《诗》云:“谁谓尔无牛,九十其犉。”犉者九十,其馀多矣。犉,而纯反,一音而专反,黄牛黑唇曰犉。

  [疏]注“主牧”至“多矣”

  ○释曰:主牧公家之牛者亦是地事,又郑下注云“牛能任载地”之类,故在此也。“《诗》云”者,亦《无羊》诗。言谁谓尔宣王无牛,九十其犉。黄牛黑唇曰犉。云“犉者九十,其馀多矣”者,证经牛多,故徒有二百人牧之也。

 

  充人,下士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充犹肥也,养系牲而肥之。

  [疏]“充人”至“十人”

  ○释曰:祭祀之牲,本以诸官堪入祭祀者,送付牧人,至祭前三月,选入充人刍之,使之肥充。故其职云“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故与牧人连类在此也。

 

  载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载之言事也,事民而税之。《禹贡》曰“冀州既载”。载师者,闾师、县师、遗人、均人官之长。

  [疏]“《载师》”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载之”至“之长”

  ○释曰:郑知“事民而税之”者,案其职上云任土之法,下云近郊什一之等,是其任民而税之者也。云《禹贡》曰“冀州既载”,引之者,彼是禹治洪水,讫事而税之,引之证此事民之类也。云“载师者,闾师县师遗人均人官之长”者,以其闾师、县师徵敛之官,所敛之赋有入遗人者,均人主当地守地职,皆与载师事通,故载师与之为长。

 

  闾师,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主徵六乡赋贡之税者。乡官有州、党、族、闾、比,正言闾者,徵民之税宜督其亲民者。凡其赋贡入大府,穀入仓人。

  [疏]注“主徵”至“仓人”

  ○释曰:知“主徵六乡赋贡之税”者,案其职云“任农以耕事,贡九穀,任圃以树事,贡草木”。六乡之内有二十五家为闾,今以闾为名,故知闾师主徵六乡赋贡者也。云“乡官有州、党、族、闾、比,正言闾者,徵民之税宜督其亲民者”,乡官有五者之名,正取二十五家为闾以为徵敛之官号者,徵民之税,恐不能细委其民,故以近民之官为号。云“凡其赋贡”者,此贡非是大宰九贡,正是九职之贡,即其职云“任农以耕事贡九穀”之类是也。此云赋,谓大宰九赋之内,则国中四郊二者是也。故其职云“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又云“凡无职者出夫布”,是其九职之内,故云“凡其赋贡入大府”,故《大府职》云:“掌九赋九贡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焉。”云“穀入仓人”者,案《仓人》云“掌粟入之藏”,故知穀入仓人也。

 

  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数,徵野赋贡也。名曰县师者,自六乡以至邦国,县居中焉。郑司农云:“四百里曰县。”

  [疏]注“主天”至“曰县”

  ○释曰:“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数”者,案其职云“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辨其夫家六畜车辇”,是其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数。人民之外,仍有六畜车辇,故言已下。云“徵野赋贡也”者,案其职云“以岁时徵野之赋贡”。郊外曰野,以其二百里外至邦国,以其地广,县师徵之,旅师敛之,徵敛别官。百里之内六乡之中,闾师徵之,闾师敛之,以其地狭,徵敛同官。又云“名曰县师者,自六乡以至邦国,县居中焉”,自百里以至邦国分为五等,二百里曰甸,三百里曰稍,四百曰县,五百曰都,畿外邦国,是其县居中焉。以其徵外内之赋,举中为名。郑虽言自六乡,六乡仍旧郊内,据六乡已外而言。郑司农云“四百里曰县”者,据《载师职》小都任县地,在四百里中,故云四百里曰县。此县师与闾师并在此者,以其徵敛地税,故与载师连类在此。

 

  遗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郑司农云:“遗读如《诗》曰‘弃予如遗’之遗。”玄谓以物有所馈遗。遗人,维季反,注“馈遗”同,司农音维。

  [疏]“遗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故与徵敛之官连类在此。注“郑司”至“馈遗”

