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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小司寇》:“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郑玄注:“不身坐,必使其属若子弟也。”按:清代荐绅之家有诉讼,先遣佣工投状对词,名曰“抱告”,即其遗法,然亦可见贵族阶级处处占便宜也。又《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郑注:“讼谓以货财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则是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别自古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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