  ○释曰:先郑云“遗读如《诗》曰弃予如遗之遗”者,此《小雅·谷风》诗。彼谓朋友道绝,相弃如遗忘物。“玄谓以物有所馈遗”者,此是将物与人,非是遗忘之事,故不从先郑也。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均犹平也。主平土地之力政者。

  [疏]“均人”至“十人”

  ○释曰:均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皆是均地之事,故在此。

  ○注“均犹”至“政者”

  ○释曰:知“平土地之力政”者,案其职均地职已下更有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是其平土地力政者也。

 

  师氏,中大夫一人,上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保氏、司谏、司救官之长。郑司农云:“《诗》云:楀维师氏。”楀,俱禹反。

  [疏]“师氏”至“十人”

  ○释曰:师氏在此者,以其主教,与地官掌十二教同,故亦在此。以其教国子有道艺,故使中大夫尊官为之也。其徒百有二十人者,以其国子人多,使役处众,故其徒多矣。

  ○注“师教”至“师氏”

  ○释曰:案其职云“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是其教人以道者为称也。云“保氏、司谏、司救官之长”者,以其保氏佐师氏教国子,以其司谏谏万民,司救救万民,皆是教之义,故师氏与为长。郑司农云“《诗》云楀惟师氏”者,此《诗·小雅》剌幽王之诗。其臣氏曰楀者,惟作师氏之官。引之者,证与此师氏同也。

 

  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保,安也,以道安人者也。《书叙》曰:“周公为师,召公为保,相成王,为左右。”圣贤兼此官也。召,上照反。相,息亮反。

  [疏]“保氏”至“十人”

  ○释曰:保氏在此者,以其佐师氏教国子,亦是教官,故在此。既与师氏同教国子,官与府史别者,以其教国子虽同,馆舍别所,故置官有异。

  ○注“保安”至“官也”

  ○释曰:云“以道安人者也”者,人则是国子也。案其职云“掌教国子以道”,人有道则安,故云以道安人者也。此师氏、保氏皆称氏者,案郑下注云“官有世功则以官族”,此二官父祖以来皆以道教国子,世为师氏、保氏之官,则赐之以氏,曰师氏、保氏。自此已下官称氏者皆此类也。云“《书叙》曰,周公为师,召公为保,相成王为左右”者,此是《尚书·君奭》篇叙。云“圣贤兼此官也”者,召公为贤,周公为圣,此二人为三公,分陕。以其周公圣,下兼此师氏官,召公为贤,下兼此保氏官,故云圣贤兼此官。此郑君之意,谓三公之号无师保之名,兼此二官得师保之称。《郑志》赵商问:“案成王《周官》,立大师、大傅、大保,兹惟三公。即三公之号,自有师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摄政三年事,此《周礼》是周公摄政六年时,则三公自名师保,起之在前,何也?”郑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师保,初时然矣。”若如此解,周公兼师在成王《周官》前,故成王《周官》称三公为大师、大傅、大保。若然,大傅者,毕公为之,兼世子之官,故称大傅。是以《文王世子》云“大傅在前,少傅在后”。若孔君之义,三公之号自名师保,不由兼师氏保氏。

 

  司谏,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谏犹正也,以道三人行。行,下孟反。

  [疏]“司谏”至“十人”

  ○释曰:司谏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纠万民之德,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此官则主谏万民,亦是教之义。此官徒二十人,无胥者,以得徒则了,不假长师。上下文有徒无胥者,皆此类,故无胥也。

  ○注“谏犹”至“行人”

  ○释曰:郑训谏为正,言以道正人行者。案其职云正其行,故郑就而解之。

 

  司救,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救犹禁也,以礼防禁人之过者也。

  [疏]注“救犹禁也以礼防禁人之过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是其以礼防禁人之过者。亦是教之类,故在此。

 

  调人,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调犹和合也。

  [疏]“调人”

  ○释曰:言调人者,郑云“调犹和合也”,人相杀伤,共其难者,此调人和合之。在此者,会赦之后,设教使之相避。是教官之类,故在此。

 

  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今齐人名麹〈麦夬〉曰媒。媒,刘音梅。麹,起六反。〈麦夬〉,鱼列反,又五结反,徐去秽反。

  [疏]“媒氏”至“十人”

  ○释曰:媒氏在此者,《集略》云:“配俪男女,取地道生息”,故在此也。

  ○注“媒之”至“曰媒”

  ○释曰:言“谋合异类,使和成者”,异类谓别姓,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和合使成昏姻。云“今齐人名麹〈麦夬〉曰媒”者,麹〈麦夬〉和合得成酒礼,名之曰媒。言此者,欲见谋合异姓得名为媒之意。

 

  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吏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司市,市官之长。

  [疏]“司市”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其事治教,即教官之类,又市以聚人,犹地之容众,故在此。以其市官之长,经纪事大,故使下大夫尊官为之也,属官及胥徒又众也。

  ○注“司市市官之长”

  ○释曰:市官,谓质人已下至泉府,司市与之为长也。

 

  质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质,平也。主平定物贾者。贾,音嫁,下“物贾”及“贾八人”同。

  [疏]“质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郑彼注“成,平也”,此注“质,平也,主平定物贾者”,故亦与司市连类在此。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故书“廛”为“坛”。为坛杜子春读坛为廛,说云“市中空地”。玄谓廛,民居区城之称。廛,宜连反,徐长战反。

  [疏]“廛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敛市之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五种之泉,入于泉府,故与司市连类在此也。

  ○注“故书”至“之称”

  ○释曰:子春读坛为廛,不从故书,於义是也。又说云市中空地以解廛,则於义非也,故后郑不从。“玄谓廛民居区域之称”者,见《遂人》云“夫一廛田百亩”及《载师》“廛里任国中之地”,皆是民之所居区域。又其职有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即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市中空地。

 

  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贾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司虣,十肆则一人。司稽,五肆则一人。胥,二肆则一人。肆长,每肆则一人。自胥师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也。胥及肆长,市中给繇役者。胥师领群胥,贾师定物贾,司暴禁暴乱,司稽察留连不时去者。贾,音古。辟,必亦反,徐方历反。

  [疏]“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

  ○释曰:自胥师至司稽,皆是府史之类,非是命士已上。其职云“平其货贿”。胥者,有才智之称。师,长也。肆谓行列。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有二史副之,助作文书。“贾师”至“每肆则一人”

  ○释曰:贾师,知物贾者,其职云:“凡国之卖儥,各师其属而嗣掌其月。”亦二十肆则一人,亦二史副之。司虣,司犹主也。主在市虣乱。十肆则一人。司稽,司,主也。主在市稽留之人不时去者。五肆则一人。“胥,二肆则一人”者,此谓市中给繇役少有才智者,属胥师。肆长谓行头,每肆则一人,亦是市中给繇役者。

  ○注“自胥”至“去者”

  ○释曰:知胥师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者,以其胥师越贾师等领群胥,则知胥师等并非官。贾师与胥师同二十肆则一人二史,贾师非官,明胥师亦非官也,故知皆司市所自辟除也。又知胥及肆长是给繇役者,以其司稽已上是府史之类,明此二者与胥徒同是给繇役者也。又知胥师领群胥者,以其同名为胥,二肆则一人,其数众多,明有所属,故一胥为胥师所领也。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八人,徒八十人。郑司农云:“故书泉或作钱。”

  [疏]“泉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以市之征布”,故与司市连类在此。

  ○注“郑司”至“作钱”

  ○释曰:泉与钱,今古异名,故后郑引之,得通一义。

 

  司门,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门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门若今城门校尉,主王城十二门。校,胡孝反。

  [疏]“司门”至“徒四人”

  ○释曰:司门在此者,案其职云:“正其货贿,凡物犯禁者举之”,以其掌货贿,与司市相连,故亦在此。

  ○注“司门”至“二门”

  ○释曰:案经有每门下士二人,据在门开闭者。此司门,郑云若今城门校尉,则是都司总监十二门官,故举汉法况之。知王城有十二门者,案《匠人》云“营国九里,旁三门”,四面各三门,是有十二门。郑注云:“十二门以通十二子”,十二子则十二辰也。

 

  司关,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每关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关,界上之门。

  [疏]“司关”至“徒四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国货之节以连门市”,故同与市连类在此。此司关亦是总捡校十二关,所司在国内。下云“每关下士二人”者,自在关门关闭。

  ○注“关界上之门”

  ○释曰:王畿千里,王城在中,面有五百里,界首面置三关,则亦十二关,故云关界上门也。

 

  掌节,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节犹信也,行者所执之信。

  [疏]“掌节”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守邦节,辨其用”,在此者,以其节连於门市,故亦连类在此。

  ○注“节犹”至“之信”

  ○释曰:案其职云:“邦国之使节,山国虎节。”凡节者皆行道所用,无节者不达,有节乃得行,故云“行者所执之信”。

 

  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乡也。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郑司农云:“遂谓王国百里外。”

  [疏]“遂人”至“十人”

  ○释曰:遂人主六遂,如司徒主六乡,但官卑校一节。司徒六命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乡师下大夫四人。此遂人中大夫二人,当小司徒处,遂师下大夫四人,当乡师处,但无六命卿一人。以其六乡为正,六遂为副,故尊卑不同。以主事相似故,上士已下其数与司徒同。自此已下至旅师,皆是地事,故在此。

  ○注“遂人”至“里外”

  ○释曰:郑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乡”者,既名遂人,下文承以遂大夫遂官之等,似若大司徒下即有乡大夫乡官之等,故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乡也。云“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于畿”者,案其职云“遂人掌邦之野”,下文“以达于畿”,是其义也。云“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但六遂之地,只在二百里内亦有公邑,故《载师职》云“公邑之田任甸地”,其公邑,自二百里以出至五百里皆有焉。家邑,大夫采地,在稍地三百里。小都,卿之采地,在县地四百里。大都,三公王子弟,在疆地五百里。故《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遂人虽专六遂,以其言掌野,郊外曰野,大总之言,以言达于畿,故知兼掌此等焉。郑司农云“遂谓王国百里外”者,以其在二百里中,故知百里外。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酂,作管反。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县、鄙、酂、里、邻,遂之别属也。

  [疏]“遂大”至“则一人”

  ○释曰:此遂大夫於六遂各主一遂,以乡大夫各主一乡,但遂大夫已下,其官皆卑於乡官,命数皆减一等。是以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不使乡为之。差次至邻长,五家则一人者,是不命之士为之。其乡内比长亦五家一人,彼使下士为之。

  ○注“县鄙”至“别也”

  ○释曰:以其邻长已上至县正,皆属於遂大夫,故言遂之属别,与上文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相似。

 

  旅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主敛县师所徵野之赋穀者也。旅犹处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师也。正用里宰者,亦敛民之税宜督其亲民。

  [疏]“旅师”至“十人”

  ○释曰:六乡之内所有赋税,闾师徵之,闾师敛之。此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其地广,故县师徵之,旅师敛之。徵敛别官,故官属与胥徒多也。

  ○注“主敛”至“亲民”

  ○释曰:案其职云“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言野,故知主敛县师所徵野之赋穀者也。云“旅犹处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师也”者,里训为居,旅者众也,众之所处即与里义同,故郑云里宰之师也。遂官之内县鄙已下,正用里宰为徵敛之官名者,亦是敛民之税,宜督其亲民。若似六乡之中取闾名为徵敛之官,故郑云“亦”,谓亦闾师也。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为,于伪反。甸,绳正反,又如字。

  [疏]“稍人”至“有二人”

  ○释曰:其官在此者,其职云“掌令丘乘之政令”,音丘乘,即三等采地也,故与县师、遂人等连类在此。

  ○注“主为”至“出焉”

  ○释曰: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者,案其职云“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故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云“距王城三百里曰稍”者,案《载师》,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内,故知三百里曰稍。云“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者,以其家邑在三百里,小都在四百里,大都在五百里,从三百里向外,故言自稍以出。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敛甸稍刍薪之赋,以共委积者也。委,乌伪反,注同。

  [疏]注“主敛”至“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故郑云“主敛甸稍薪刍之赋”。共与遗人,在道以供宾客,故云“以供委积者也”。亦与徵敛之官连类在此。

 

  土均,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均犹平也。主平土地之政令者也。

  [疏]“土均”至“十人”

  ○释曰:土均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平土地之政,均地守,均地事,均地贡”,并是徵敛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

  ○注“均犹”至“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平土地以均地守”,故云均犹平也,是主平土地之政令也。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草,除草。

  [疏]“草人”

  ○释曰:草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又云“凡粪种,骍刚用牛”之等,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案其职唯有粪种之文,无杀草之事,郑云“草,除草”者,无粪种者,杀草然后种之。职虽不言杀草,名为草人,明知除草,故郑云除草也。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疏]“稻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稼下地”,又云“泽草所生,种之芒种”,是土地之事,故在此。胥徒多者,以其并遣营种稻田。

 

  土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训读为驯,谓以远方土地所生异物告道王也。《尔雅》云:训,道也。”玄谓能训说土地善恶之势。训,如字,司农音驯。驯,似遵反,刘音训,徐馀伦反。道,音导。

  [疏]“土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地图以诏地事”,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之势”

  ○释曰:司农云训读为驯,又引《尔雅》“训,道也”,玄谓能训说土地善恶之势,不从先郑者,案其职云“道地图,道地慝”,道自是道说,不得更训以为道,故后郑以为训说土地善恶。

 

  诵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能训说四方所诵习及人所作为久时事。

  [疏]“诵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方志,以诏观事,以知地俗”,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能训”至“时事”

  ○释曰:知“能训说四方所诵习事”者,其职云“掌道方志”,谓所识四方久远之事,是其能训说四方所诵习者也。云“及人所作为久时事”者,案其职云“以知地俗”,郑注云“博事也”,谓博知古事,是其人所作为久时事者也。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度,徒洛反,下同。

  [疏]“山虞”至“十人”

  ○释曰:山虞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山林亦是土地之事,在此宜也。

  ○注“虞度也”至“生者”

  ○释曰:言“度知山之大小”者,但山之大小里数虽曰无文,据当时量度知其大小,然后设官分职使掌之。经文有中山,郑唯言大小者,略言之耳。云“及所生”者,山中所出金玉锡石禽兽草木,或有或无是也。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麓,本亦作{林录},音鹿。

  [疏]“林衡”至“小山之虞”

  ○释曰:云“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者,案上山虞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相并亦十二人,但山虞尊,使中士为官首,下士为之佐。此林衡卑,故下士自为官首。胥徒多於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盗窃林木多者,故须巡行者众,以是胥徒特多也。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胥徒不多者,以其大林麓据特大者,故胥徒特多,中小已下自如寻常法,故如山虞。自此已下至泽虞皆是地事,故在《地官》。

  ○注“衡平也”至“曰麓”

  ○释曰:云“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者,经有中林麓,郑不言者,亦略言也。云“竹木生平地曰林”者,对山中之林自是山虞掌,此别言林衡,故知竹木生平地者。云“山足曰麓”者,《尔雅》文。山足亦有林木,与山虞别官。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川,流水也。《禹贡》曰:“九川涤源。”涤,徒历反。

  [疏]“川衡”至“十人”

  ○释曰:川衡者,平知川之远近宽狭及物之所出。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长远,巡行劳役故也。中川小川之等自若常法,故差少。

  ○注“川流”至“涤源”

  ○释曰:言“川流水也”者,对泽为停水。又引《禹贡》“九川涤”者,为禹治洪水已讫,九州之川已涤除,泉源无拥塞矣。引之者,证川是流水。

 

  泽虞,每大泽大薮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泽中薮如中川之衡。小泽小薮如小川之衡。泽,水所锺也。水希曰薮。《禹贡》曰:“九泽既陂。”《尔雅》有八薮。薮,素口反。陂,彼宜反。

  [疏]“泽虞”至“小川之衡”

  ○释曰:虞亦度也,度知泽之大小及物之所出。用中士,尊於川衡者,以其泽之所出物众。多胥徒少者,以其巡行处近故也。中泽小泽已下皆如川衡者,自是常法。

  ○注“泽水”至“八薮”

  ○释曰:“泽,水所锺”者,锺,聚也,谓聚水於其中,更无所注入。案《周语》,虞大子晋云:“山土之聚,泽水之锺。”《纂要》亦云:“水所锺曰泽。”故知泽,水所锺也。云“水希曰薮”者,希,乾也。案《郑诗》云“叔在薮,火列具举”,举薮中田猎,明知无水。又案《尔雅》薮在《释地》之篇,不入《释水》,故知水希曰薮。以其薮与泽有有水无水为异,故於经别立官掌之。案《职方》“泽薮曰具区”之类及《毛传》云薮泽,皆同为一者,以其有水则为泽,无水则为薮,元是一物,故同解之。引《禹贡》曰“九泽既陂”者,亦谓禹治洪水既讫,九州之泽既已陂障,无决溢矣。引《尔雅》有八薮者,《禹贡》九泽,通畿内一州则有九,《尔雅》云八薮,除畿内一州而言。引此二文者,证薮泽有异。案:《尔雅》释有十者,以其周、秦同在雍州,秦有杨纡,周有焦檴,一州有二,故十。又《尔雅》秦有杨陓,《职方》冀州有杨纡,盖异所而同名也。

 

  迹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迹之言⻊亦,知禽兽处。

  [疏]注“迹之”至“兽处”

  ○释曰:案其职云“掌邦田之政”,亦是地事,故在此。

 

  丱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丱之言矿也。金玉未成器曰矿。丱,徐音矿,虢猛反,刘侯猛反。矿,音虢猛反。

  [疏]注“丱之”至“曰矿”

  ○释曰:经所云丱是总角之丱字。此官取金玉,於丱字无所用,故转从石边,广以其金玉出於石,左形右声,从矿字也。云“金玉未成器曰矿”,以其此官不造器物,直取金锡玉石以供《冬官》百工,故言金玉未成器曰矿。金玉之等出於地,故在此也。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疏]“角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徵齿角凡骨物於山泽之农”,以其是徵敛之官,故亦在此。

 

  羽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疏]“羽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徵羽翮之政于山泽之农”,亦是徵敛之官,故在此。

 

  掌葛,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葛”

  ○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徵絺绤之林于山农”,亦是徵敛之事,故在此。

 

  掌染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染草,蓝、蒨、象斗之属。蒨,千见反。象,本或作橡,音同。

  [疏]注“染草”至“之属”

  ○释曰:案其职“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亦徵敛之官,故在此。蓝以染青,蒨以染赤,象斗染黑。案其职注云“染草,茅蒐、橐芦、豕首、紫茢之属”,二注不同者,染草既多,言不可尽,故互见略言耳。

 

  掌炭,下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炭”

  ○释曰:案其职“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时入之”。以其徵敛之官,故亦在此。

 

  掌荼,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荼,茅莠。荼,音徒,徐音馀。莠,刘音酉,《毛诗》注作秀。

  [疏]注“荼茅莠”

  ○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徵野疏材。”以其徵敛之官,故亦在此。

 

  掌蜃,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蜃,大蛤。《月令》孟冬“雉入大水为蜃”。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疏]注“蜃大”至“为蜃”

  ○释曰:案其职云:“掌敛互物蜃物,以共闉圹之蜃。”亦徵敛之官,故在此。言蜃大蛤者,对雀入大水化为蛤者为小蛤。引《月令》“雉入大水为蜃”者,案《国语》,大水,淮也。

 

  囿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囿,今之苑。囿,音又。

  [疏]“囿人”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囿游之兽禁”,囿是地之用,故在此。

  ○注“囿今之苑”

  ○释曰:此据汉法以况古,古谓之囿,汉家谓之苑。

 

  场人,每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场,筑地为墠。季秋除圃中为之。《诗》云:“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墠音善。圃,音补,又音布。

  [疏]“场人”至“十人”

  ○释曰:言“每场”者,以其九穀别场,故言每以殊之。场亦地之用,故在此。

  ○注“场筑”至“禾稼”

  ○释曰:除地曰墠,筑坚始得为场,故云“场,筑地为墠”也。云“季秋除圃中为之”者,以其春夏为圃以种菜蔬,至季秋始为场。引《诗》曰“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者,此《七月》诗,引之证圃中为场之意。

 

  廪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藏米曰廪。廪人,舍人、仓人、司禄官之长。廪,力甚反,仓也。盛,音成。

  [疏]“廪人”至“百人”

  ○释曰:此官使下大夫为官首,徒三百人又多者,以其米廪事重,出纳又多故也,故其职云:“掌九穀之数。”以其米穀,地之所长成,故在此。

  ○注“藏米”至“之长”

  ○释曰:“藏米曰廪”者,对下《仓人》“藏穀曰仓”。云“廪人舍人仓人司禄官之长”者,以其舍人已下同掌米穀之事,皆以士为之,故廪人下大夫与之为长。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舍犹宫也。主平宫中用穀者也。

  [疏]“舍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谓平宫中米穀多少,故与廪人、仓人连类在此。

  ○注“舍犹”至“者也”

  ○释曰:郑训舍为宫者,案其职云“掌平宫中之政”,故就职内主平宫中用穀解之。

 

  仓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仓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粟入之藏”,如廪人,米粟,地之所成故也。

 

  司禄,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班禄。

  [疏]注“主班禄”

  ○释曰:在此者,其职既阙,未知所掌云何。但班禄者用粟与之,司禄职次仓人,明是班多少之官,故郑云主班禄,故与仓人连类在此。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种穀曰稼,如稼女,以有所生。

  [疏]注“种穀”至“所生”

  ○释曰:云“种穀曰稼”者,对收敛曰穑也。在此者,其职云“巡野观稼,出敛法”,亦是徵敛地事,故连类在此。

 

  舂人,奄二人,女舂抌二人,奚五人。女舂抌,女奴能舂与抌者。抌,抒臼也。《诗》云:“或舂或抌。”奄,於检反,刘於验反。抌,音由,又音揄,或羊笑反。抒,时女反。

  [疏]“舂人”至“五人”

  ○释曰:有奄者,以其与女奴同处故也。在此者,与仓人、廪人、饎人连事,故亦连类在此。其职云“掌祭祀宾客牢礼之米”,所共多矣,而舂人少者,盖举其能者,亦应兼有别奚於其中矣。

  ○注“女舂”至“或抌”

  ○释曰:引《诗》“或舂或抌”者,彼《生民》诗,引之者,证舂抌之事也。

 

  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郑司农云:“饎人,主炊官也。”《特牲馈食礼》曰:“主妇视饎爨。”故书“饎”作“饣熙”。饎,尺志反,注饣熙同。爨,七乱反。

  [疏]“饎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凡祭祀共盛,共王及后之六食。凡宾客,共其簠簋。”不在《天官》而在此者,以其因舂人,又因地道之成,故在此。

 

  槁人,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郑司农云:“槁读为犒师之犒。主冗食者,故谓之犒。”槁,注音犒,同苦报反。冗,如勇反。

  [疏]“槁人”至“五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其外内朝冗食者之食”,所共处多,故有奄八人。又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也。

  ○注“郑司”至“之犒”

  ○释曰:案《左氏春秋》僖三十三年,秦人将袭,郑郑商人弦高将市於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头犒秦师,遂诈之云:“郑使我犒劳军师。”引之者,以在朝之人不得归家,亦枯槁,以须槁劳之,故名其官为槁人。亦同廪人连类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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